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婚男人跟一女人同居三年,並生下一對孩子,女的到生小孩時才知道男的已結婚生子,受害女方應該

2022-11-11 21:16:41 字數 6289 閱讀 8321

1樓:匿名使用者

告他重婚罪,欺詐罪,要求解除非法同居,賠償經濟損失,支付孩子生活費,撫養費。自己的名譽,青春損失費。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當前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規定: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所謂的「結婚」有兩種情況:

1.在民政局登記的婚姻

2.「事實婚姻」

當然要排除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情況。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承認其夫妻關係的這麼一種生活方式。現在我國的婚姻法已經不在承認2023年之後的「事實婚姻」了,但「事實婚姻」有時對合法婚姻是一種威脅,所以刑法的追究體制仍然承認「事實婚姻」。

3樓:我是懷玉鄉人

尋找一名律師,一問什麼都出來了,這種事情你的心情不會平靜下來,但是還是需要你平靜一下,不要心軟,狠狠的告死那王八蛋。

4樓:熬夜巴嘎

去法院告他,怎麼也得把撫養費要回來!!不能便宜他!

一對夫妻,感情不好,女的丟下一女孩走了三年,和一個男人同居生了小孩,想告她重婚罪,苦於證據難找,... 30

5樓:跟隨桑巴起舞

先找一個律師他能給你專業的幫助

他們現在的情況並不是重婚罪,他們並沒有結婚只是同居而已,離婚一定要讓女方給孩子的生活費在孩子工作前。

我覺得還是離婚吧,冤冤相報何時了。

6樓:softkitty塵

她這個應該判不了。不是重婚。你還是諮詢下有關方面的律師吧。

7樓:海萍之約

我感覺這個女人真的挺心狠的,要麼就說明白了離婚,這樣折騰人家不會有好報的,太自私了她。可恨。

8樓:八卦**

凡事情都有起因的,如果能把起因的真實性明確,那就好辦了。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怎麼會沒有證據呢,那小孩子是最好的證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 -你是律師麼- -這種案子不是應該很小case的蠻 = =

11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告上法庭,那個和別人生的小孩就是證據,驗一下dna就行了,所謂親子鑑定就是這個時候用的。

一個已婚的男人在外面又跟另一個未婚女人生了一個孩子,而這個男的並未離婚,這算重婚罪嗎?

12樓:廖明明

重婚罪與非罪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姘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婚男與未婚女是以夫妻名義或者在外人看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都是構成重婚罪的。

關於孩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與就是說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子女撫養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子女撫養權益。

13樓:匿名使用者

1、重婚罪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罪的認定:一是有配偶又與他人領結婚證的;二是有配偶雖然沒與他人(她)再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明智他人有配偶、仍然與他人又領結婚證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3、一個已婚的男人在外面又跟另一個未婚女人生了一個孩子,而這個男的並未離婚,這算重婚罪嗎?:

(1)如果這男人和那女人又領了結婚證,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涉嫌重婚罪。

(2)如果他們沒有再領結婚證、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生了孩子 ,也不構成重婚罪,只是違反《婚姻法》的違法行為。

4、關於孩子:孩子是男人和那女人的共同子女,如果孩子已經超過2週歲且男方的撫養條件優於那女人,男人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ps:不知道樓主是什麼意思,如果還有問題請繼續追問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重婚 ,雖然在外面有了孩子,但是他並沒有到那個女的當地登記結婚,怎麼可能算重婚罪呢,能沒有權力奪回孩子這個我就不太清楚了。

我朋友和一個離婚的男人同居五年,並生了兩個孩子,然後男人前妻又回來了,就把她趕走了

15樓:假裝很會笑

你朋友可以把那個男人發了要錢的資訊儲存做作為證據,可以起訴他的

16樓:馬特雷波迷

可以起訴呀!!!

