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月4日被告知離職,享不享有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2025-01-23 15:50:08 字數 5167 閱讀 1762

1樓:汪雨涵世界

1、你還沒有畢業,在企業裡面的工作可以理解為實習,而工資可以解釋為實習補助。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適用勞動法,因為這可以被解釋為非勞動關係。

2、既然你與單位的關係不是標準的勞動關係,因此有關辭退、社保、試用期等自然也可以不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且也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3、我國《勞動法》以及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大學生實習作明確規定,這可以理解為法律的缺憾。

4、目前,針對大學生實習國家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款,主要參照早期的人事制度、國家教委的相關檔案精神。雖然這方面的規定和精神已經與勞動法不相適宜,甚至格格不入,但是也只好暫時如此。

5、估計你公司人事部門沒有全面搞清以上這些法律關係,才出於對《勞動合同法》的擔心辭退你的。否則基於他們又來對你的認同,是不會這樣做的。

6、根據你的描述,相信你是乙個工作能力優秀的大學生,希望你不會因此沮喪。

2樓:綠羅清清

呵呵,根據你的敘述,感覺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發》。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的~~~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員工辭職後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3樓:荊忠郎奇思

1、《勞動合同法》規定:賣此未籤合同超過乙個月的,可以從入職滲高第二個月開始,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2、未做滿一年壓乙個月工資,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用中喊迅人單位扣押工資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合同糾紛 小弟於2010年12月31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我於2011年3月2日遞交辭職報告3月5日不去上班

4樓:彩

一、你與單位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視為你與原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單位應儘快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向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包括需要向你支付二倍未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各地對此規定可能不一,具體情況要看你當地部門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解釋),如果給你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你損失。

二、在你與單位保持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如果你想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單位存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否則你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這樣單位不能以你違反單位制度,按照曠工對你處理。

5樓:網友

先弄清楚幾個問題:

1.你的原勞動合同期滿時間是什麼時候?

2.公司下發是否續簽通知書時及你簽訂同意續簽回執時的具體時間?

3.你提出離職是否有書面告知?

4.如果有書面告知,那麼你在書面告知中所闡述的離職原因是什麼?

5.你第一次提出離職時距離你離開公司時間是多久?是否有證據表明你第一次提出離職的時間?

弄清上述幾個問題後再考慮具體的應對辦法。

6樓:網友

1.你不應該遞交辭職報告。

2.如果你不遞交辭職報告,你可以以公司沒有和你續簽合同為由,要求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公司支付期間的賠償金。

3.現在你遞交辭職報告,也沒有按照勞動法提前30天提出,所以會有點理虧。

4.建議直接去提出勞動仲裁,就以公司沒有跟你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你的行為真給公司損失,否則一般都不會有什麼事的。

7樓:李建成

解決勞動爭議有四種途徑,1、協商2、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4、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是比較特殊的民事糾紛,它的原則就是"先仲後裁",不經仲裁法院不會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程式:到公司住所地的勞動仲裁機構領一張仲裁申請書,把申請人的資訊、公司資訊填好,寫上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提交你掌握的證據,等待通知。根據仲裁庭的通知按時出庭即可。

8樓:3230王

就沒有補償/賠償責任。

你說的滿一年補乙個月是指你過了一年合同期後,比如你繼續簽合同了,明年如果企業提前通知你解除合同,企業需賠你1個月工資。

9樓:濟南楊凱

如果單位直至你辭職也未簽訂勞動合同,自你離職之日起就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如果單位要起訴,只能等待傳票。

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2010.12.7向企業書面辭職但企業批我2011.1.24才能走人,算不算強制勞動

10樓:網友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雙方均可以提出解約。

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你可以依法向企業要求經濟補償【社保及其它】。

如上所述企業的要求,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如何處理,企業無權強制要求你。

11樓:網友

正常情況提前乙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到時就可走人,單位無權留人。你如果留那,單位也必須支付工資。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員工辭職後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12樓:網友

兄弟,我來您的問題:

1、首先這樣的條款不符合勞動法的宗旨。

原因:《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其次它未與我們簽訂勞動,我們是否有權利不履行此項條款。

不合法,當然不履行。

3、我們有什麼樣的辦法,途徑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壓置的乙個月的工資?

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即可。因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4、主張什麼?

(1)從第二個月第一天起的2倍工資;

(2)補繳社保;

(3)補發最後乙個月工資;

(4)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3樓:網友

1、《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籤合同超過乙個月的,可以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2、未做滿一年壓乙個月工資,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工資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2011年1月16日64歲入職2015年1月17日勞動合同到期68歲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14樓:網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64歲是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管理範圍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般也就是60歲,和企業就不是勞動關係了,即使簽訂的合同叫勞動合同,也不是真正意義的勞動合同,應該是勞務合同,這個時候打工只能和單位是勞務關係,單位支付的是勞務費,不是工資,解除勞務關係,更是沒有法定的補償了。

雖然很遺憾,但是目前法律就是這樣的。

我與某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時間是到2010年底結束。我9月15號己口頭提出辭職,但是並沒有書面辭職,現在

1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我的勞動合同2012年7月15日到期,公司到了8月1日還未與我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我現在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

16樓:遠端法律諮詢

1、如果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只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不願意續簽的,而你繼續上班,可以向公司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如果因為公司未與你續簽訂勞動合同而離職的,可以享有經濟補償金。

17樓:風中小白雲

可以的,勞動合同的建立是雙方的,平等的,你可以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法律諮詢 本人於2013年6月5日入職的合同沒仔細看估計是一年的現在是2014年5月17日

18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和散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告顫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襪棚敗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但最好有證據證明單位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

我家兒子是08年4月9日(農曆3月初4)午時,我姓鄒,老婆姓史!!請大家幫忙想個名字!!謝謝

姓名 鄒歆航 性別 男 出生 公元2008年4月9日12時0分 陽曆 農曆 二 八年三月初四日午時 當月節氣 清明 4月4日18 13 中氣 穀雨 4月20日1 21 生辰八字 戊子年 丙辰月 己卯日 庚午時 一 你的八字命盤 下列是你的八字命盤。你是黃兔,出生於黃鼠年。日天干代表你,所以你是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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