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被拒絕承兌,還能向承兌人行駛追索權麼

2022-12-18 03:41:07 字數 3952 閱讀 1768

1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第六十七條 依照前條第一款所作的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並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二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

2樓:樂頑精靈

你好,樂頑精靈回答你的問題

票據有兩個權利,一個是提示付款權,二是追索權。雖然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喪失提示付款權,但追索權仍然存在,即使你沒有對前手追索,但對出票人追索權仍然存在。

3樓:若水暗香

票據有兩個權利,一個是提示付款權,二是追索權。雖然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喪失提示付款權,但追索權仍然存在,即使你沒有對前手追索,但對出票人追索權仍然存在。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向承兌人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拒絕承兌的,持票人對a銀行還可以行使追索權嗎

4樓:旺理財

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基於企業的商業信用開出的承兌匯票,銀行是根據企業的提示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為企業開具的,所以銀行是見票無條件支付的,所以理論上不存在銀行拒付的情況的。

持票人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其前手的,為什麼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樓:匿名使用者

持票人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喪失對承兌人和付款人的追索權:因為票據法規定,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付款時間,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6樓:一點通網校

你好,一點通網校回答你的問題

票據有兩個權利,一個是提示付款權,二是追索權。雖然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喪失提示付款權,但追索權仍然存在,即使你沒有對前手追索,但對出票人追索權仍然存在。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向承兌人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拒絕承兌的,持票人對a銀行還可以行使追索權嗎

7樓:盍其英汪羅

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基於企業的商業信用開出的承兌匯票,銀行是根據企業的提示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為企業開具的,所以銀行是見票無條件支付的,所以理論上不存在銀行拒付的情況的。

銀行承兌匯票是不是都是不附追索權

8樓:愛連君

追索權是匯票本身具有有一種權利,在匯票得不到承兌、得不到付款時,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為了保持持票人的權利,因而賦予持票人雙重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應該說這兩種權利是有先後區別的,持票人應該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主要向付款人行使,如果付款人按時足額付款,那麼付款人的責任就解除了,持票人的追索權也有自動消滅了。

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追索權主要向票據上次債務人行使,即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當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9樓:綠水青山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1條和第68條的規定,匯票權利人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依法「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1)匯票在到期日時經合法付款提示而被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票據權利人可行使追索權,此為期後追索權,其權利人可為初次追索權人,也可為再追索權人。

(2)匯票在付款到期日前經合法承兌提示而被拒絕承兌的,票據權利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此為期前追索,它僅適用於遠期匯票;在此種情況下,由於匯票上的付款請求權實際上無法發生,追索權已變得至關重要。

(3)在匯票兌付提示期屆滿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票據權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此可以為期前追索,也可以為期後追索;它包括付款人在匯票承兌前發生的死亡或逃匿,也包括在匯票承兌後發生的付款人死亡或逃

(4)在匯票兌付提示期屆滿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票據權利人也可依法行使追索權,此可為期前追索,也可以期後追索;、其情況與前項大體相同'.

(5)在初次追索權人依據上述任一條件實現了其追索權後,清償了追索債務的被追索人可以依法對其前手的背書人、出票人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進行再追索;此為再追索權的行使條件,它不僅須符合前述任一條件,而且須符合再追索人履行完畢其被追索債務之條件。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匯票權利人只有在下述情況發生時,方可依法行使追索權:

(1)匯票在付款提示期間經合法提示被拒絕付款並取得拒絕證書的,權利人可行使追索權;

(2)匯票在付款到期日前經合法提示被拒絕承兌並取得拒絕證書的,權利人可行使追索權;

(3)匯票在提示承兌或付款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權利人在取得了法院或主管部門出具的等同於拒絕證明效力的檔案後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0樓:法律快車專家

《票據法》第61條1款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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