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區開公司,居民區開公司算不算違法行為

2023-01-14 16:15:40 字數 5227 閱讀 8072

1樓:宋宋飛吧

註冊公司的地址產權是什麼用途的,如果為商業或辦公、酒店服務型別的房產就可以註冊,

如果房屋用途為住宅就不可以,如果想要在住宅註冊公司必須有建委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出具的證明檔案,還要取得居委會所有居民同意註冊的檔案。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住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法人作為另一類重要的民事主體,在法律上也為其建立了住所制度。公司為典型的法人,當然也有相應的住所制度。一方面,公司的住所制度適用關於法人住所的規定,另一方面,公司法也根據公司的獨特性構建了專門適用於公司的住所制度。

關於公司註冊地址的闡述,兼及上述兩個方面。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所謂民事主體的住所,是指民事主體發生法律關係的中心場所,故公司的住所,可以界定為公司發生法律關係的中心場所。公司各種業務的,均以公司的住所為中心。公司的住所不僅在公司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其他法律領域,很多法律問題的解決也均以公司的住所為標準。

具體說來,可以將公司註冊地址的法律意義總結為以下幾方面。

1.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上的意義

由於住所是公司開展各種業務的中心場所,因此公司不能沒有住所,這就像國家不能沒有領土一樣。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註冊地址為公司設立的條件,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僅如此,現代各國均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以便於對公司的監督管理,公開公司的交易資訊,保障交易安全。

構建公司登記制度的首要問題,就是確立公司登記的管轄標準,公司註冊地址成為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在該問題上的一致選擇。

2.公司註冊地址在其他法律上的意義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此時,法律應當給當事人提供一個相應規則。由於這一問題涉及地點的確立,而對於各類民事主體來說,住所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判定標準,易於確立,因此住所便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選擇。如依據我國《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又沒有協議補充,且依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該項規定雖然沒有明確使用「住所」一次,但從法律解釋角度,其使用的「一方所在地」,應當理解為「一方的住所」。

此外,民事訴訟法在建立地域管轄標準時,首要的選擇也是當事人的住所;國際私法在建立準據法規則時,也經常以當事人的住所為依據;各類法律文書的送達,也多須送達至當事人的住所等,均說明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是否允許在居民區開公司的問題:租房人在將房子改變為公司之前應當徵得鄰居的同意。未經同意的:

鄰居可以找房子的主人要求改回居住用房性質,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反映到物業公司或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以上途徑解決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起訴房主。

依據是:《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如果是噪音擾民:也可以向110報警、或向城管大隊舉報請求查處,但這隻能解決一時之難,不能根本解決問題。還可以向環保局舉報,請求檢測是否噪音超標,如果超標,環保局可以查處、眾鄰居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3、「他們這樣是違法嗎?我們這裡的住戶應該怎麼做啊?」:

肯定是違法,首先違反了《物權法》(擅自改變居住用房的性質),其次違反了《民法通則》(侵犯了相鄰權)。如果是經營的有毒有害的化學品,還會涉嫌違反其他法規。

4、「在居民區開這種化學類的公司國家允許嗎?」:

(1)不是所有化學品都是危險品,只有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保管、與居民區或學校等的距離才有規定。

(2)是否危險化學品,請在網上搜尋危險化學品名錄來檢視,以下供參考

(3)相關法規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樓:職場導師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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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關於是否允許在居民區開公司的問題:租房人在將房子改變為公司之前應當徵得鄰居的同意。未經同意的:

鄰居可以找房子的主人要求改回居住用房性質,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反映到物業公司或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以上途徑解決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起訴房主。

依據是:《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如果是噪音擾民:也可以向110報警、或向城管大隊舉報請求查處,但這隻能解決一時之難,不能根本解決問題。還可以向環保局舉報,請求檢測是否噪音超標,如果超標,環保局可以查處、眾鄰居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3、「他們這樣是違法嗎?我們這裡的住戶應該怎麼做啊?」:

肯定是違法,首先違反了《物權法》(擅自改變居住用房的性質),其次違反了《民法通則》(侵犯了相鄰權)。如果是經營的有毒有害的化學品,還會涉嫌違反其他法規。

4、「在居民區開這種化學類的公司國家允許嗎?」:

(1)不是所有化學品都是危險品,只有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保管、與居民區或學校等的距離才有規定。

更多4條

4樓:振鷺欲飛

按照相關規定。

居民區內不得開設公司,從事生產活動。

普通公司辦公還是可以的,只是不能在「民用住宅」內進行工商登記而已。

你這個事,可以撥打110,或者聯絡當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對於這種情況是專管,依法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

責令其限期改正。

同時,你也可以以「相鄰關係糾紛」為理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不過獲賠機率較小,畢竟他的行為隻影響到了你的生活並沒有給你造成實際的損失。

5樓:世間無物抵春愁

按照規定,居民小區不許開任何盈利性的公司。你可以打12315舉報,也可以向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打110.也可以找當地**給他來個暗訪,**。

6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違法,應該遵守民法通則中的相鄰關係的規定。如果真存在這個問題,你可以打110或去報案,這影響了你的休息和工作

7樓:楊東濮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面的法條所述,樓主向環保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

上述法條中「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如果你們直接起訴的話,還得確定施工單位的躁聲是否超過國家標準,而且還有許多複雜的問題。

因此,建議你們向環保部門投訴,最好是能達成雙方和解。 也可以向當地行政執法部門投訴

居民區開公司算不算違法行為

8樓:超體

1、關於是否允許在居民區開公司的問題:租房人在將房子改變為公司之前應當徵得鄰居的同意。未經同意的:

鄰居可以找房子的主人要求改回居住用房性質,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反映到物業公司或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以上途徑解決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起訴房主。

依據是:《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如果是噪音擾民:也可以向110報警、或向城管大隊舉報請求查處,但這隻能解決一時之難,不能根本解決問題。還可以向環保局舉報,請求檢測是否噪音超標,如果超標,環保局可以查處、眾鄰居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3、「他們這樣是違法嗎?我們這裡的住戶應該怎麼做啊?」:

肯定是違法,首先違反了《物權法》(擅自改變居住用房的性質),其次違反了《民法通則》(侵犯了相鄰權)。如果是經營的有毒有害的化學品,還會涉嫌違反其他法規。

4、「在居民區開這種化學類的公司國家允許嗎?」:

(1)不是所有化學品都是危險品,只有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保管、與居民區或學校等的距離才有規定。

(2)是否危險化學品,請在網上搜尋危險化學品名錄來檢視,以下供參考

(3)相關法規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在住宅小區開公司是否合法

9樓:

這事別急 慢慢順著線索查

1:你看看開發商給你的產權證時配套的【住宅面積測繪報告】中有沒有將一樓列在公攤面積中

如果劃分在裡面 那麼就是違法的 如果沒有劃分在裡面 那麼就是合法的

2:或者是看看你與開發商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二中公攤構成中有沒有大廳的面積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

3:法律法規的要求 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裝置用房;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包括: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中、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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