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

2021-03-05 09:20:13 字數 5457 閱讀 7836

1樓:

1、法的最初本質體現為法的正式性

(1)正式性的定義 也叫官方性、國家性,指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正式的官方確定的行為規範。

(2)法的正式性體現:①法是公共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或認可的。②法總是依靠正式的權力機制保證實現的。

③法總是藉助於正式的表現形式予以公佈的。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與國家權力存在密切聯絡,法律直接形成於國家權力,是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本質其次反映為法的階級性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實際上是指統治階級的意志。

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從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只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統治階級意志;法體現的國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統一性和極大的權威性。

3、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社會性

法的社會性又稱法的物質制約性,指法的內容是受一定社會因素制約的,最終也由一個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2樓:demon陌

法的本質是法的內在聯絡,是決定法律存在的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具有三個層次的本質:

1、法的本質最初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又稱法的官方性、國家性)

2、法的本質其次反映為法的階級性

法的階級性是指: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3、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社會性)

法的物質制約性是指法的內容受社會存在的制約,其最終也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人們對於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並不一致。

3樓:匿名使用者

馬克思主義法學

同以往法學的根本區別,主要有下列幾點:

① 在各派剝削階級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

② 剝削階級法學家儘管對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一個共同點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經濟基礎服務的。

③ 剝削階級法學一般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於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從而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曲解了國家和法的關係,鼓吹所謂「法律至上論」,把法置於國家之上。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係,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

④ 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並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恆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

當法存在的時代,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

4樓:

馬克思主義法學

不論是中國歷史上的法學還是西方法學,都是剝削階級的法學,是為奴隸主、封建主或資產階級的法說教,為他們的生產方式和政治統治服務的。儘管這種法學曾經提供了大量的法學歷史資料,有的在闡述法律現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學的觀點,有的還不同程度地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但由於階級地位和時代的侷限性,他們的學說都是以唯心主義為基礎,沒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直到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法學出現,法學領域才起了根本變革。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基礎,深刻地分析了社會各方面的現象,揭穿了剝削階級的偏見,科學地闡述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同以往法學的根本區別,主要有下列幾點:

① 在各派剝削階級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當然,法與經濟以外的其他各種社會因素,例如政治、哲學、宗教等也相互起作用,但這只是一方面的現象,而追究到它的根本,「法的關係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82頁)。

② 剝削階級法學家儘管對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一個共同點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講到無產階級時指出:

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們看來全都是掩蓋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偏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2頁)。只有社會主義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總之,法同國家一樣,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在階級社會中,它總是有階級性的。

到階級消滅時,具有階級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但馬克思主義在肯定法的階級性的同時,也承認法在歷史發展上同其他社會文化一樣,都可以批判地予以繼承。馬克思主義法學就是在總結生產鬥爭和階級鬥爭實踐的基礎上,總結了人類歷史上的法律文化遺產而創立和發展起來的。

③ 剝削階級法學一般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於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從而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曲解了國家和法的關係,鼓吹所謂「法律至上論」,把法置於國家之上。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係,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首先,取得政權、統治國家的階級必須把它的勝利果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制度。

其次,法律由國家制定,還須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範的機構,法權也就等於零」(《列寧選集》第3卷,第256頁)。但國家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應當使之成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社會主義國家制定了法律,它自己也有必要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活動,否則法律就不能發生預期的效果。

④ 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並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恆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

當法存在的時代,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剝削階級的法律都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無產階級廢除了剝削,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則必須建立自己的法制。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將趨於消亡。

那時當然還有調整人們共同生活的各種行為規範,但它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法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的三個組成部分中都包含有法律學說。馬克思和恩格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精密地考察和分析了階級社會,特別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本質,從而創立了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也清楚地說明了法的本質及其產生和發展規律,並深刻地批判了資產階級思想家以及空想社會主義者、無**主義者或其他機會主義者在解釋法律時的各種唯心主義觀點。

他們在這方面的代表作有:《〈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德意志意識形態》、《哲學的貧困》、《共產黨宣言》、 《論住宅問題》、 《反杜林論》、《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等。此外,在他們闡述歷史唯物主義的一系列書信中,也有不少是直接涉及法律問題的,如恩格斯於2023年和2023年分別致j.

布洛赫、c.施米特和w.博吉烏斯的信。

馬克思和恩格斯經歷了英國的階級鬥爭,法國和德國的革命,特別是巴黎公社以及其他直接參加的革命鬥爭的實踐,分析和批判了資產階級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總結,進一步闡述了國家和法的理論。他們在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英國狀況 英國憲法》、《英國工人階級狀況》、《2023年 11月4日通過的法蘭西共和國憲法》、《法蘭西內戰》以及《資本論》中關於工廠法、其他勞動立法和關於原始積累的血腥立法等問題上的論述,等等。

列寧主義是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的馬克思主義。列寧揭示了資本主義的最後階段——帝國主義的發展規律,對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革命與無產階級**的學說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他親自領導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建立了第一個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國家,從而也第一次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

他在發展馬克思主義的過程中也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

列寧在領導革命鬥爭、特別是在與**自由資產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相聯絡的資本主義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他在這方面的主要著作包括:《新工廠法》、《國家與革命》、《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全俄社會教育第一次代表大會》、《論國家》和《關於**問題的歷史》等。

列寧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建立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認為,無產階級在革命過程中應廢除被推翻的地主、資產階級的法,而為了保衛無產階級**和建設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又必須建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蘇維埃政權制定的社會主義法體現了無產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對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確立、鞏固和發展有重要作用。

社會主義法又是無產階級**實際經驗的總結,在立法工作中不應僕從式地模仿資產階級法律;但對各國文獻和經驗,凡能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則一定要吸收。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制應統一,法律應嚴格遵守,應堅決地懲辦犯罪行為,要運用法律同官僚主義進行鬥爭,等等。他在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

《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新經濟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務》、《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以及《論「雙重」領導和法制》等。此外,他在給蘇維埃政權初期司法人民委員д.и.

庫爾斯基的許多信件中,也包含了不少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觀點。

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只能從分析資本主義社會提出法的一般理論,沒有也不可能具體地論述社會主義法制問題。列寧建立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第一次具體地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的這些學說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造性的發展,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來說,是極為寶貴的遺產。

但由於他過早逝世,未能進一步闡述和發展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

列寧逝世後,斯大林作為蘇聯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者,在為保衛、鞏固和建設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鬥爭中,也對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制和馬克思主義法學有所發展。他在這方面的代表作有:《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總結》、《關於蘇聯憲法草案》、《在黨的第十八次代表大會上關於聯共(布)**工作的總結報告》等。

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建立以後,工人階級翻身成為國家的領導力量。蘇聯培養了大批無產階級法學家。 他們接受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教育, 在列寧、斯大林的領導下,從事社會主義法制工作,協助制定了社會主義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典及其他法律,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他們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在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與法的歷史方面,在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以及國際法學方面,撰寫了大量著作,初步建立起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以及資本主義國家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也作出了各自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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