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談判中價格條款包含哪些內容

2023-03-01 23:40:17 字數 6188 閱讀 7234

1樓:在萬峰山做按摩的鯨鯊

通常包括**術語(如fob,cif)、單價、幣制、計價單位(如每噸、每件等)、折扣(discount)等。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2樓:函吉貫尋菡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字,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範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衝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衝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效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

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條款一般應包括**的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

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絡。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

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采用託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準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

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3樓:經濟糾紛律師團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

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誌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條款。**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係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滑動**和後定**三種方式。

在**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促進委員會對外**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絡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範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範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鑑《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4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貨物的數量條款、貨物的包裝條款、貨物的**條款、貨物的裝運條款、貨物的保險條款、貨物的支付條款、貨物的檢驗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法律適用條款。

1,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

2,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3,**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4,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

5,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鑑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合同物件:經協商買賣雙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礎上,買方購入賣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詳見第號附件,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總值:

3、交貨條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規定,以上交貨條件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術語解釋通則》辦理。以上貨物數量允許賣方有權%溢短裝。

4、原產地國別:

5、包裝:

6、裝運期:

7、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8、保險

9、支付條款:本合同採用〔a:信用證l/c。

b:即斯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託收。c:

匯付、信匯m/f、電匯t/t。〕方式結算。a:

(1)買方應在裝運期間。

國際**中都有那些條款呢?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中應用較廣。

7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中都有以下條款: 1、合同物件:經協商買賣雙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礎上,買方購入賣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詳見第 號附件,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總值:

3、交貨條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規定,以上交貨條件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術語解釋通則》辦理。以上貨物數量允許賣方有權 %溢短裝。

4、原產地國別:

5、包裝:

6、裝運期:

7、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8、保險

9、支付條款:本合同採用 〔a:信用證l/c。b:即斯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託收。c:匯付、信匯m/f、電匯t/t。〕方式結算。

a:(1)買方應在裝運期間 日通過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不可撤銷的、跟單的、(不)保兌的、即期的、可轉讓的、迴圈的、對開的、(不)允許分期裝運的〕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貨完畢後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銀行收到買方開具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必須委託通告行開出 %信用證金額的保證金給開證行。合同貨物裝運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給賣方,若出於本同規定第13條外的任何原因,發生無法按時全部或部分交貨,保證金將按本同第11條規定作為輕罰金支付給買方。

b: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 〔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d/p、承兌跟單匯票、匯票期限為()後(),按即期付款交單(d/a日)方式經買方承兌後〕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 。〔換取貨物、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c:買方到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0條規定提交的單證後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d:自貨物至指定邊境站點由賣方置於買方控制下時,即認為賣方已交貨,貨物的所有權及偶然性損失或品質損壞的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買方應 〔同、後、前〕期於賣方 天交貨,並以記名提單為結算依據。

10、賣方應提交以下單證:

(1)全套清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註明運費 〔已付、到付〕的提貨單 份;

(2)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份;

(3)原產地證明書 份;

(4)裝箱單 份;

(5)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份;

(6)cif條件下的 〔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11、罰則:除由本合同第13條原因外,如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延誤或無法交貨、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額的 %計算。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違約金額的 %。

若違約方已先期支付保證金,則保證金作為罰金按數量比例予以罰扣直到沒收支付給對方。

12、索賠:自貨物到達目的地起 天內,如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和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外,買方可憑 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賣方更換和索賠。

13、不可抗力: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內亂、封鎖、**、火災、水災等)以及任何雙方不能預見,並且對某發生後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礙或干擾了本合同的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方須在事件發生結束之日起 日內將本國有關機構出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據此證明豁免責任,並由雙方協商中止或繼續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產生或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或通過第三者調解(包括**主管部門的官方調解及民間調解)解決。如不能解決,應提交 〔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新疆貿促會聯絡處)、國家工商會、……。

〕按申請仲裁時該機構現行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5、合同的執行單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發〕為貨人,並承擔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

16、其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與前蘇聯2023年3月13日《交貨共同條件》辦理。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用中、俄文書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肆份,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簽字: 賣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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