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獨狼也有春天
我覺得不值得,結婚是為了幸福生活,而不僅僅是為了婚禮的隆重。
當兩個人決定要走入婚姻,婚禮就是擺在兩個人面前避不過去的一次考驗。有些夫妻選擇花費兩人全部積蓄用來辦婚禮,我覺得這很不值得。
婚禮是向親朋好友的一次莊重宣告,不論是否隆重,會祝福新人的始終會祝福。我有個朋友婚禮足夠隆重,我和我愛人當時還都非常羨慕,可是他們的婚姻卻只維繫了半年就離婚了,這讓我們有些不知該如何表達內心想法
我結婚時婚禮並不算隆重,只是按照家鄉習俗走程式。在整個過程當中,我都覺得自己像一個牽線木偶,可是這並不影響身邊的親人朋友給予我祝福。
當婚禮結束之後,所有人都知道我已經結婚,也都知道我與愛人足夠相愛,我覺得這就已經足夠了。在婚禮上花費更多的錢,還不如拿這些錢去度蜜月,讓兩個人有一個更加美好的婚姻生活開端。
花費兩人全部積蓄辦婚禮,我覺得非常不值得。婚禮是展現給所有人看的一次儀式,可是生活卻終歸會迴歸兩個人。不論你們的婚禮有多隆重,當兩個人迴歸平淡生活之後,如果缺少互相尊重和體諒缺乏婚姻生活中和諧相處的方式,這段婚姻依舊不會幸福。
對於普通家庭來講,兩個人結婚後擺在面前的就是要孩子的問題。可如果因為婚禮花掉全部積蓄,那又該怎樣做要孩子的準備呢?
一次莊重的婚禮或許會讓人銘記一生,可是之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兩個人的生活或許都會很艱難。
每個人都對婚姻有不同的要求和選擇,這談不上對與錯,只是我卻認為這樣做不太值得。至於是否要花費全部積蓄辦婚禮,這需要夫妻兩個人共同去商議。
結婚是為了讓生活更幸福美滿,婚禮只是一次儀式,從來都不是決定婚姻是否幸福的關鍵。
2樓:e時光再燃
我覺得不值得。因為婚禮更多的是一種形式。應該量力而為,才恰到好處。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非常值得,因為這樣的婚禮肯定會非常的氣派,會讓到來的嘉賓都非常羨慕吧。
4樓:霧拉拉
花費兩個人的全部積蓄來辦婚禮,其實是不值得的一件事,因為婚禮只是形式。
5樓:多肉
我覺得很值啊,因為這樣會讓婚禮的場面非常盛大,會讓兩個人一輩子都難以忘記。
6樓:我是一個小蘑菇
肯定不值,通常來講,如果花費兩個人的全部積蓄用來辦婚禮,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畢竟,這樣下來以後的生活就會變成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不值得,因為花完了這些積蓄,兩個人婚後的日子就會非常的緊張吧。
8樓:小卿學姐
我覺得不值得,婚禮雖然只有一次,但也是暫時的,應該為以後做打算。
9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一點都不值得,因為這樣會讓兩個人結婚之後的日子過得很艱難。
10樓:慕容螺
我個人感覺花費兩個人的全部積蓄來辦婚禮的話,感覺不值得,因為這樣在婚後生活上會遇到很大的問題,因為經濟原因兩個人會出現一些矛盾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的條件和程式是如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辦理結婚手續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23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記條例》 (***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民政部2023年9月24日釋出)
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12樓:永世回眸
下面是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和家庭關係的規定,供你參考.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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