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電動車右轉後已直行被後面無牌摩托車撞倒,誰的責任

2021-03-03 22:35:52 字數 5866 閱讀 286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右轉直行了,怎麼會被後面摩托車撞到?你是正在右轉吧,在路口被撞到的吧,如果已經直行,那必須是過了路口,交通事故跟有牌無牌沒有關係的,事故鑑定只針對事故,你這事故應該雙方都有責任,你屬於次要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無牌摩托車的責任。右轉後已直行的做法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3樓:**ile取名很難

責任需要交警根據現場情況劃分

騎電動車直行與右轉機動車相撞,責任如何劃分?電動車無牌無證

4樓:雷都樂

朋友,你所問到的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下面我來談點看法:

1.你所騎行的電動車確實為電動車嗎?為什麼通過技術鑑定後,就改變成了機動車輛了呢?

大概是因為通過技術部門對於你的電機和電瓶的功率檢測後,得出的最大行駛速度和輸出扭矩計算出來後,再與相同型號的摩托車對比後得到的結論吧。可是,如果僅憑上述的技術檢測結論就斷然得出了你所使用的電動車為機動車,可是車管所能夠給你掛牌嗎?如果在車管所的汽車產品目錄中沒有相應的資料,肯定是不能給予你上牌的。

所以,他們對你的車子認為是機動車輛,應該掛牌和執照駕駛,在與公安交警部門的管理系統上會出現問題的。一句話,他們對你的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是值得商榷的。

2.你的車子如果強迫被視為機動車輛,就會出現你有在三無(無牌,無照,無保險)駕車上路的交通違法行為,儘管如此,從事故的現場可以知道,小汽車的右轉,沒有盡到認真觀察右側慢車道上你借道行駛的電動車和行人的義務,對方還是應該負主要責任,甚至於全部責任的。

因此,你的這起事故,你方最多負次責。當然,最終還是應該以交警的認定為準哈。

5樓:朱瑜公子

根據最新交通法規定,大撞小 大賠,責任在大

我騎電動車右轉彎時後面直行電動車撞到我左邊。誰的責任大

6樓:紅色獵人

你騎電動車右轉彎後面的電動車撞到你的左邊,後面電動車的責任更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還是要以當地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

右轉機動車撞直行電動車,到底誰的責任

7樓:特特拉姆咯哦

右轉彎車輛全責。根據《交通法》,直行車具有通行優先權,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訊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訊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然後應由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責任,根據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

8樓:小考拉啃蘋果

我就遇到過,跟你說的

情況一樣一樣的,我騎電動車直行,一輛右拐的機動車把我撞了,後來交警判我次責他主責,最後私了他陪我800。我電動車本來就很舊了,撞損了但還湊合能騎,主要是把我腰撞得痛了一個星期,我也沒檢查沒拍片,一個星期就自動痊癒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汽車右轉,被電動車撞了,汽車要負主要責任。

轉彎讓直行,是交法的重要原則。汽車轉彎,而電動車是直行,汽車就必須讓直行車先行,也就是說,汽車是轉彎,電動車是直行,電動車有優先通行權。要按責任劃分的話,汽車是主要責任,電動車負次要責任。

以下為相關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

1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4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

5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訊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訊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2、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3、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訊號、制動、連線、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1、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2、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並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2、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使用軟連線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4、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線牽引裝置牽引;

5、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10樓:碧水微瀾

一、如果是電動自行車,機動車全責,電瓶車不需要賠償。

以下為相關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如果是電動摩托車,摩托車全責。以下為相關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轉彎、行經交叉路口的。」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三、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車的判斷,以時速20公里、50公里為界限。

1、最高時速超過50公里的,且整車質量大於40公斤的,必定屬於摩托車。

2、最高時速低於20公里的,且整車質量小於40公斤的,屬於電動自行車。

3、最高時速20-50之間的,屬於爭議區。看交警的判斷。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

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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