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部分的幾道司法考選擇題不解之處

2023-01-27 07:10:52 字數 994 閱讀 2997

1樓:逍遙

第一個問題:你只看到其一,不知其二,你所說的是第一款規定的活人自己的捐獻問題,看一下「應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是死人**還能稱有民事行為能力呢?人格都沒有了!

相關規定: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不過我記得這道題的解答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有兩種說法一種是以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第二種就是以面說的一樣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我認為,第一款說的是活人的捐獻,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無效;而第二款關於死人器官的捐獻是否要求生前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說明,更何況理論與實踐還是存在很大差別的,因此,本人以為相關人是可以捐獻的!

第二個問題:我記得是有一個這樣的題,可能你答案搞錯了!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這裡要返還本息,其他所得為非法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後其他的應當沒收!

第三人問題:廣告公司所作廣告雖是衛生巾廣告,但沒有直接針對金某,並沒有構成對金某名譽的真正實質的損害,因此不構成對金某名譽權的侵害,金某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即使是侵犯了其名譽,也不一定要給其精神損害賠償,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會有精神損害賠償),也談不上有任何名譽需要恢復的情形。

2樓:小川法律小屋

1.我看過類似的新聞,一般都是孩子生前有提到過這樣的事情,死去後她的父母才會這樣做的。另外有一點,我國願意捐贈器官的人數與需求的人數遠遠不成正比,所以這樣的捐贈會成為新聞上的宣傳事例,很少人會去追究其父母的責任。

立法者的意圖是防止器官的買賣和搶劫器官的行為。

2.5000元不被銀行收繳,但是會被國家沒收。

3.在我們國家精神損害並不被常用,一般適用與人身受到傷害的情形下給與一定的精神補償。這種身體沒有受到損害的案件是不適用的。

我們這裡考生物地理是考選擇題的,哎呀還有36天了,怎么辦啊

您可以梳理知識點,把重要的知識點記下,考試一般是在課本知識的基礎上的。同時可以做練習鞏固知識。如樓上們所說,把重點提出來記下來,這個說的簡單,做起來是個很煩瑣龐大的工程,因為我做過,所以我知道.但是你有不得不去做,要不光靠拿個書看是不行的.我把我的一點心得給你吧,我當時沒想到怎麼複習那麼多,只是同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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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2.解 f x 是一個開口向下的拋物線,且對稱軸為a 2。分類討論 a,當對稱軸在區間 0,1 內時,拋物線最高點為f x 最大值,即,f a 2 f x max 5,解得,a 5 4 b,當對稱軸在區間 0,1 兩邊時,拋物線最大值為f 0 f x max 5,解得,a 1 舍 或a 5。...

問幾道簡單的初三英語選擇題!!簡單,但要告訴我原因,覺得加分

1.a 2.c 選who 一般情況在從句中作主語,whom 在從句中作賓語,但口語中 都用who了 3.these 指示代詞,two 數詞,都作為限定詞時,these 要放在 two 的前面.4 應該有這個說法,不過要看具體的語境 1.with 2.who和whom都行 3.these two修飾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