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定,一方已領判決書後意外過世,此情況,另一方是有權參於遺產分配

2023-02-19 05:45:34 字數 6605 閱讀 9391

1樓:

離婚官司?從程式上講,二審判決屬於生效判決,自作出之日起就生效。如果是離婚判決,那麼自二審作出同意離婚判決之日起,男女雙方已經不存在婚姻關係,女方當然從這一時點開始就不是男方的「配偶」,從而不能有繼承權。

2樓:匿名使用者

領判決書並簽字,只是說明女方知道並同意判決結果,與判決是否已經生效沒有任何關係。並且男方是在領判決書後才意外過世,此情況女方不能參於遺產分配。

因男女雙方早已經不存在婚姻關係,女方也早就不是男方的「配偶」,並且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的財產分割也在男方過世之前作了明確的判定,男方還是在領判決書後過世!!!男方早已同意了判決結果,死者的遺產是以本人的真實意願為第一優先考慮的。

3樓:學法一號

雙方都已經簽收判決,該判決是可以開始計算上訴期的,不管判決是否正確。過了十五天不上訴是生效判決。女方可以「以法院認定事實有誤」為理由在上訴期內上訴,或在判決生效後申請再審。

因為二審判決上訴期的起算點是有爭議的,實踐中有認為公開宣判後開始起算上訴期的,也有認為送達後開始起算上訴期的。本案中,女方可以堅持送達後開始起算這一說。所以,「男方在判決生效前已死亡」的理由可以提,法院本應該終結訴訟,基於此事實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如果法院支援這一觀點,那麼女方可以做為法定繼承人蔘加遺產繼承。

是民事案件,終審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的判決,是終審判決,自作出判決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之前死亡,並不影響二審判決的生效。影響的只是判決送達及執行的問題。

送達採取幾種方式解決:直接送達成年家屬;成年家屬拒收的,採取留置送達;都不行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

執行的問題,按民訴法及其有關解釋,先是中止執行,等待繼承人承受權利或負擔義務;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受人的,終止執行。(見民訴法第二百三十

二、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如果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見民訴意見(1992)第274條。

5樓:鳳兒青

個人認為該判決有效!

法院判決書是對原告請求進行審理和判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法庭最後陳述前死亡,應有其權利繼承人決定是否參與訴訟。

6樓:法辯衛士

仍然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的規定處理,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如果是確認之訴,例如離婚之訴,在二審已經判決上為送達判決書期間,出現當事人一方死亡,是判決書生效呢

8樓:中德王律師

你說的這個問題確實存在實踐上的爭議。個人認為應在判決之日即生效,因為二審畢竟是終審,不存在上訴情況。這樣更有理由保護當事人利益,申請執行也可提前

9樓:匿名使用者

究竟是判決書生效還是終結訴訟,現在認識有很大分歧,做法也不一樣,從理論上來說,應該是判決應從做出之日起生效,但也有很多終結訴訟的例項。

10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判決書沒有生效,應該是終結訴訟。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

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審判實踐中,是以終結訴訟結案。比如,一個離婚案件訴訟中,一審判決離婚,而另一方提起上訴,上訴方在二審判決沒有送達當事人前死亡,上訴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方還要繼承。從情理上很難讓人接受。

我們就遇到此案。大家議論紛紛,你既然要離婚,人家死亡了,你怎麼還有臉繼承人家的財產。但法律就是如此。

12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如果當事人死亡,

二審判決書沒有簽收,

該判決書就沒有生效

13樓:

據我所知,離婚案好象必須雙方到場才會判決

已判為離婚的夫婦雙方,在分割財產時一方突然去世,請問是按照遺產分割還是按照原來的離婚手續分割。

14樓:濟南楊律師

應該按照離婚判決書執行,分割完後,對夫妻財產中屬於死者的遺產,按死者的遺書分割。

15樓:

應該按照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執行。

分割完後,對夫妻財產中屬於死者的遺產,按繼承關係來分割。

如有疑問可以**諮詢 上海海耀律師事務所 徐律師諮詢**是使用者名稱。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離婚財產分割,分割後的財產屬於死者的那一部分按照遺產繼承,另一方沒有繼承權

17樓:榮家軍宇浩然

先按照離婚分割財產,然後去世一方的財產再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對方是沒有繼承權的,因為已經離婚

樓主這樣泛泛的問,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離婚手續分割,因為已經離婚

19樓:上海沈律師

法院已經判決離婚了,但是否對財產分割進行判決了?

