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公尺巴
農民的農田基礎設施的管護,現在沒有農民的參與,因為參與這項工作所得到的工資非常少。
佔用基本農田建設設施
2樓:
摘要。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佔用基本農田建設設施:可能會構成犯罪。基本農田是我國用於種植糧食的主要耕地,法律給予保護,違法 法律法規 侵佔破壞,會受到相應懲罰。
佔用基本農田建設設施。
親親您好~~很高興為襲局鏈您解答~<>
佔用基本農田建設設施:可能會構成犯罪。基本農田是我國用於種植糧食的臘答主要耕地,法律給予保護,違法 法律法規 侵佔破壞,會受到相拍孫應懲罰。
認定非法佔用耕地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肢罩畢產的重要組悶滲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歷芹工作人員。(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如何保護農田基礎設施
3樓:網友
1、首先要掌握基本農田的總面積,起草農田地圖,農田地界;
2、建立保護農田的管理機制,(比如孝巖管理制度、保護制度等)人員分工;
3、要制定保護農田的基本措施和方案:(比如採取什麼措施,怎麼保護,分清責任制,還是分工協作,還是劃猜頃分地塊等)
4、設專人天天巡查,主管領導定期檢查,有無無計劃、無審批佔用農田現象,追查責任巧兆御人。
5、主要有無無序取土,亂倒垃圾,以及化工廠排汙的汙染等等。
基本農田上面可以建哪些設施?
4樓:江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仔凱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條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念稿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孫團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綜上所述,基本農田是可以徵用為建設用地,這需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設施農業可以佔用基本農田嗎?
5樓:黃輝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族散拿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兆搭(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建議你們查閱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該規劃沒有將有關耕地劃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範圍,你們可以向上級人民**建議按照法定程式予以掘鬥變更,以更好地適應你村農業生產的實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或者***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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