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菜籃子
給女朋友送的禮物分手了不能要回。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知,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自交付之日起,該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受贈方成為物的所有人。
此時,該贈與的禮物不能要回。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如果是具有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例如大額彩禮、購房、購車等大額支出的,此時的贈予相當於附條件的贈與。
如果之後戀愛關係破裂,即該條件不成立,此時可要求返還財物巧譁。當然並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大額春基財物贈與都應返還,也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是大額財物都是以結婚為目的,在雙方未結婚時都應予以返還。實踐中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扒寬謹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樓:帳號已登出
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宣告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
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二)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三)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襪襲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頌清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四)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五)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野好前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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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心靈的定義,並沒有特定的形態.真正的幸福就是你們一起做著每開必做的事情一樣覺得很開心 什麼都沒有隻要對方在就覺得未來有希望.幸福是自己在生活中點點滴滴的體會,不管是開心,或是難過,那是你們刻苦銘心經歷的種種,會互相體諒,信任,愛護,或者是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不順心的事,向你敘敘,發嘮叨 相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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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你這問題問的很矛盾呀,合不合適難道就評幾張 就可以證明一切嘛?你的資訊完全沒有提供,我不知道怎麼才能更好解決你的問題喲。對於合適這詞有許多看法,可以是很多種不同的關係,外貌是不能取決的呀,除非對於你而言外貌很重要?合不合適主要看彼此是否有共同語言,共同愛好,共同默契,性格是否搭配,合不合適根本不...
兩個人在一起就要包容嗎,兩個人在一起就要相互體貼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這樣感情才可以長久
不包容怎麼過?你是想自己過還是怎麼樣,大家都有缺點,動不動就指責生氣謾罵,哪還有什麼意思,人無完人,那麼簡單的道理你不懂?不止包容還要學會尊重理解,這是人與人相處的基本之道 我覺得,不違反原則,就可以包容。如果違反原則就沒有包容的必要,如果還可以忍受,給他一個機會會贏得他的信任與感激,兩個人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