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有權處理所有財產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不可以的,因為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財產,如果同一順位還有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平等的,應當與其他繼承人一同繼承,所以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也只能處理歸他所有的一半和他繼承的份額,不是所有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1樓:法律

夫妻一方去世後,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所有的財產就歸於活著一方,就有權處理。如果有父母子女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另一方則不能單獨處理

22樓:水心鏡

應該不是。因為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平等的。一方死後除非有遺囑,另一方只能處理歸他所有的一半和他繼承的份額,不是所有財產。

2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過世,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一半會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繼承。因此,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最多隻有全處理一半的財產。

這要分情況來看,夫妻一方過世,如留有遺囑說財產留給子女,那麼另一方則無權處分過世一方的財產;如果沒有遺囑,則另一方與子女按照法定繼承過世一方的遺產。

24樓:白洋

這要分情況來看,夫妻一方過世,如留有遺囑說財產留給子女,那麼另一方則無權處分過世一方的財產;如果沒有遺囑,則另一方與子女按照法定繼承過世一方的遺產。

25樓:莞爾一笑

無權處理全部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過世,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一半會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繼承。

因此,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最多隻有全處理一半的財產。

26樓:世詩翠

可以,主要繼承人是活著的一方,其次是子女,

92年老年人沒領結婚證,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有權繼承遺產嗎

27樓:健身**很簡單

對於92年沒有領結婚證在一起的夫妻,法律上還是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可以去村委會開婚姻關係證明,即可作為配偶,以第一順序繼承權進行遺產繼承!

相關法律參考如下:

1、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是符合實際的。」其規定有:

(3)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最後期限於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2、《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8樓:魏巍律師

你好!首先,如果去世一方沒有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的話,那麼所留遺產配偶當然有法定的繼承權,且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

其次,對於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關係怎麼證明的問題:

1、去二人居住的居委會開婚姻關係證明。

2、居委會不給開的,看看二人的戶口是不是在一起,戶口簿上有沒有反應婚姻關係,有的話,影印戶口簿就可以了。

只要證明二人有婚姻關係,走法定繼承遺產沒有問題的。

如有疑問你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29樓:傻蛋也許明天

根據對事實婚姻對保護,92年結婚的事實婚姻事受法律保護的,能夠繼承配偶的遺產

法院判離婚,男方沒領判決書,後沒幾日男方突發腦溢血死亡,女方還能分遺產嗎? 5

30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的日期為準!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在法律上兩人就沒關係了

不能獲取男方遺產。

31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1.不可以,你們倆的婚姻從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之日起生效

2.沒領判決書也不耽誤生效當然是生效

32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書生效前婚姻關係是存在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繼承權。

在多人繼承的情況下,拿到法院判決書後怎樣能順利地處理房產

33樓:奧斯卡雪狐

你的問題涉及了不少領域,根據你的問題做一下解釋:

1、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所以你們的案件如果是經過二審程式審結,那麼已經是終審可以執行的判決了,二年內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但是申訴並不影響執行,除非申訴或抗訴部門出具決定再審並停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從你介紹的案情來看,從法律上這個案子再審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2、由於此案的案由和判決主文不清楚,所以不清楚被繼承房產是否可分割、且不清楚在處理繼承問題是是否進行了析產,即在明確遺產有四人共同繼承的同時是否明確每個人的份額。

3、對於面對已經生效判決的處理方式我給你提個建議: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這種方式可以解決所有自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如果被繼承的房屋是無法分割的,而確認四人平等共同繼承的話,執行庭會安排對於被整合房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或所有當事人均認可的價值進行競價(即誰願意獲得房屋所有權、拿出等價值的現金支付給其他被繼承人),直至最終的拍賣分割拍賣款,房屋的過戶是可以根據執行部門出具的最終的執行檔案直接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的。

4、如果拆遷時沒有執行完畢,根據拆遷的相關法規,的確需要所有權利人的共同認可才能夠簽署拆遷協議,因此更應該早些申請執行進入執行程式,這樣麻煩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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