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確認的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2023-01-14 04:21:03 字數 5671 閱讀 7883

1樓:生活斷點

勞動合同法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同樣,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有8個必備條款,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當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備條款協商一致,達成共識。

從會議紀要上來看,可能很難滿足全部條件,如果你的會議紀要同時滿足所有條件,有可能是具備法律效應的,當然,也有可能是滿足所有條件,確應字跡不清或者有所塗改而失效,所以會議紀要形式的合同,將很難保證各方利益,不過,如果發生糾紛,就要看勞動仲裁機構的裁定,所以,如果招聘,建議還是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為好。

2樓:匿名使用者

包含一般勞動合同的所有條款嗎?

3樓:

會議紀要不是勞動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簽字確認的會議紀要能算勞動合同嗎

4樓:微風

簽字確認的會議紀要不能算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關係證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會議紀要僅僅是用人單位內部的會議記錄而已。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具備以下條款才算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帶有公章,並有簽字的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6樓:找那個影子

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效力強制性規定就有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7樓:方方是王后

有法律效力的。

得是會議參會人的簽字和所在單位的公章哦。同時還得看會議紀要具體的內容哦。

會議紀要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個copy不可一概而論

。滿足一定條件bai的會議紀要具有du

合同的效力。zhi

如果雙方均在《會議紀要》上

dao予以簽字並加蓋公章確認,該《會議紀要》的內容符合相關合同的特徵,應屬於合同性質,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則具有合同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入職時候填寫的職位確認書是否跟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9樓:墨汁諾

面試通過後的入職確認書和職位確認書、錄取通知等形式的檔案都具有法律效力,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雙方約定。當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按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

錄取通知也是法律上的要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經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即告成立。

《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 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訂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如果符合如下情形 屬於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1樓:

入職時填寫的職位確認書相當於你與用人單位就工作崗位與你的協商函,用人單位徵求你的職位意見,你填上了你對職位的意向,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約定該職位,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應該進一步與你協商,達成一致後,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達不成一致,則應該解除勞動關係。

12樓:遇見是否是回憶

可以近似認為為勞動合同書,當作證據使用,一式兩份,如果有公司的證件,印章就會更有說服力。

僅有員工簽字的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是雙方所達成的合意內容的書面表達方式,必須要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後,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有一方簽名,而另一方沒有簽名的,就不能說明雙方已經達成合意,合同不成立,當然也就沒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單位事後在合同上又補簽名或補蓋章的,則合同成立且有法律效力。

另外,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由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如果單位未將所籤勞動合同給員工一份的,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4樓:南南

當然沒有效力,合同要雙方當事人簽字才可以

1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簽字的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你的問題在於,你怎麼知道公司沒有簽章?合同不在你手裡,及時公司沒有簽章你也沒有證據。即使你去勞動仲裁,你說公司沒有簽章,公司估計也不會承認的。

到時候公司拿出簽好的合同你反而理虧。

你可以向公司要求將書面的合同和派遣通知發給你。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很久了,公司一直沒有將相關資料給你,並且在員工要求下也不給,那麼才建議通過勞動仲裁的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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