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煩各位網友幫忙幾個法律問題(勞動法的)

2025-03-08 14:50:08 字數 1948 閱讀 5258

1樓:羅老工程師

第。一、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的規定。

只能享受6個月病假即醫櫻喊療期;

第。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 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襪帆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的規定發100%工資;

第三、 退休要到50週歲,辦病退一是工齡不夠15年,二是要做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補償是合法的,不能把餘下的合同期加進去;

第。五、應追加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第告頌雹。六、按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是合法的;

第。七、其它的就要看你把關係處理得怎麼樣了。

2樓:前高峰

1工齡12年有至少12個月的病假醫療期。醫模櫻卜療期工資按病假前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各地規定不一樣。

2病退一般是國有企業的內部規定,勞動法沒有病退一說。不過你可以諮詢當地社保局。

3現在病假6個月單位不可旦穗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解除要按12個月加2倍賠償支付賠償金。合計36個月的工資。餘下的合同期不可以算。

4單位交了社保,就沒有醫療補助。

5賠償金按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基本合理頌跡。

6若按36個月的賠償金支付就不錯了。

幫忙回答幾個法律勞動法的小問題

3樓:網友

4 a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 c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6 a

勞動法的幾個問題,請註明法律依據!

4樓:網友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安全和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中化工廠因生產裝置發生故障要求王某加班的做法是合法的,並且王某拒絕加班的理由與現實情況不符,但是廠方對王某處罰,需經過工廠工會同意,王某對處罰不滿提出申訴,仲裁是否處罰過當。

勞動法的幾個問題,請註明法律依據!

5樓:曾經滄海是

不合法。首先《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不是三個月,也不是6個月),所以上述2個月後公司還在用李某工作,說明李某已經預設成為正式員工。其次,加班時間法律這這樣規定的,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8小時,每週至少有一天休息時間,公司如果違反此規定,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會對其進行罰款。

加班費是按以下標準算,平時加班按倍支付加班費,週末按2倍,法定節假日3倍。再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以下點適合(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估計第三條更適合,因為我不知到能不能鑑定為工傷。

6樓:網友

不合法,因為簽訂二年的勞動合同其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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