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答疑解惑
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可判決離婚,感情破裂就是規則。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 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悔蠢猛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 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碧橋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檔物。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樓:創作者
應該離婚,判決不離,感情已經死亡,極易導致矛盾激化,轉化為惡性刑事案件。
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
3樓:張麗珍
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法院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經過法院調解無效之後准予離婚跡昌仿。如果不符合該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的條件的當事人,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迅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姿纖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4樓:曾廣聯
法律分析: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夫妻雙方選擇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之間的感情沒有破裂的,人民法院不能判決離婚,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破裂的,才可以同意離婚,然後出具離婚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基局渣遺棄家庭成員搏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臘卜。
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
5樓:法妞問答**諮詢
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則,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陪顫。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雀亂歲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頃睜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
6樓:
論判決予以離婚的法律原則就是《婚姻法》,我國審判實行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會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來綜合判斷夫妻關係是否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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