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可以分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嗎

2025-05-31 02:45:20 字數 2402 閱讀 1448

1樓:許莉

法律分析:通常是不可以的。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將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應當視為贈與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鉛稿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槐冊孝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姿閉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時能分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嗎

2樓:統二一手中興

離婚 時,雙方不可以分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離婚時雙方只可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賀猜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02【夫妻共禪物型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螞知,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離婚時可以分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嗎

3樓:嚴亞濤

法律分析:離婚時,雙方不可以分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離婚時雙方只可以分割彎逗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埋亮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指含》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否可以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

4樓:師晶

監護亮脊人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是不可以隨意處分他們的財產的。如果他們實施了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鎮譽行為,將會被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敬旅滲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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