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羅仰俠
領結婚證不需要經過父母同意。
結婚登記完全憑夫妻雙方自願,其他任何人無權干預。法律規定,對於結婚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必須是自願結婚,不能以任何手段強迫一方與自己結婚;
2、滿足結婚的法定年齡,男生不得早於22週歲,女生不得低於20週歲;
3、男女雙方不能重婚,有配偶者不能再進行結婚登記了;
4、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男女雙方不存在醫學上認定的不能結婚的疾病。
辦理結婚的流程如下: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綜上所述,結婚是隻要男女雙方都有這個想法,就可以去民政局領證的,不需要經過父母的同意。因為輪敗我國是講究婚姻自由的,需要經過他人同意的婚姻怎麼能算做自由呢,何況現在不是封建社會橘塌了,不需臘伍顫要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樓:湯霞姝進越
*領結婚證不需要父母同意**。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閉亂陪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陪粗為。
只要當事人滿足法定的結婚條件,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其轎蠢他任何人無權干預。
3樓:趙麗
不需要父母親同意,但是最好經過父母同意。
一、離婚女方要求孩子隨母姓男方不答應是可以的嗎。
離婚女方要求孩子隨母姓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該由雙方父母協商一致才能得已更改。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二、繼父母要給繼子女撫養費嗎。
繼父母不需要給繼子女撫養費。如果繼父或繼母不同意撫養繼子女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三、離婚後擅自變更子女的姓氏能否拒絕支付撫養費。
1、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與子女姓名的確定或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前者為父母的法定義務,後者是父母親權的內容,子女姓名的確定或變更並非撫養費給付的前提條件。
因此,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2、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父母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換隨己的姓氏或隨繼父(母)的姓氏,構成侵害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父母權利的侵權行為,應責令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原姓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賀巧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鄭肢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喊拍世。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4樓:朱扣林
法律分析:不需要父母親同意,但是最好經過父母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帶鋒好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基漏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蠢鉛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我們的結婚證需要父母的同意嗎?
5樓:網友
個人結婚是否需要徵得父母的同意是乙個文化、社會和家庭價值觀的問題,因此在不同的文化和家庭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以下是一些觀點和考慮因素,供參考:
1. 尊重家庭和傳統觀念:在一些傳統和保守的文化中,尊重家庭和父母的意願被視為重要的價值觀。
在這種情況下,徵得父母的同意被認為是一種尊重家庭和傳統的表現,體現了家庭的凝聚力和尊重長輩的道德責任。
2. 家庭和社會支援:徵得父母的同意可以獲得家庭和社會的支援。
家庭的支援可以為婚姻提供穩定和支援,增加婚姻的成功和幸福指數。此外,父母的同意敬差還可以緩解家庭關係的緊張,減少親屬間的衝突和不和。
3. 考慮家庭的意見和經驗:父母通常擁有豐富的人生經驗和婚姻經歷,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對婚姻做出有價值的指導。
他們可能能夠提供關於婚姻生活、家庭責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寶貴建議,有助於新婚夫妻更好地應對婚姻中的挑戰和問題。
4. 家庭關係的平衡和和諧:徵得父母的同意有助於維持家庭關係的平衡和和諧。尊重父母的意願可以避免家庭內部的緊張和衝突,維護親子關係的和睦,保持家庭的穩定和凝聚力。
然而,也有一些觀點認為個人結婚不一定需要徵得父母的同意,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 個人自主權和人權:個人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伴侶和結婚物件,這是個人的基本人權之一。個人的幸福和自由應該得到尊重,而不應過度受制於父母的意願。
2. 獨立和成熟的決策能力:成年人有能力獨立思考和做出自己的決策。他們經歷過教育和社會經驗的積累,有能力權衡利弊,判斷自隱橡己的婚姻是否合適和可行。
3. 愛情和情感因素:婚姻是建立在愛情和情感基礎上的。個人可能會更傾向於依據自己的感受和感情來做出結婚的決定,而不僅僅依賴於家庭的意見和同意。
總之,個人結婚是否需要亮攜皮徵得父母的同意是個複雜的問題,涉及文化、價值觀和個人權利等方面。在做出決定時,應該綜合考慮個人的意願、家庭的關係和社會的觀念,並儘可能尋求家庭和個人之間的溝通和理解。最終,婚姻的決定權應該歸於當事人自己,以確保他們能夠在婚姻生活中獲得幸福和滿足。
6樓:水紫若
需要的,領結婚證其實就代表你們結婚了,這個自然要告知父母的。
7樓:最愛是天悅
結婚是一輩子的大事,你們結婚當然是要和父母商量的,徵詢一下父母的意見,父母肯定是會站在你的角度去分析問題的,所以我總覺得跟父母說一下結婚的事並不是什麼錯的。扒者耐伏也春畝薯是對父母的一種尊重。
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領結婚證嗎?
8樓:彩虹色的土
父母不同意但是你有戶口本的情況下,晌閉是可以領取結婚證的。因為民政宴敬裂局給你們辦理結婚登機手續,只要你們雙方是自願的就可以,不會稿姿詢問你們父母雙方是不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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