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韓國不肯將獨島問題提交海牙國際法庭裁決

2022-12-02 20:25:54 字數 5303 閱讀 6105

1樓:匿名使用者

日本在獨島問題上心態比較放鬆,該島群目前由韓國實際控制管轄,日本若能通過海牙國際法庭拿回來或取得一部分利益最好,不成功也沒什麼損失,所以率先提出海牙國際法庭裁決。韓國則不同,首先全民的認同感很強,歷史上有受過日本欺負,對領土問題非常敏感。關鍵是韓國人輸不起,一旦西方歐美國家不支援它,它也不敢拉破臉皮對抗整個西方;而為了謀求其它國家支援它的領土訴求,本來就是自己的東西,拿回來還要白白欠各個大國人情。

想想也心有不甘,所以韓國不肯將獨島問題提交海牙國際法庭裁決

韓國的獨島,在二戰時期被日本非法佔領,日本**在日韓合併前也承認獨島為韓國領土,日本投降後,美軍將獨島交回韓國管轄。隨著海洋地位提高,日本開始窺覷韓國領土,開始宣稱獨島是日本『領土』。

韓國建國後,美軍將其佔領下的半島領土一起交給了韓國,但獨島(竹島)的歸屬卻沒有明確。在2023年最終締結的《舊金山和約》中,美國又有意避而不提該島歸屬問題,從而為日本留下了翻舊賬的餘地。

韓國**指:「韓國對獨島的主權,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都是非常完整的,任何無根據的宣稱都不能動搖主權。」韓國表示不需要國際仲裁。

日本方面多次建議將該島爭議提交海牙國際法庭裁決,但韓國外交通商部認為「獨島問題已不是外交糾紛問題,而是主權問題」,以主權問題不容談判為理由予以斷然拒絕。

2樓:禾洛落

主權問題不能交由國際裁決,要不然一國的主權和領土就很容易被國際霸權合法操縱和干涉了。韓國一開這個先例,以後怎麼辦?只論這次「韓國幾乎佔盡上風,提交海牙國際裁決更有把握」就未免缺乏遠瞻了。

3樓:凌宇居士

若提交海牙國際法庭裁決就成為國際問題了,而自己解決,則是國內問題,或者說與鄰國的領土衝突,而目前,韓國幾乎佔盡上風,說明韓國有能力解決這個問題,既然自己有能力解決,何必外出請菩薩呢,況且「請佛容易送佛難」。再加上提交海牙國際法庭裁決會牽扯到多方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韓國人的立場是沒有爭論的必要,爭論反而理虧

關於韓國法律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目前,在國內搜尋到的最全的朝鮮韓國法律**了www.korealaw.cn

韓國法律中對殺人犯怎麼判刑?

6樓:

1.[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 [4] 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2]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樓:迷路cock麼

韓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是: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不等於無期 是不能出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8樓:dcz西北狼

yuki1983 lv12

2013-09-03

滿意答案

wzhstock

lv12

推薦於2017-09-15

1.[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 [4] 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2]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9樓:可愛的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 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2]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10樓:齋冰

目前呢這個國家他們的法律中對於任何的罪行似乎都是廢除了死刑的,所以說其實是殺人這樣的罪惡,最終可能也只是判一個無期徒刑。我的**是:*****人活一輩子,就活一顆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強大了,一切問題,都不是問題。

人的心,雖然只有拳頭般大小,當它強大的時候,其力量是無窮無盡的,可以戰勝一切,當它脆弱的時候,特別容易受傷,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們的根,是我們的本,我們要努力修煉自己的心,讓它變得越來越強大,因為只有內心強大,方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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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活著要明白,這個世界,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如果你對現在的生活不滿意,千萬別抱怨,努力強大自己的內心,才是我們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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