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9條是怎麼規定的?

2023-03-15 01:15:24 字數 3998 閱讀 7023

1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這一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這是適用本條的前提。實施的上列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如果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仍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

(2)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毀滅作案現場上遺留的痕跡、物品等以免被採取成為罪證。如果出於其他目的,不能構成搶劫罪。

(3)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謂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在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完成以後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當對其抓捕時,犯罪分子**抗拒,不適用本條。

其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罪併罰。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衝撞他人的,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的情況,而仍然以原來的犯罪論處。

2樓:基層小警

你問的應該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涉及到搶劫罪的定罪量刑,搶劫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屬於八大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造成嚴重後果最高可判處死刑,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實施手段、社會影響、後果等很多方面的因素。

3樓:小孫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對事後搶劫的規定,即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等犯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等目的,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原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樓:在四明山講葡萄牙語的平菇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69條的性質是什麼

5樓:科學喵

刑法第269條的性質是轉化型搶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並不要求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構成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該三類行為之一,均可成為轉化型搶劫的前提。

因為「兩高」2023年3月16日在《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覆》中指出: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依照《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條搶劫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算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6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條就是轉化型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是前提,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是其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其行為方式。

符合這三點就是轉化型搶劫罪。

之前這三種犯罪都是僅僅侵犯公私財產權的,但是由於暴力的使用,使得行為人侵犯的客體不僅僅是財產權,而加入了對人身權的侵犯,故而性質上轉化為同時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搶劫罪。

7樓:法律快車

第二百六十九條 轉化的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8樓:丁婷

這條規定的是轉化型搶劫罪。

簡述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的成立條件

9樓:創作者

轉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0樓:陳金華

1、刑法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轉化型搶劫的成立條件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只有三個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目的)+當場(時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11樓:愛情好像流沙

如果今天犯了盜竊罪,明天失主在抓小偷的過程中被暴力打到,這算不算搶竊?

刑法第269條 當場使用暴力的當場,分為時間上的當場和空間上的當場,空間上的當場怎麼界定? 10

12樓:戚廣利

本來入戶盜竊,在牆根處使用暴力應當屬於空間上的當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3樓:劉禹巨集個人品牌運營

空間上的當場看法官與dang的心情界定,這是真的!

刑法269條

14樓:草質傑

屬盜竊未遂,但是盜竊不過屬於盜竊金融機構,還要看其數額是多少,將辯護重點放在兩點上面:未抗拒;作案未遂。

另外還可以將取款機做文章,取款機本身是否有問題,也就是說,銀行機構也存在責任,管理不善,給作案者提供機會……

還有根據嫌疑人自身年齡,家境,成長環境等方面做文章。為其辯護!

祝你好運!!!

15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委託律師辯護吧,專業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辯護。

如何理解和看待刑法第269條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看法益的指向。

搶劫罪主要是侵害人身和財產,並且在判斷時明顯側重於人身的強制。

而盜竊、詐騙、搶奪幾乎對人身無損害,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所以規定了轉化反。

17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從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

18樓:網友

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這是關鍵。

19樓:叮叮噹噹叮叮咚咚

內容同上。

為什麼要轉化呢?我認為。

應該首先看犯意。

行為人進行盜竊、詐騙的犯意是秘密竊取財物,針對的是錢財,但是轉化後其犯意是針對人身,犯意不同當然的轉化。

同時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加上之前的竊取、騙取搶奪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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