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任會計沒有交接,我該做哪些工作

2021-03-03 20:53:27 字數 4724 閱讀 4641

1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你是bai什麼職位,想得到du肯定前兩任會zhi計也沒有交出報表,如果你被dao委以重任就要按照專職業道德要求來做,要有屬責任感。

先要求會計把帳給你看看,如果太亂的話,就找一個期間劃斷,從出納報表開始重新記帳,當然會消耗你的大量精力了,正是你表現的時候,為什麼不做呢?

2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有爛賬沒清乾淨!

一是把到崗之日起的賬另作,劃清界限!

二是專將前任離任時屬所有公私戶頭及各類表本封底!

三是到任之時公私戶頭情況及前任的總總行為,直接報領導(最好拉領導再找上級領導,反正不讓俺好過大家都不好過,何況領導還要你抬手的時候,領導也會權衡的),由領導拍板確認分界線,跟領導說明情況,當領導的面跟前任聯絡,做好兩手準備,反正一句話,前任以前的事與本人無關。

四是打好關係(這個就不用說了吧),摸清底細。

五是會計出納兩條線,會計不行,出納總有數吧?

六是不要把關係搞得太僵,如果隱情太厲害,水太深,不做也罷!

前任會計交接後有沒有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1.在交接時要不要寫個什麼手續,比如說寫在這個時間以前出錯是前任會計責任,否則是現任會計責任。有必要嗎?

不要寫什麼手續,只要有交接表和按附件有關要求做就可以了.

2.在交接後發現原來有問題時,是現任會計負責還是前任會計負責?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並要在移交冊中加以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移交人員在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卸責任。

3.前任會計怎麼樣交接才能在以後出現任何問題與自己無關?

只要按交接有關規定做就可以了。

附件:會計人員離崗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要核實所有內外往來賬目,部門間財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一般應包括:

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專案、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會計核算已實行電算化的,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財務負責人、財務部長、各科長移交時,還必須將自己分管的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6.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的,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代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7.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財務負責人批准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8.公司、部門撤銷的,公司財務部必須確定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畢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財務部確定。

接管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管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並注意以下幾點:

1.現金、有價**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並要在移交冊中加以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相符。要通過隨機抽查個別賬戶餘額方式,核實賬賬、賬實的核對情況。

5.接管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資訊記錄的連續性、完整性。

6.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微機上進行實際操作,以檢查電子資料的執行和有關數字的情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監交 1.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監交人的規定如下:

(1)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會計或科長監交。

(2)主管會計或科長交接,由賬務部長監交。

(3)財務部長交接,由公司財務負責人監交。

(4)財務負責人交接,由公司總經理監交。

2.交接工作結束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以明確責任。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雙方、監交人各一份,財務部存檔一份。

3.移交人員在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卸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這是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有效措施。

除《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會計人員在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也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式如下: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支票薄、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2有價**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4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

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後如何區分移交人與接交人的會計責任: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那麼他就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也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如果所發現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問題不在原移交人員的經辦期間發生,而是在其後,則不應有原移交人員承擔責任,而應有接管人員承擔責任。

會計交接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這不僅涉及到會計工作的連續性,而且關係到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此要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以及其他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不得敷衍了事,馬虎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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