你朋友她和那男人是事實婚姻,如果他們真的分手了,那你朋友是可以向男方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和子女的撫養費的。

如果沒有分手,只是男方的前妻要趕她出家門,那屬於干涉她婚姻自由,也是犯罪行為。

現在最該做的是讓你朋友放棄一切幻想,不出一分錢。

如果她對那男方還有感情,就馬上去辦結婚手續,為今後爭取更多的利益做準備。

17樓:無上覺的海角

不可以哦,女的自己願意的,你情我願的事,與你有什麼想幹?管你什麼事?現在沒有非法同居罪了,但那女的也是不道德的。要孩子的撫養費一個月也只是幾百塊而已,而且撕破臉也不好。

18樓:酒後閒談

可以起訴,作為事實婚姻,男方過錯。可以要求賠償,並索取孩子的撫養權

19樓:璩弘益

可以起訴,但是這種情況比較麻煩一點,你朋友跟那男的存在事實夫妻關係,所以她有權利享有她該享有的權利,但唯一一點就是你朋友跟那男的沒有領證,在法律框架下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就是說只能享受部分權利),這個建議尋找專業的律師,將情況跟律師詳細說明,律師會告訴你怎麼做才能取得對自己有效的證據,才能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權益,順便提提你朋友,事情結束了就跟那男的一刀兩斷,沒什麼可含糊的,這樣的男人不值得,該爭取的權利就要爭取,實在爭取不到的就當買個教訓,以後眼睛放亮點,傷一次痛一輩子,長點記性

20樓:阿荳獵人

你情我願的事情,法院裡怎麼回去?認準你的訴訟了,最多你回去把他告一個騷擾,由派出所和公安出面調解複試,但是他既然已經離婚了,前妻的突然來臨,就宣告了你的失敗。當初的你為什麼不和他登記以後帶生孩子呢,你們這種非法生育出來的孩子,以後戶口會怎麼落呢?

不落在誰的身上,你這樣對得起孩子嗎?

我們都同情你的遭遇,但是對你的所作所為,我們也應該說你幾句當初的選擇的時候,為什麼不考慮清楚呢?一個男人連你的忠心都不能負責,你為什麼還要和他生孩子?同居5年,你哪來的勇氣去選擇和他在一起生活呢?

既然知道他的過去,當初為什麼不考慮好呢?往往我們都被眼前的一些甜言蜜語說欺騙,但是等我們發現錯的時候,已經為時已晚,說的太多也不能解決當前的困境。

2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可以起訴,要求男方支付至少一個孩子的撫養費。

撫養費數額為其月總收入的25%。

至於其它,就免談了。

因為同居五年沒領結婚證,你朋友也有責任,憑什麼要不清不楚的一起生活了這麼多年,且還生下了兩個孩子?!如果不是男方前妻回來了,並在男方默許下趕走了她,是不是她還會繼續維持現狀?!

早就不存在所謂的事實婚姻一說,同居也不受法律保護,更無法追究男方的法律責任,因為同居是在其離婚之後。

如果你朋友到現在還看不清男方的嘴臉,還在意那些廉價的「曖昧的關心的話」,就實在是無可救藥了。

22樓:小程式綠年愛健康

詳情可諮詢律師 這種渣男還留著繼續壓榨自己嗎

重婚罪定義是什麼,已經領過結婚證,但男的又和其他女人同居生了一個孩子 5

23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重婚罪?

什麼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二、重婚罪怎麼認定?

瞭解了什麼重婚罪肯能很多人還是不是很清楚,下面來說一下重婚罪怎麼認定。

重婚罪怎麼認定呢?重婚罪的認定先要認定是否是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一)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如何界定?

很多人把同居關係直接認定為重婚,並不是所有的同居關係都構成重婚罪,那麼重婚罪如何界定呢?

關於同居關係與重婚行為界定問題:202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同居關係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轉化為重婚行為。

所以,在這裡有必要對同居關係和重婚行為進行界定。

一、一般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後,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這裡的一般同居關係,是指2023年2月1日之後,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係糾紛,從2023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二、事實婚姻關係必須經訴訟程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這裡的事實婚姻關係 ,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2023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係等同合法婚姻關係,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三、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四、對於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為重婚。

五、對於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

六、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後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當然,對重婚行為的界定也不能無限制擴張。不能將屬於道德、倫理調整的婚外情也納入重婚的範圍。因為只有那些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在事實上形成了夫妻間人身關係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實質上稱得上是一種婚姻行為。

婚外情、通姦、一般的姘居,只能通過德治、黨紀、政紀來解決,而不應上升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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