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按規定所辦理的轉院證明不屬於違規行為。
1、醫保政策都是要求先在基層醫院就診,只有基層醫院治不了才能去高一級別醫院就診,去高階別醫院就診時要有基層醫院的轉院證明(否則不能證明確實是基層醫院治不了)。
2、正規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需要醫院開具專門的轉診申請單並加蓋科主任、分管院長、醫院醫保辦的印章,並去當地衛生局、勞保局稽核通過之後,再拿著這一系列手續去上級醫院就診,就診結束後拿上級醫院檢查**總收費單。
3、轉院流程:
1)、因本院不具備該技術和裝置,無法診治的病人在病情允許的情況下,由經管主治提出,分管上級醫師和科主任同意,上報醫務科或總值班,並由相關部門與轉入醫派悶院聯絡或請會診,徵得對方同意後方可轉院。
2)、轉院時須同時辦好費用結算,有關手續與出院相同。
3)、轉院必須嚴格掌握指徵,轉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導致生命危險者,應暫留院處理,待病穩定後轉院。重症病人轉院,病人家屬及單位應解決好有關護送問題,必禪襲要時應由經管科室派醫護人員護送,並與被轉醫院有關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4)、轉院時由住院醫師寫好詳細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也可按照相關規定影印帶走部分病歷資料,不得將原始病歷帶走。
5)、因各種原因主動要求轉院的病人,由其塵襲彎本人、家屬或單位自行聯絡解決,按自動出院處理。
2樓:只是你不懂
不屬於。辦理轉院證明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我國的醫保政策都是要求先在基層醫院就診,只有基層醫院治不了才能去高一級別醫院就診,去高階別醫院就診時要有基層醫院的轉院證明,否則不能證明確實是基層醫院治不了。
再者,在正規醫療保險,數攔比如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需要醫院開具專門的轉診申請單並加蓋科薯消胡主任、分管院長、醫院醫保辦的印章,並去當地衛生局、勞保局稽核通過橋模之後,再拿著這一系列手續去上級醫院就診,就診結束後拿上級醫院檢查**總收費單。
3樓:快樂無限
衛生廳有規定老碰,此含辯患者轉院需先向主治醫生提出來,主治醫生報告科主任,經科主任確認,患者確需轉上級醫療機構**,就出具《轉院證明》,然後由醫院醫務科蓋章。
另外,據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療保險處工作人員介紹,按醫保政策規定,參保人員需轉外地醫院**的,須憑醫療機構開具的《轉院證明》到社保機構辦理有關手續。辦理憑證為:1.
定點醫院出具的《轉院診治意見書》森缺。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申請表》。
沒在當地住院就辦轉院證明,按正常途徑中是辦不了,也沒這樣必要。但與其醫院的主要負責這方面醫師或熟人有關係,能開這方面證明,那可以辦到。但是,發生醫療事故等重要事,會追究其醫院負責的!
而且醫保等方面也難說。所以如是重大病症最好按正常途徑規定去辦。一般病情應先住院視情況再辦理轉院,這樣比較好。
沒有按規定的辦理轉院證明是屬於違規行為。
希望能幫到你!
醫院不給轉院證明怎麼辦,法律有規定嗎?
4樓:丁桉
法律分析:可能由於地方醫保報銷限制,或者醫院覺得有能力**等等原因,但是注意的是醫院拒絕開轉院證明是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因為沒有相關法律對此種情況作出規定,但是醫院無正當理由拒絕開轉院證明違反相關工作條例。
法律依據:《醫院工作制度》 三。
十、轉院、轉科制度。
1.醫院因限於技術胡肢和裝置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准,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絡,徵得同意後方可轉院。
2.各省、市、自治區級醫院病員(叢做歷包括門診病員)需轉外地醫院**時,應由所在醫院科主任提出,經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同意,報請省、市、自治區衛生廳批准辦理手續。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截癱病人,不得轉外省市**。
3.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滲搜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後,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
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
4.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並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絡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
轉入科寫轉入記錄,並通知住院處和營養室。
醫院拒絕開轉院證明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如有,是哪條哪例?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必須定點醫院無法**才會轉上級醫院。 所以不會給你開這其中有幾個關鍵:
1、定點醫院無法**或不願意**,沒有把握(當然你有人認識也行)2、轉的是上級醫院!!決不可能同意去同級的或者下級醫院,第一條是經濟利益。
第二條是醫院面子問題。
往往第一條你可以想辦法。第二條則繞不過去的。
其實門診也可以轉院的,法律是沒有規定的。
但轉院必須寫住院大病歷,沒有醫生願意白寫的,那個東西謝謝大半天。
最後還要承認自己搞不定,請別人幫助,你說有人願意寫嗎?
不管多難的病至少也要治上幾天吧?
6樓:網友
國家漏洞,不合理,不為老百姓辦事,治病難求醫,有的小醫院就是不讓走給**死了。
7樓:法妞問答**諮詢
醫院拒絕開轉院證明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是在縣醫院能**的疾病,縣醫院一般是可以拒絕你的轉院要求的,但如果病情較重,縣醫院缺乏醫療技術或裝置,則應同意轉院並給你開具轉院證明,如果拒絕,建議你可以向其轄區的衛生局投訴。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8樓:網友
沒有規定必須開具證明。
9樓:網友
你還想維權咋想的,難道昨晚喝多還沒醒酒。
10樓:網友
關鍵是想錢,瘋了,這就是他們不要臉的規定。
擅自轉院法律有無規定
11樓:徐振邦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轉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醫藥**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亂慶費、住院費的單據認定。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睜改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悉陪判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關於開轉院證明的問題
12樓:府靜婉天浦
醫院不給開轉院證明,在外地看病是不享受報銷待遇的。
在外地報銷只有回兩種可能報銷。一種是在答外地的急診急病,一種就是在本地就醫後轉到外地的。最後再醫保局鑑定即可。鑑定過程很嚴格的。
你這種情況,在河北保定看病達到起步線後,是可以報銷的。但去北京,沒有轉院的手續,那麼在北京看病將不享受報銷待遇。
解答完畢,如有疑問,請繼續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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