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職位還是辭職呢

2023-01-02 10:45:42 字數 6173 閱讀 9299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1、從你的角度考慮建議:先轉到您想要的那個職位,也體驗下那份工作是否適合您,這樣進可攻,退可守,進退自如;

2、分析下您老闆:之前您想要的工作崗位已經有人做了,可能那個人也勝任這個崗位,所以老闆希望您作為那個職位的backup,果真,在您提離職之後,那個人離職了,那麼老闆也可以將您調配到那個崗位,可謂順水推舟;

3、您比較糾結的:已經提了離職,若不走,感情上會不自然,因為這個職位;我想講的是:兄弟啊,有什麼好糾結的,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有一樣東西你可以滿足自己,何樂而不為?

面子嘛那些都是虛的,更何況,老闆也不會對你有不好印象的,他們都是經歷大風大浪的人了,你這點花花腸子,他們早就看清楚了,而且都是他設計的,呵呵。

2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人有您這樣的問題 如果你真的感覺這個公司有發展的潛力 那麼我的意見是您再耐心的等待 無論是否老闆還在繼續招人 您要相信自己已在這個公司積攢了一些經驗 比新招的員工 更能快速的適應並承擔那份工作 老闆既然答應你了 可能有別的原因讓他遲遲沒調您過去 如果那個職位真的適合您 他遲早會讓你過去的 但是您要真誠地和老闆談 不能用辭職來威脅老闆 希望您能夢想成真 工作愉快

3樓:慕容曉涵

首先,你看看你對這個公司是否還有期待?是否還想去做這個公司的這個職位呢?

因為你來這個公司一年了,對這個公司的基本情況已經瞭解了。你要看一下,你曾想做的那個崗位,是否有你可以發展的前景?是否能夠施展你的才能?現在,若你在那個崗位上,是否好做呢?

很多的利弊,你自己都要想清楚了。

另外就是老闆的意思了,他開始肯定是覺得你還不錯,所以把你留下了,讓了做了別的職務。後來一直再說,也是讓你等機會。可是他並沒有正式任命你去擔任那個職務。只是現在了才說......

那他的意思,你還不瞭解嗎?!

我想你是個明白人!好好考慮一下吧!

希望可以幫到你!

4樓:老司機張鐵蛋

很明顯老闆覺得你不適合那個職位....

5樓:匿名使用者

看老闆對你的態度,他真心想留你,那你就低調做人,高調做事,留下來。如果他介意你提出離職的事,但還是問你是不是想留,那就沒必要考慮了,即使那個崗位你再喜歡。

6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幾位的綜合一下就會得到想要的答案,下面是我的理解:老闆覺得你還不錯,所以想留住你,但他覺得你不太適合你最初想做的職位(當然可能有其他原因)或者一直沒有合適的機會,所以採取了拖延的辦法;

提出辭職 招聘你想要的職位 徵求你的意見 (參考因素:人事部門招人之前是否需經過老闆同意,換句話說,人事招聘的職位老闆是否知道)

招聘職位》提出辭職》徵求你的意見:老闆覺得你不太適合最初想做的職位你仔細把上面的三個關鍵性的東西分析一下,應該能得到想要的答案時間倉促,抱歉,沒有進行詳細的分析,就靠你自己了,其他幾個人的意見很有參考價值。

在公司乾的太累了,是選擇換崗位還是辭職。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福利待遇不錯的話就申請換崗試試。不好的話再考慮辭職

8樓:鄭淑蘭鄭淑蘭

要麼繼續努力,堅持到底,要麼用那份努力去尋找新的希望。

9樓:小濃意濃

1、衡量本崗位是否還有你值得學習的地方,如果還有那就先不要考慮其他的吧。

2、如果本崗位你覺得累是因為收入與付出不符合,那麼你應該先找你的上級商量待遇問題。

3、如果本崗位待遇符合,也沒有你可以學習的地方,而公司的各項機制都完善,其他崗位有發展的空間,那你可以申請換崗。

4、如果換崗或者調薪你都不滿意,那麼你可以考慮辭職。

5、個人建議如果沒有更好的崗位以及更好的單位,還是不要輕易換崗跟辭職比較好。

在一個單位辭職過 然後做了段時間 現在想換崗位 領導會不會有什麼想法

公司員工因換崗位離職有補償嗎

10樓:濤聲海韻

公司員工因換崗位,如果原來勞動合同規定崗位的,未經員工同意,要求換崗位,員工離職有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1樓:淺源深科

看看你合同裡有沒有接受公司主動調整崗位這項,有的合同這項寫的不是很明顯。如果沒有你可以申請不接受換崗離職補償。

12樓:職場達人捏沙成石

回答您好!很抱歉聽到您的這個訊息!

如果自己離職是沒有補償!

公司讓員工調崗位,也是需要跟員工協商達成一致的,如果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夠隨意調崗的。

從目的看,顯然用人企業是違背了員工意願及勞動合同,強行讓員工調崗,從而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無需支付補償金。

如果企業以辭退員工為目的,故意調崗,可以收集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員工獲勝,這個是最直接的解決辦法。

更多3條

公司給我換崗位,本人來不同意,公司要我交辭職表, 下個月不上班,公司會補償我嗎? 20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有調換崗位的權利,如果不合適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前提是需要提前30天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14樓:天際網ceo李靖

如果你是主動遞交辭職表,公司不用賠償,如果是公司辭掉你,根據你的工作年限可以給與你1-3月的賠償。具體看合同。

員工在公司幹了九年了,公司給員工調換崗位,崗位不適合,員工主動辭職,問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說了是主動辭職了,那就肯定是沒有補償了,其實公司調整崗位你可以不同意的,然後跟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談好補償就好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好像不能吧!這員工自己辭職的。那公司怎麼會補償呢

公司無故換崗位,我不同意,公司就叫我寫辭職書,我該怎麼辦?

17樓:濤聲海韻

公司無故換崗位,當事人不同意,公司就叫當事人寫辭職書,,當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

單位要給當事人換崗位,沒有當事人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可以的。

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崗位,一方不得隨意要求變更的。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到底是換相機還是換鏡頭呢,單反相機可換鏡頭的好還是不可換鏡頭的好,買那種好?

鏡頭放個五六年依舊是牛頭,機身就未必了吧?40d和5d都是老傢伙了,沒必要折騰。建議你進個50mm 的定焦頭,定焦頭不僅畫質好,還練技術,更培養你對攝影的態度,變焦頭對新手沒什麼好處的!24 70l是個好頭,後期可以銳化一下!不用懷疑了 5d我也是賣了40d 淘了個二手5d 玩了一年了,還在糾纏什麼...

話說,我是辭職找工作,還是邊工作邊找呢

如果你經來 濟尚可,又 工作源的不開心那就辭了再找 如果不想把自 己滯空,那就邊工作邊找 來自職q使用者 莫愁前路無知己如果你覺得這份工作讓你做的很有壓力,一點都不想待了,那就辭職了再找工作,這樣專心找可能會更有效率一些。如果你的經濟並不是很好,建議還是邊工作邊找。最後我想說,生活是自己的,一切都是...

到底年前辭職好,還是年後辭職好?

001 年前辭職黨。仔細想想,選擇年前辭職的人無非是有以下幾個考量 第一,年前辭職可以避開年後的求職高峰,更容易跳槽成功,找到薪資待遇和福利等方面相對不錯的工作。第二,多數單位都會提前釋放職缺,招聘人員,以防年後離職潮影響到公司運轉。其實,春節前才是人才供需最失衡的一段時期。這就給那些並不算十分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