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2023-02-27 14:10:18 字數 4432 閱讀 8267

1樓:我素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全廳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資訊、安全保密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宣傳、新聞釋出、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本廳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及自治區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專案和國際援貸款專案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承擔廳機關及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廳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資訊規劃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廳綜合統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辦就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專案;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區就業管理規定。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承辦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專案;組織擬訂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擬訂人員調配及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負責自治區本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事**物件的出國政審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工作處(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處、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直屬單位及中直駐桂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和隨調配偶工作安排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宣傳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繼續教育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平臺管理;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院校招生計劃備案。承辦職業能力建設和就業培訓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專案。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稱號專家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回國專家、留學人員來桂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我區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崗位設定、人員招聘(含招聘國[境]外人員)、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稽核事宜,承辦公開招聘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承辦補充人員計劃的核準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

(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資訊建設。

(十一)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集觀調控政策,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時管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承辦非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鉤方案審批。

(十二)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鑑定及喪葬費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中直駐桂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工資及離退休(退職)費變動稽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預警制度;負責自治區直屬單位及中直單位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條件的稽核。

(十四)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組織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擬訂失業保險**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資訊管理;稽核自治區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

(十五)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規劃、**管理辦法、用藥和診療專案及醫療服務設施等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和標準及服務管理等具體辦法,組織開展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用藥目錄制訂工作;擬訂自治區直屬駐邕及中直駐邕單位醫療、生育保險、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負責自治區直屬駐邕及中直駐邕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稽核和監督檢查。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和**管理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工傷保險用藥目錄評審及增刪工作;負責自治區直屬用人單位和中直駐桂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及自治區直屬用人單位和中直駐桂用人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擬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制度及標準並負責對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稽核。

(十八)社會保險**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徵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承辦企業年金運營機構**管理合同備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參與或直接調查處理勞動監察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跨地區勞動監察案件進行協調處理;負責自治區直屬駐邕及中直駐邕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

(二十一)引進國外智力處(出國[境]培訓處、自治區外國專家局)。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承擔引智成果推廣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政策,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引進專案的申報和稽核工作,管理和撥付專案資助經費並監督檢查;擬訂外國專家表彰獎勵辦法;負責引智行政許可工作;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擬訂出國(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負責組織申報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專案資助經費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專項經費資助的重點出國(境)培訓專案;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和港澳臺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二)信訪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複核工作;承擔廳機關接訪工作;承擔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交由本廳辦理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自治區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自治區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自治區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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