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中商品的地理標誌,怎麼理解

2023-01-02 08:15:38 字數 5357 閱讀 7245

1樓:藍色殊俟

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與**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誌出某商品**於某成員地域內,或**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有關」。我國2023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誌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誌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誌是表明某一種商品**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相關聯的標誌。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商標中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註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這就是說,由於地理條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樣一種商品來自不同地區,就意味著不同的質量和信譽。如來自金華的火腿就與其他地區的火腿在品質上不同。

同樣是茶葉,產自杭州西湖的龍井茶就享有西湖龍井的美譽。

怎樣理解商標法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含義

3樓:louis_翔

不用理解的,都國際分類表的,按照表上面的操作就可以了!

歡迎追問,望採納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怎樣使用

4樓:拐只蘿莉跑

學戒智慧財產權:

我國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基於上述規定,當證明商標註冊人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時,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商品產自地名所示區域,那麼無論其以何種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屬於正當使用。本文所述焦點是指被告能夠證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區域,其「正當使用」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筆者認為,當某個地名沒有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註冊成為證明商標時,該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調整。而當該地名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被註冊成為證明商標後,對該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時受到商標法的約束。證明商標中包含的地名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誌,所以使用該地名的行為是否正當,仍需審查以下兩點:

1.對使用地名的客觀形式進行審查。正當使用地名應以明示商品原產地、廠家資訊等正當目的為限,即商品包裝使用地名應當符合行業標準、行業慣例、預包裝商品標籤要求等,規範排版、嚴格設定文字字型及字號,在商品包裝的標籤位置予以客觀標明。

2.對使用地名的主觀心態進行審查。如果是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為了藉助證明商標的良好信譽和影響力,故意製造混淆、誤導公眾,令公眾將該商品誤判為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那麼該使用行為不屬於正當。

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區別 15

5樓:我思故我在

「地理標誌商標」是申請到的商標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是獲得「地理標誌商標」後,受到的法律保護

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儲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稽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 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 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裝置,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6樓:山本位一

一、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相同點

地理標誌

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一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型別,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註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

在trips協定中,原產地名稱被地理標誌所代替,該協定第三節第22條規定:「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於某一成員國家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

」將trips協定對地理標誌的定義與巴黎公約、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進行對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協定是在原產地名稱的基礎上來界定地理標誌的,二者內涵相同。

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域產品(標誌)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域產品(標誌)其特性都是標明商品(產品)**的某一地區,本質上都是個地域標誌。其次,地理標誌和原產地產品(標誌)其功用都是標示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並且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屬性)所決定,都是商品(產品)的品質標誌。

第三,無論是地理標誌或者是原產地產品(標誌)其作用都是區別商品(產品)**,以實施對特定地域產品的特殊保護,目的是確保這些商品或產品的特定品質,促進和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儘管名稱叫法不一致,其內涵和實質是一回事。地理標誌保護與原產地產品保護都是對產自特定區域,特定品質產品的保護。

.二、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區別

「在國際上,只有馳名商標和證明商標才能得到特別保護。」我國的《商標法》已與wto規則接軌,因此證明商標就成了特色農產品、工藝品走向國際的通行證和護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所依據的國家質檢總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個規定是部門規章。

因而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請主體不同。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的國內法人、事業單位,也包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而原產地域產品名稱保護的申請主體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則為地方的質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簡稱「申報機構」),是比較純粹的一種管理組織。

因此,證明商標的主體是「市場化」的,更能體現我國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與國際的接軌,體現了「對等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3)執法機關不同。根據《商標法》規定,證明商標的執法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原產地保護的執法機關是各級技術監督部門。

(4)標誌形式不同。「證明商標」像普通商標一樣,是一種標誌,不同的證明商標具有不同的圖形和文字的個性特徵,沒有固定的、統一的標誌,而「原產地域產品」則通過固定統一的標誌,實現公眾對此的識別即,所有的原產地產品使用國家質檢局確定「原產地域產品標記」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護的區域範圍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個國家中,除法國等20多個國家實行的是對原產地域名稱單獨立法保護的外,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等絕大多數與我國**關係比較密切的發達國家都是通過商標法律、以證明商標的形式來保護的。證明商標在國際上受保護的範圍比原產地名稱保護的範圍要大得多。

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衝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註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註冊,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註冊保護,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如果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可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進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強消費者的忠誠度和青睞度,加大證明商標的保護力度,許可符合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管理規則的企業使用。進而促進品牌效應,使生產經營者獲取更大效益,原產地名稱只有通過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核准後才能實現。

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即文中的原產地域產品

7樓:匿名使用者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產品的標誌。地理標識表達了 產品的原產地,但是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協會組織申請的 喲管理組織

8樓:匿名使用者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稽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如問題中的左圖,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誌。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稽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釋出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所指的專用標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誌產品設立的專用標誌,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誌的產品的地理標誌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專用標誌的構成專用標誌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誌字樣、gi的變形字型、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

0 y:100 k:0; c:

100 m:0 y:100 k:

50)和黃色(c:0 m:20 y:

100 k:0)為專用標誌的基本組成色。工商專用標誌應與地理標誌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才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誌,如果該產品同時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可同時使用專用標誌。如果還沒有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只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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