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企業工作。請了5天病假。當月工資扣除5天的工資。這些沒

2023-02-12 11:15:33 字數 5210 閱讀 6930

1樓:匿名使用者

病假工資可以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計算,如果單位另外有規定高於最低工資的80%,是可以按照單位規定執行的。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

2023年政務院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和202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023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2樓:波含靈

請問病休。請假該不該扣他們工資?????。。。

公司全年累計事假、病假不能超過5天,病假、事假自動扣除年休;5天內免扣工資,超過5天扣當天工資。合法嗎

3樓:創作者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按規定:事假不發工資,病假按規定發60%或70%的工資。如果請事假單位不扣工資,可以抵扣年假,或者有的公司要求請完應享受的年休假才能請事假。

但是你公司對病假的處理同等於事假的規定,還是欠妥,應該參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如果單位的規定損害到你的利益,如享受到的帶薪年休假不夠,可以到勞動仲裁告單位,要求單位支付少享受的年假工資,按規定是每天支付200%的工資,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5樓:厙璇璣

公司的事假病假規定不能超過5天如果是經過職代會討論並且你們都同意的,是合法的,但是事假病假不能抵消年休假。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您好,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事假不計發工資

7樓: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病假期間必須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事假是可以不給工資的。年休假是必須全額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只要經全體員工協商通過就有法律效力。

9樓:山野柴胡

【用人單位 免除法定責任 排除勞動者權利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規章制度 爭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係而訂立的以勞動權利與義務為主體內容的書面協議,則應視為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除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平等協商約定條款,約定內容應是勞動權利和義務,以及與其密切關聯的權利和義務,且應合法、合理、合乎實際。

至於勞動合同內容有效與否,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對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非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只要其與勞動爭議標的相互關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則應商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確認,並與勞動爭議的一併統籌處理;如果其與勞動爭議標的沒有關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則應不予處理,並加以說明。

女性員工,單位規定流產假為15天,但請了全月病假。當月有5天事假,問工資是否可以抵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0樓:匿名使用者

流產假期按照正常出勤標準支付工資報酬,病假工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由用人單位確定支付辦法,事假期間不享有工資報酬。

當事人當月病假和事假期間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不受最低工資保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

[59]中勞薪字第67號

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勞動法事假規定

11樓:無聊人也

勞動法對請假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

2、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3、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一週提出;

4、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於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5、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6、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7、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

擴充套件資料

一、 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23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二、帶薪年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四、探親假: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8天,包括週末也法定假日。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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