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一結婚就可以分家產了 是否不受年限的限制

2022-12-20 01:41:10 字數 6333 閱讀 4007

1樓:吾本漁樵

可以。但婚後只能對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結婚後能夠進行分割的財產,只有上述規定的範圍。

另外,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些財產只能歸一方所有,不能進行分割的。

2樓:楊文戰律師

分什麼家產?

如果是離婚,是夫妻之間分割婚後所得的共有財產。

不過樓主似乎說的是子女同父母分割家庭財產,在法律上這與是否結婚無關,子女是否有權提出分割家庭共有財產,要看子女是否對家庭有財產貢獻,沒有則無權分。

很多地方家長自願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給結婚後的子女,那屬於贈與。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說詳細點,你的分家產是什麼意思,是分父母的還是夫妻之間分?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要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

離婚時分的家產是指夫妻婚後所得財產,剛結婚時的財產不算,但要去做財產公證

6樓:匿名使用者

1、分誰的財產?

2、結婚分財產???

7樓:★傑出人物

好象有5年的保護的,共同生活5年才可以均分財產.

結婚後多長時間內夫妻可以平分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結婚以後創造的財產一般就歸夫妻共同所有,結婚之前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以前的婚姻法及相關解釋曾經有過結婚之前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經過若干年後(比如不動產經過八年)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是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這樣的規定已經沒有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問。結婚過了年。家產怎麼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

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是不是結婚後的一切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擁有?

11樓:高中路上

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可見,不是結婚後的一切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擁有,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2樓:孝感孤獨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3樓:真情放映室

婚姻當中是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14樓:問法網姜律師

是的,除非有其他的證據證明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一些人身性質的,比如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不是共同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6樓:問法網周律師

你好:原則上是如此,在雙方沒有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所有的情況下

17樓:秦福律師

沒有其他協議的情況,原則是這樣的,婚前為個人,婚後共有。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顧慮的話可以考慮婚前財產公證啊

19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不一定!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20樓:

不一定,可以考慮婚前財產公證

夫妻結婚5年以上離婚的女方可以分你一半家產嗎?

21樓:儆櫟

不可以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當事人特別約定歸共同所有。「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可以的 ,夫妻雙方的婚前和婚後財產屬性,不因結婚年限變化而變化,故離婚只能分割婚後共同財產。

結婚幾年後離婚才可以分夫妻共同財產?

23樓:o隨風旅行

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管結婚幾年離婚時都可以要求分割,與結婚的年限無關;如果離婚時未發現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才發現,可以就該項共同財產要求分割,起訴應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這項財產存在的兩年內提出,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24樓:李家思

1·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婚後雙方沒有就該財產權屬進行其他約定的,婚前財產不轉化為婚後財產。離婚時,一方婚前財產仍然是該個人財產。

2·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後分家分的地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5樓:檸檬心理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解釋雖為三項,實際增加的法定共同財產為兩項,即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裡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

投資的行業也是多種多樣的,即包括農、林、牧、副、漁,也包括工、商、學、醫等。在這裡,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住房補貼可以說是一種建立在工資關係上的一種福利;住房公積金則直接與工資相關聯。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兩項則是我國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制度改革的產物。

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密切相關。有鑑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

這裡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 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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