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

2025-03-24 11:05:23 字數 3444 閱讀 4687

1樓:曹菁英

修正: 取得了原作唯友者的授權或原版權已不再受到保護,如過期等,但人身權利是永不過期的,比如署名權等,改編作品也應標明原作作者等資訊,否則也是侵權。

關於補充:沒有廢啊,前半句描述的是權利的客體,也就是著重強調'新'作品,中間說明新作品的權利歸屬,後句強調原作的權利改毀。

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剪裁,縫製已有布料產生的新衣服,衣服歸加工者所有,但加工衣服時不準偷搶布料,不準偽造布核山備料生產廠商等。

不知說明白了沒有?呵呵。

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

2樓:張青峰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螞漏行的其他內容。

釋義:本條搜衡是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範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可以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通常表現為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人利用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使用費,以保障實現著作財產收益。這種情況被稱為著作權許可證**,也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權合同中應用廣泛,意義重大的一類合同,是大悶譁多數著作權人實現其著作財產權的主要方式。

為了更好的維護著作權人利益,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此處所謂「除外」情況是指本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

著作權22條

3樓:方燕

法律分析:著作權法第22條是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定。理論上所稱「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屬於著作權人有權行使的權利,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即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穗攜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作者分離。

嚴格地講,這些情況已構成了對著作權人的侵犯,只是因為出於對社會公眾利益的考慮,以及這些行為在一定的技術發展水平的背景下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損害不大,法律上不認為是侵權行為。合理使用實質上是對著作財產權進行限制,是猜盯伏著作權法中為平衡著作權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而創設的一種制度,並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通行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則廳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4樓:付麗娜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下:著作羨正燃權屬於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兄虛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清雹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著作權法第十條

5樓:宇小律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內容有規定了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可複製的智力成果;創作是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以及未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等內容。

著作權法內容包括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客體、著作權內容、著作許可權制、著作權繼承和轉讓、侵犯著作權的處罰等。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英國於1710年頒佈的《安妮女王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虧純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其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是指指文學、藝術、科舉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

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二,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冢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棗哪實現他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在廣義止,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銷巖咐、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耆對其表演活動、音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宣告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複製、**、表演、展覽、攝製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以上就是對著作權法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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