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週了還沒結算工資,在我後面離職的都結了

2023-02-22 12:35:19 字數 5715 閱讀 3214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離職一週了還沒結算工資,在勞動者後面離職的都結了,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聯絡,瞭解詳細情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結算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或者非法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

找老闆自行調解,無果,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祝您早日拿到工資,望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不會看你好欺負吧

集體宿舍別人把我的東西扔了,我離職了,但是工資還沒算,求解答。 5

4樓:隱性人

誰扔的?你太熊了吧!這都能忍?誰扔的拉出來一頓揍!!!

5樓:青紅的票

找主管,繼續任職,幹完這一個月,發完工資後想繼續幹就繼續幹

6樓:

必須要回來,不然報警。

我們對員工規定,試用期未滿一週自動離職者不予結算工資,不滿15天按20元/天結算;不滿一個月按80%結算。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這樣的協議簽了也是無效協議,可以去告公司的!

如果說最低是1500,那1500/21.75=68.97元/天

顯然低於最低工資,而且不滿一週,不予結算也是不合法的

8樓:旺旺王律師

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不合法

我在連鎖飯店上班,然後我辭職了,都兩天了還不肯給我結工資,我不想在這裡一直等下去,我要怎麼辦才能拿

9樓:手機使用者

首先你自己有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流程提離職,一般勞動法規定需提前30天提離職,試用期3天。提出後得到直屬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確認最後工作日後並完成交接後,在公司下一個發薪日拿到工資。

辭職後不結算工資。。

10樓:王舸律師

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就應當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辭職不影響工資的獲得,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拖欠剋扣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被拖欠剋扣的工資和滯納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經理說自離當月工資沒有是沒有道理的。但是你上完班後打個**就不來上班也是沒有道理的。你應該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公司可以暫停發放你後面這段時間的工資,即使去勞動仲裁,公司也有合法的理由。

但是如果你按公司規定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公司仍堅持你自己離職,就不發工資,那就違法了,你可以去勞動監察舉報,也可以去勞動仲裁起訴,要求支付該部分工資,同時要求支付25%的延遲發放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後要準備一些檔案材料,比如辭職動態單,工資條,等等。

然後去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個時候就可以要求原用人單們在給付工資的時候給予補償

13樓:雨之寧

留下證據,私下協商解決。

如果不行的話,可以提請仲裁機關仲裁。當然,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去法院起訴

老闆拖欠工資 一直 明天拖後天 後天再拖 我離職已經 將近一星期了 遲遲沒有 結算工資

14樓:羅門隊長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更慘,要支付你兩倍工資的,直接起訴。

15樓:新沙洞老虎

可以先打**,然後錄音,打**的內容主要就是你索要工資的事情,這樣儲存兩三次。是可以作為證據申請仲裁的。

還沒收錢就簽了離職工資結算單如題 謝謝了

16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狀況是完全可以這麼理解的:你簽了名就等於你已認可這張工資結算單,以此對方是完全可以已付工資為由拒絕付工資,在法律上對你也是相當不利。 我個人認為:

1這種可能性並不大,如果事後你把事鬧得太大對公司來說,公司的信譽將會有很大傷害。2你可以找當時在場的第三方人,當時的簽字過程以及談話內容看他們是否能記起,看看是否為你做證,3平時結算工資的方法是否也是打入現在的這個你所提供的銀行帳號,如果一直都是用這同一帳號結算工資,那就可以查詢銀行出入帳,這對你的幫助很大 萬一事情真到這一步,首先還是上訪勞動局

17樓:笑傲江湖

只要不是簽收:工資現金收條,或銀行轉賬發放工資記錄,離職結算單只是表示工資結算金額的依據,不作為收到款的依據。

18樓:山姐

簽了單據,從法律上說,你已經收錢了。如果你們平常工資是打在工資卡里,可以去銀行申請,查賬戶。獲得依據後,可以索要工資。

如果公司抵賴,可以去當地勞動局進行上訪,如果問題還沒有解決,可以上訴當地法院,請求法院受理案件。

19樓:明月愛生活

是的,我之前離職的時候也是這樣的。在你離職的最後一天,你要去人力資源和財務那邊遞交辭職手續的單子,他們會要要你確認下你未結算的工資。然後在下次公司發工工資的時候,把你的工資發給你。

當然,每個公司有每個公司的規定。有的公司在辭職當天就結算工資,有的會在辭職後的一個禮拜內工資到帳,有的是等到下次公司發工資的時候,發給你。。

純手工打字,望採納!!!

20樓:我的世界紀錄表

1.步驟類:①整體簡介②所需工具/原料③方法/步驟④注意事項2.

常識類:①直接回答問題②詳細給出具體原因/理由/介紹3.原因類:

①詳細解釋原因/理由②提供有效解決方案(構成見步驟類)4.其他型別詳見高質量標準(點選回答框右側**)

離職後工資不給結算

21樓:巧米樂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不合法的!公司沒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能舉證去年11月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話就可以獲得雙倍工資!

23樓:王磊_律師

1、您的證據用來證明雙倍工資、社保、事實勞動關係、以及工資數額等是能獲得勞動仲裁支援的機率很大。

2、至於補助、加班工資等,如果在可以證明的情況下也是能夠獲得仲裁支援的。

3、建議:注意證據的保留,勞動仲裁只要能給您立上案,那麼您獲得支援的機率就大上很多,重點是立案前提交的材料,尤其是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希望對您有幫助。

2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離職後多久把工資結算完的規定,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予結清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5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得賺了,由於沒有合同,但有簡訊之類的證據,足以勝訴的。去申請仲裁吧。

26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行性。如需幫助可面談或**聯絡。

縱橫法律網-黑龍江鼎譽律師事務所-張仁東律師

27樓:**侃法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已離職的單位、過了一個多月 工資還沒結給我.怎麼辦?

28樓:濤聲海韻

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當事人可以要求單位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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