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抵押人為物上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2021-03-03 22:00:30 字數 5625 閱讀 5078

1樓:未來法律

您好:物上保證人(也稱物上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順利建立債權債內務關係而提供容擔保物的第三人,所以也稱為第三抵押人.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擔保物便會作為擔保物權實現的標的予以折價、變價或拍賣.

2樓:浮雲笑看神馬

物上保證人(也稱物上擔保

人),是指為債務人順利建立債權債務關係而提供專擔保物的第三人,所以屬也稱為第三抵押人。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擔保物便會作為擔保物權實現的標的予以折價、變價或拍賣。

3樓:達州律師劉江

從您的表述來看,是反擔保行為。

抵押人就是擔保人?

4樓:法律實務研究

您好。不是的。擔保人的範圍更廣些,不僅包括抵押人,還包括保證人、質押人等。

另外,如果是債務人自己提供抵押的,沒有抵押人。

如果是債務人之外的人提供抵押的,抵押人為擔保人。

物上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的區別

5樓:法律實務研究

您好,物上保證是以財產提供擔保,一般保證是以保證人信用提供擔保。

6樓:匿名使用者

它倆的履行期間不來同自。債權的履行期間是指應當在某個時間段內履行的債權。區別可以從這說起,擔保債權可以分為主債權和附隨債權,主債權是相對於附隨債權而言的。

比如你去銀行貸款,你需要以房屋作為抵押,那麼與銀行的貸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房屋抵押合同就是為了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而存在的抵押合同。好了,切入正題,物上保證人是以其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說白了就是擔保主債務的,而保證人就是擔保附隨債務的。

7樓:加吧勁勇往直前

人保與物保的區別唄。

民法中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8樓:前行熊貓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抵押權

我國《擔保法》第54條關於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如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

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從上述規定可見,在抵押權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次序,由於依登記的先後予以確定,因此縱使設定抵押權的書面作成在先,而登記在後者,仍應依登記的先後定其次序。

9樓:海冬青

抵押人是抵押物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是享有抵押物抵押權的人。如你將自己的房屋抵押去銀行貸款,你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

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怎麼回事?最好舉例說明

10樓:橙

追索權,又抄

稱償還請求權,是指襲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貨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也叫票據上的第二次權利。作為一種債權,票據權利由兩個請求權組成,當第一次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可行使第二次請求權以資補救。

這種制度體現樂票據法側重保護權利人以促進票據流通的宗旨。代位求償是民事法律關係上的概念,指債權人對於其債務人到期債務,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債務人又對另一人的到期債務享受債權時,則原債權人有權代替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

(1)代位求償 1.代位求償的含義 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

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抵押人,抵押權人,受讓人什麼意思

11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後,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受讓人是指權利的接收方。出讓人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通過合同或者協議、贈與的方式轉讓給受讓人。該權利不能是人身權。

參考內容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回答真麻煩,複製那麼多誰有功夫看?

抵押人是楊白勞。

抵押權人是黃世仁。

你地明白?

13樓:張勇律師

抵押人即抵押財產的人

14樓:莫名其妙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受讓人是權利的得到方(不包括人身權)。

15樓:光下虹中蝶飛揚

甲欠乙5萬,乙欠丙5萬,甲抵押給乙一輛車。乙是抵押權人,乙把這車抵押給了丙。甲就只需還丙錢,乙處於權力的交接處,就是受讓人。

請問,我想問問您,在民法中,被擔保方有權知道擔保方提供的擔保物是什麼嗎?

16樓:法邦網專家

這是肯定的.你為我擔保,擔保方提供的擔保物是什麼我都不知道,那還叫什麼擔保.

民法中抵押人為物上保證人是什麼意思

17樓:未來法律

您好:物上保證人(也稱物上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順利建立債權債務關係而提供擔保物的第三人,所以也稱為第三抵押人.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擔保物便會作為擔保物權實現的標的予以折價、變價或拍賣.

法律上講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有什麼區別?

18樓:中顧法律網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19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不同: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

2、法律角色不同:

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而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3、歸屬問題: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於抵押的特定財產所設定的物權。抵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權利人可對之加以處分。

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或再為他人提供擔保。以住房按揭貸款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銀行就是抵押權人。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0樓:加百列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2、權利不同:

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有處分權,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或者以抵押權為他人再設定擔保。抵押權人還可以拋棄其抵押權,抵押權因拋棄而消滅。此外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次序的處分。

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權,抵押人有一定的處分權,比如可以繼續設定抵押,經同意可以轉讓等等,此外可以出租。

3、義務不同: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抵押人的行為可能使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1樓:一行修行

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2樓:【微笑

抵押權人,是抵押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行使抵押人的抵押物;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人。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

抵押權人一般是債權人人啊,抵押人一般是欠債的人,抵押權人與質押權人就是質押是把東西放在抵押權人那,到期不還就有優先權啊

23樓:其shi卟牛皮

抵押人指那固定資產兌換錢,抵押權人指被抵押的

24樓:銀俗金不庸

抵押權人和債權人相似,而且都有「權」字。所以只要想到債權人相似,你就可以輕易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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