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而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雙倍工資的賠償。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請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和條90條規定。
2樓:網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2、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用人單位不存在違法情形下,勞動者者主動離職,應當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損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違法情形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趙律師。
3樓:網友
既然是口頭的約定就不受法律保護。
4樓:網友
勞動期限並非口頭約定就行的,要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你要求賠償啥的我認為不會被支援。如果是你未跟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相反勞動者會要求你從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次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
5樓:劉俊
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單位有過錯行為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陵者鎮章制度違反尺粗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嫌歲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沒有提前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怎麼賠償單位
6樓:悅悅說法
親,你好!員工未提前乙個月辭職是不需要賠錢給公司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但是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是強制規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判衫蔽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塌手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掘州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者離職是否需要賠償單位損失
7樓:覃永雄
勞動者離職是否需要賠償單位損失要看是否給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且對公司造成損失,是要賠償的。
一、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會承擔怎樣的責任。
勞動者因為履行職務即便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也無需賠償。但並不是所有的因履職造成的損失都不需要賠償,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造成損失後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應限定在一定的合理範圍內。包括1、確有實際的損失存在;2、用人單位需證明該損失與勞動者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3、勞動者就該損失的發生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員工未離職就到新單位上班。
勞動者在乙個公司未報離職就在另乙個公司入職了,只要兩份勞動合同不衝突或者不影響兩份勞動合同的執行,不違法,勞動者和第乙個用人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係,新用人單位可能沒有辦法給前巖巨集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能籤協議辭職沒有籤合同要賠錢嗎。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在合同內的辭職要求,做了極其寬鬆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如果要辭職,一棗尺般只需要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向公司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在此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30天或3天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批准勞動者辭職申請的情況下,勞動者都可以自行合法離職,並且不需要因到期後未經慧冊公司批准而離職,給公司做任何賠償。但實踐中,勞動者因辭職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情況也是有的,但無非以下兩種情況:1、勞動者未提前30天或試用期未提前3天提出辭職申請,並擅自辭職的,並確實因離職給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2、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針對提供了有償的專業技術培訓,並且雙方有培訓服務期協議,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也是要向單位賠償的。
在此請勞動者辭職時切莫犯這兩種錯誤。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離職,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網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合肥劉志漢
合同未到期,如果勞動者無過錯,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經濟賠償金。
10樓:紅高梁
不管合同到期不到期,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乙個月的只是法律規定的最低限制,只能高於這個要求,而不能低於。
11樓:網友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網友
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為提前了三十日通知你,那乙個月的代通知金可以免除。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3樓:滄曾曾經s滄海
你有他不籤合同的證據嗎。
如勞動者未提前30日提出書面辭職,用工單位是否不予支付勞動補償?
14樓:練習室
勞動補償指?
工資:必須付。
經濟補償金:辭職的,這個不用付。
賠償金:如果給你造成損失,有證明,你可以要求他付給你。
15樓:網友
要看你離職的原因,是單位有過錯?還是合同已經到期?如果是正常情況你主動離職,那麼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同時有可能還要賠償單位因為未通知造成的損失。
因為自身原因辭職,公司可以向勞動者提出損失賠償嗎?
16樓:創企法顧
第一,你如果沒有違反競業限制,或者沒有違反服務期的約定,公司無權要求違約金。
第二,員工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權要求賠償。
第三,如員工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司損害的,公司無權要求損失賠償。
勞動者未提前30天,私自解除合同,後果?
一般你不辭職就跑了的話這樣公司的損失很大的。而且沒有你的證明社保很難退。公司可能會發通告。嚴重的還會向法院告你的哦。不過一般不會那麼做為了你乙個人太麻煩了最多就是發通告了。我們公司就有乙個人這樣走了老闆叫我發通告我沒有發呢,一般不會出什麼事的你放心了,因為這樣很麻煩。覺得可以就吧。你未解除與原單位的...
勞動者於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符合哪些條件?
1 你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試用合同法 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依法有權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 3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如沒有提前30日通知,應加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 4 另外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是不同的,應依照具體案情...
勞動者的權益問題
一.入職時應注意的問題。當今的民工慌,大學生擇業難,大量企業職業職工下崗,使得勞動者選擇就業時,對企業的性質 用工的制度 合同的是否簽訂,在所不問,以樸素的心態認為,只要是有一份工作,能按月開支,有口飯吃,就心滿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這種心態,也為日後發生糾紛沒有證據導致被動埋下伏筆。對於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