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提前月提交書面辭工申請,可是公司不批准怎麼辦

2022-12-02 12:05:52 字數 6416 閱讀 5818

1樓:戴吳偉律師

您好,勞動者辭職無需單位批准,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同意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詳見《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庠序教孝悌義

只要是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

公司不批准也是可以直接走人的

相關的工資也是必須發給你的不然你可以提起上訴

3樓:

考慮最方便的就是先去勞動社保局投訴

不嫌麻煩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才能起訴,而且必須是可以起訴的情形

4樓:愛凌曉

你老婆做法符合規定,公司沒批准有公司的考慮,說明你老婆有一定能力,自動離職福利方面損失大,希望你們認真考慮。

我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怎麼辦啊???

5樓:紅色的鬥牛士

員工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辭職書面申請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遞交辭呈的日期,並且他如果,不答應,可以不給他做,可以拿到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述。 換句話說可以直接走人,他也沒辦法, 現在多半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他拿你也沒辦法。

7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寫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就算寫不同意也行。保留這個證據,30天后就可以離職

不管他批不批辭職,就可以正常離職了,要是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局告他。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籤合同的,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

8樓:暖陽

慣地他,拿著東西告他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辭職提前申請一個月,公司不批准,一個月以後可以走麼?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11樓:濱城律師

最好的辦法就是先申請個勞動仲裁吧,但是仲裁的時候你要提交證據,證明你確實2個月前就交了辭呈了,讓仲裁機構要求單位放人,你就是一低階職員,公司不會為了你而冒在勞動部門被**的風險的

12樓:橙子吃橙

先申請勞動仲裁,再到勞動局告他,不一定要鬧上法院,這樣做只是先起個威懾的作用

如果都沒效果,再尋求學法律的人幫助吧.

13樓:

根據新的勞動法,一般情況下,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了辭職,不管公司批不批都可以走人,特殊情況除外。

押金是必須歸還給你的,一開始,公司就沒有權利收你的押金,這是違法法律法規規定的。

如果不讓走,需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這個不能直接起訴,現在仲裁的效率很高,且免費,應該很快就可以出來效果。

14樓:

只要提前30天向單位交了書面的辭職信,30天后就可以走人,不需要單位批准.

單位也沒有理由扣你的工資或者拿你的押金.如果單位這樣做,你可以向仲裁機構求助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會扣 老闆們都是自私的 他才不管你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 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來講你可以走,公司也不能扣你工資

但現實中有好多不符合法律的地方

建議你先到勞動部門去諮詢下,探探勞動部門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原因如下:)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20樓:安靜的女漢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就可以離職了,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知,是法律義務,過了一個月,公司不能以任何藉口不辦理退工,否則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還不可以走,因為你只是向你的上級遞交了辭職書而已,你的上級並沒有答應你。不管你去那裡做你要走的話,辭職都要提前一個月口頭向你的上級正式提出辭職並且要遞交一分正式的辭職書,再要你的上級肯定的答應簽字。現在你的情況先自己去找你的上級好好的談談,給你的上級一個確切的回答和答案,就可以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沒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你可以去問下人事

但是我們這個廠的話 如果沒辭職就走的話 就算曠工處理,3天以後就自離。除去3天曠工的錢 ,剩餘的錢會打給你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你們領導不想你走吧,你有機會自己找時間和他聊一下,如果真的想走那就把事情說得急一點吧

我現在是臨時工,已經提前一個月與公司申請辭職,但是公司不批准,說要到19年3月底,怎麼辦

25樓:電無止境

提交書面正式申請1個月不回覆,視為同意,職工可以自動離職,相應的工資應正常結算。

26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能有什麼不能脫手的工作啊,這顯然是要坑你工資,願意折騰就打勞動局**投訴,不願意折騰的話就當最後一個月工資喂狗了,直接走,因為你繼續幹也肯定是白乾了。

27樓:中兵勘察海外部

若說做到那時間給工資也成了。

要是換工做的話,別理他,該走就走,大不了損失點

28樓:七月月上

你去打零工時候沒有說清楚嗎或者有一張說明書的嗎你做到什麼時候上面都要寫清楚的。不過有些管理人員就是不講理,你自己想辦法吧。

員工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書,但領導不批,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29樓:匿名使用者

提出離職,領導卻讓員工一個月後再走,合不合理?

不明白這裡的一個月後是表達的30天內,還是30天外。如果是內,就是合理的。如果是外,法理來說,就不合理。

01離職多久時間能走,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0天。

當提出了離職,領導知曉後,就要走正常的離職流程。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員工就可以正常離職了。

所以,作為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30天后走人,很正常。

但如果超過了30天,領導還不肯籤「離職證明」,放員工走,那就不正常了。員工可以直接選擇離開,並不構成「惡意離職」。

02勞動合同法對於時間的規定,是對勞動雙方的保護措施

為什麼勞動法會有這種規定呢?說白了,這樣能夠保護勞動雙方的權利。

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內是沒什麼工作需要交接的,3天足夠了。轉正後,正常安排,30天的交接期,也足夠了。

所以如果這段時間都還沒交接完,除非是離職員工不願意交接,不然就是公司惡意拖拉,不想放員工走。

只要能證明這一點,等30天時間一到,員工就可以直接走人。企業想要告員工「惡意離職」都不可能。

這樣就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方便勞動者安排接下來的個人生活與工作。

對企業而言,也是一樣的。因為工作需要交接,要是勞動者提出了離職就不辭而別,對企業就是一種傷害。這會給企業的正常工作開展帶來麻煩。

所以規定30天,也是希望員工能夠在這30天內,配合公司,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能夠順利過渡。

03提出離職後,提前或推後走,也不是不可能發生

當然了,我們也會碰見其他情況,比如員工提了離職,員工第二天就讓他走人。或者30天到了,還不讓走的。

對於前者,主要是沒什麼工作需要交接。員工既然提了離職,企業索性就放他走好了。

因為提了離職的員工,多半沒什麼工作的心情了。企業強行留下,不過是在浪費自己的人工成本。還不如讓他早點走。

對於後者,主要是工作內容太多,一個月內還無法交接完。或者崗位特殊,一時還未招到合適的替補人員。

雖然30天對大多數人來說,交接是沒問題的,但確實有些崗位工作比較複雜,一個月就是交接不完。

或者碰上企業用人本就緊張,一個蘿蔔一個坑,對於替補人員還未到崗的情況下,公司不得已需要和離職人員商量,讓其再多呆一段時間,以便順利銜接工作。

對於這種情況,出於人情考慮,大多數人都是會接受的。但如果自己確實不願意接受,那也沒辦法。不過做人,還是不要太無情了。

總之,提前一個月辭職,正常30天后就可以走。但提前或者延後,也是可能發生的。至於合不合理,就看當時的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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