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身份證據。
關於原、被告的基本身份資訊。這類證據主要是指身份證,另外還有戶口薄、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證、僑胞證、護照、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2、婚姻關係證據。
關於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係的證據。主要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如果原被告屬於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原被告同居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需要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明材料。
一般這類證據有原被告雙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案件情況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等。
4、雙方經濟狀況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映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的證據。這類證據一般有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家庭財產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銀行存單或或銀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價證卷等的證明,如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6、住房情況的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擁有的住房情況的證明。一般主要是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起訴離婚非得有證據嗎
2樓:彭宗輝
起訴離婚必須有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可以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書證等。
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雙方身份資訊,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2、結婚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
3、小孩身份資訊,小孩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或者戶口本;
4、起訴狀;
5、證據材料,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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