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合同請舉例說明,如何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2022-12-05 01:41:07 字數 5387 閱讀 5360

1樓:

保管合同,就是諾成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舉例說明

甲乙繫好友,雙方於2023年7月11日約定由甲於7月21日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在7月18日雙方關係惡化,甲拒絕借錢給乙。在該例中,乙可以依據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追究甲的締約過失責任。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較違約責任輕的一種責任形式,所以在這種狀況下追究甲締約過失責任與立法者設立實踐合同以保護無償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

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貨幣之前拒絕借用,甲依據合同法規定追究乙的締約過失責任,而在這種狀況下追究乙締約過失責任明顯不如追究乙違約責任更有利於保護甲的利益,這就與設立實踐合同的立法目的相違背。規定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

為了保護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這種特殊的保護措施在減輕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責任的同時也剝奪了他們獲得有效的補救的權利,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理論已經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 一份合同的性質直接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我們不得不小心對待,謹慎從事。在本案中,法院最後判決銀行沒有按照規定支付貸款,屬於違約行為,不僅要按照規定向甲廠支付貸款還要交納罰款。

也就是說,貸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貸款合同一旦簽定,銀行就有義務支付款項。那麼有人會問,既然貸款合同是借貸款項、借貸貨幣的合同,為什麼不像上面所舉的贈與合同,或者像借用合同一樣屬於實踐性合同呢?如果貸款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那麼銀行不就不算違約了嗎?

以後銀行再碰到類似的情況,不就可以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了嗎?

如何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諾成合同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一)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

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二)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意義

1、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樓:華律網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在於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具體來說諾成合同是一經雙方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而實踐合同除了需要雙方達成合意,還需要雙方付諸一定的行為合同才可成立。大部分的合同都屬於諾成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只有少部分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如:贈與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別有: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實踐合同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中,當事人未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的,產生違約責任。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先合同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7樓:濟南律師

其實把常用到的那幾個實踐合同記住就可以了,比如民間借貸、保管等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

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建議請律師幫忙

請舉例說明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差別

10樓:追尋複製者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

3、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諾成合同:買賣合同 實踐合同:定金合同

不好理解是因為大家通常關注的是內容和結果 而這裡說的諾成和實踐合同是說成立合同本身—就是這個合同成立了。 不是說買了東西拿到東西完成 才成立, 也就是說說的是合同本身成立不是合同的結果和內容。

12樓:老劉說法

例子:甲委託乙**買賣商品,在雙方口頭或者書面意思表達一致時,合同就產生效力,雙方必須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這是諾成性合同。

又,甲與乙達成運輸合同,那麼只有當甲將要運輸的貨物交付給乙時,該運輸合同才產生效力。這就是實踐合同,其與諾成性合同最大的區別是實踐性合同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實踐性合同的基礎是以標的物的交付為生效要件的,如果沒有交付標的物的,那麼合同就不生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別有: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實踐合同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中,當事人未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的,產生違約責任。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先合同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什麼意思?

14樓:淳于建設汲媚

諾成合同,是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不需要交付,合同即成立.

要式合同,是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就需要採用書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保險合同、贈與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包括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表現。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轉讓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民間借款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諾成合同 贈與合同

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

不要式合同 口頭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諾成合同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如何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19樓:華律網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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