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繳稅問題

2023-01-19 04:15:23 字數 4758 閱讀 5233

1樓:我叫單身

註冊香港公司 稅務問與答

答: 每間****約成立後十八個月後,會收到香港稅務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除非得到稅務局同意延期,否則收到稅表後一個月便要報稅。

若沒有在指定期限滿前提交報稅表,便屬違法,並會受到懲罰。新成立公司第一份財務報表可選擇有18個月的財政年度。以後便以每12個月的財政年度。

不論如何,當收到稅表1個月內一定要回復稅務局。

答: ****的會計帳目必需經由一位執業會計師稽核後,連同稽核報告及利得稅報稅表一併呈交。

答: 當報稅表呈交到稅務局,評稅主任裁定所需繳交的稅款後,會發出一份繳稅通知書,公司需按照指定日期繳稅。

答: 如在限期前未能繳納稅款,初步附加費為稅款5%;限期後六個月仍未繳清,則欠款額加10%附加費(包括初步附加費5%);最高刑罰,香港稅務局可從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

答: ****不一定需要納稅,但每年都需要報稅,報稅後方可決定是否需要納稅。

答: 當****在營運下產生利潤,而該利潤是由香港境內發生,就需要納稅。

答: 如在限期前未能呈交報稅表,初步罰款為數仟元或以上不等;最高刑罰,香港稅務局可從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

答: 公司尚未營業,報稅表亦必須填妥後呈交到香港稅務局。

答: 非本港居民未經許可,不得在港工作。如有工作證者,所有員工也要申報。

請採納答案,支援我一下。

2樓:紅酒佳人

在回深圳關口被檢查到的話,哪怕一部都要交稅,除非已經拆開啟動,以自用為目的。

香港人在內地工作,應該怎麼交稅?

3樓:匿名使用者

1、個人稅務安排

凡受聘於內地機構或是經常往返內地工作的港人,都必須繳交個人所得稅。依據有關居民納稅的規定,若外地員工在內地沒有固定住所,但在內地已住滿一年,便有納稅的義務。另外,港人若在中國境內停留不滿一年,而又在中國境內獲取報酬,也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何計算個人在中國境內的稅項

(1)首先,必須瞭解在內地逗留的定義,凡是踏進中國國境之內,即使時間只是半天或是兩個半天,都會算作一天及三天完整計算。

(2)另一方面,內地的個人所得稅一般都是由僱主在支付薪金時「代扣代繳」,有關僱主須於指定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繳交稅款和提交報稅表,通常是每月的7日上報稅務機關。一般內地個人所得稅乃採用累進稅率,由5%至45%不等,若月入50,000元(人民幣,下同),實際有10,000元須繳稅。

3、停留少於183天,只計算內地工資

港人如在內地工作及停留少於183天(稅收協定時限),有關收入只計算從內地所得部分,再按停留天數計算實際繳納金額。

4、計算公式:

納稅金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實際天數

假設每月收入為6,000元,每年繳稅(附註:外籍員工的徵稅起點為4,000元):

﹝(6,000元-4,000元)×10%-25﹞×12(月)=2,100元

5、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對港人而言,若經常往返中港兩地,可能涉及兩地的收入,產生雙重徵稅的問題。按港府稅務規定,港人若在港逗留少於60天,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另外,若在內地已繳交個人所得稅,也可在港申請扣減已交的稅項,當然申請者必須提交相關的繳稅證明。有關避免雙重徵稅事宜可向香港稅務局查詢。

總而言之,港人往內地工作,不要期望可享有在港工作時的同等待遇,因為在不同地域工作,有關法例也會出現差異,因此必須清楚個人的工作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該香港人仍屬於香港稅收居民。其受僱於香港,但派到內地從事受僱活動。在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停留或累計超過183天不滿1年,其取得的所得,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如果其在境內居住時間不滿一年(比如,一次性在香港呆40天),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同前述1.

即: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如果其多次到香港累計40天,則該香港人屬於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其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稅發〔2004〕97號檔案規定,

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該香港人在境內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境內不支付工資並且境內子公司不負擔境外支付工資的,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檔案第二條以及協定受僱所得第二款規定,該香港人不需在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23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42號釋出 根據2023年12月19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3年2月1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7月19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專案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批准施行。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的,根據票面**和市場**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一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徵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十成。

第十二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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