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及行政訴訟法新解釋,在訴訟期間,被告及其**律師均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2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人,未經允許不得收集證據。其他案件,律師可以調查取證。
3樓:香茗苦旅
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利,但在行政訴訟中沒有。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及行政訴訟法新解釋,在訴訟期間,被告及其**律師均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根據上述規定,在行政訴訟期間,律師確實沒有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民訴法第61條的規定,即「**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以及《律師法》第31條的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4樓:網友
呵呵!上面兩位大大都說得很清楚了!
請問律師是不是有 義務幫當事人尋找證據?
5樓:網友
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享有法定的調查取證權利,但是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的需要選擇是否行使該項權利。所以,調查取證是律師的法定權利而非義務,可是當事人可以在委託書中約定由律師調查取證,如果律師不取證,當事人有權隨時終止委託。
6樓:網友
一般情況下,律師有義務幫助當事人蒐集證據。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是根據委託**合同的約定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
一般來說,除非委託合同上明確說明律師不負責證據的收集,那律師就有幫助委託人取證的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花錢,而且是大價錢。。。還不一定找到證據,你細掂量吧。
關於國考中律師有無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的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個容易混淆的問題。正確的是,原告及其**律師有權,而被告及其**律師權利受到限制。 第一,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無論是被告本人還是他的**律師,其取證的權力都受到了極大限制。
我國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時,由於其在訴訟中本來就處於乙個優勢地位,因此有必要對其取證時間做乙個限制,就是訴訟程式開始後,甚至在乙個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完畢後(例如罰款100元執行後),就不得再自行收集證據。可以試想,以當前行政機關的權力,如果准許其在訴訟開始後或者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後再補充證據,那麼就會使得行政機關可以消除其違法行為的痕跡、銷燬證據、甚至利用其優勢地位威逼利誘有關當事人,把一切程式上的違法行為都掩蓋掉。 第二,行政訴訟的原告及其**律師,是不受這些限制的。
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正常的蒐集證據。你引用的法律存在引用錯誤的情況。《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是: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並沒有說原告。 第三,其實你仔細看看行政訴訟解釋,就可以發現原告其實是有這個取證權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另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 (二)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最明顯的就是「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這一句,就表明了原告在一般情況下是有這個權利得。 希望,呵呵。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行政訴訟是民告官,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就應調查清事實再做出處罰啊,所以給他們**也不許調查事實。
10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中證據都是行政機關提交的,做為弱勢群體的原告人不需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國考中律師有無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的問題
11樓:辛兒貝勒
哈哈,考試題目。。。
這個題目的考察點不是律師在行政訴訟是否有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而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還能不能取證來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能再收集證據了。
律師訴訟期間能收集證據嗎
12樓:端興平尹赩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的**律師是否有權收集證據
13樓:樹桖珍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的**律師沒有收集證據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是在缺乏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的,進人行政訴訟階段後,也不能再行收集證據,尤其是向原告收集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它對保障乙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民事糾紛然如何收集證據
1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這兩款規定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活動中證據的調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對法院和當事人在舉證的作用分擔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承擔,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應該調查收集證據。
律師在參與訴訟的時候,也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律師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訊,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款規定為參與訴訟的律師享有收集證據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其中,密切注視法院的收集證據工作,隨時閱卷,隨時就證據的分析、判斷和運用與審判員交換意見是律師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過調查收集獲得的僅僅是證據材料,還不能稱為真正的證據,也就是說還不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材料只有在經過了法庭查證,通過了審查判斷,核實了真假之後,才能成為定案的證據。例如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所出示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並且得由法庭查證,核實比對,確定屬實,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這些答上就可以了。
祝你好運。
15樓:網友
可以由**律師收集證據。
一般來說律師接受案件時,會對案件所涉證據有乙個初步審查,還缺少什麼應該清楚,律師費的收取也考慮了案件的複雜程度,調取證據的多少及難易程度也是複雜程度的一方面,因此律師有義務調取證據;當然,也有時隨著案情進展需要進一步補充新證據,如果調取證據的工作量確實很大且費用很高,佔你所交的律師費的比例很高了,委託人也應考慮支付該費用,雙方可協商處理,律師只要是確實為了幫你勝訴而努力工作,經濟上你就承擔多點吧,終究這是小錢啊,我相信律師不會無理要錢的。當然,如果雙方在簽訂委託合同時明確約定因調查取證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委託人承擔的,那你就得另行交費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相片、錄音、協議或是發票、收據,實物證明等,或是保證書啊什麼的,還有證人證言等,看什麼事,收集的證據要帶有對糾紛的關聯性,還要有真實性,合法性。
17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證言,需要他們的簽字畫押。還有**和錄音。基本上就只有這些了。
律師不能收集證據嗎
18樓:飲水思源
在什麼案件中都可以收集證據,但要注意風險,否則李莊就是前車。
19樓:網友
你好!律師是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
但前提是有的證據是必須經過法院的批准!
只是說律師收集證據比較方便而已!但是還有有很多東西是律師不能收集到的。
有的時候可以由法院直接出面收集!
20樓:張俊傑是布衣
為了使案件順利進行,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
21樓:劉豫川健
當然能收集證據,職責所在。
律師開具調查令所取得的證據律師能夠儲存嗎
可以,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法律明文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法律依據。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 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局攔...
有沒有律師?解決下我的疑問,有沒有律師,來幫我解決下問題,我提交的問題申請不過去,很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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