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去上班,53從5樓掉下,單位定了八級傷殘,我能不能申請人身損害

2022-10-15 09:11:46 字數 5964 閱讀 147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首先,工傷是不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賠償的。其次,工傷的賠償一般高於人身損害,現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賠償了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關係解除的時候,還享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 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

再者,工傷和人身損害鑑定標準不同,工傷八級,人身損害是評不上八級傷殘的,最高能夠評定為九級傷殘,也有可能是十級傷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因為這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樓:專注法律研究學習

不能,就是屬於勞動工傷

我是一名八級傷殘的普通工人,單位已破產,本人今年52歲,能否申請提前退休?如何辦理?有關規定?謝謝!

4樓:

你必須有特殊崗位證明,就是有的話,到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去諮詢一下。看看什麼崗位的退休時間如何。然後根據要求,再去開有關的證明。

應該說要破產了,單位會卡的比較鬆一些的。何況你有八級傷殘證明。祝你成功!

5樓:今天到底吃啥呢

可先跟原公司負責人商量,讓他給你開相關證明,拿去勞動人事部,辦理失業證。

6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限定被除數在100內

按工傷標準做傷殘鑑定而按人身損害標準索賠合理嗎?如有,請指出依據那條明文規定?

7樓:山野柴胡

【工傷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護理依賴等級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 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鑑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非法用工 處理程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這個員工肯定沒有買社保,賠償責任得由僱主來承擔。

第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工傷標準的計算專案基本相同,只是計算基數不同。

第三,法院這麼判決也有他的法律依據在,如果你不服,可以上訴。

9樓:匿名使用者

1、僱員傷害的鑑定標準按照工傷標準為依據;

2、法院的做法合法;

3、僱員有權選擇賠償方式,不能駁回。

10樓:匿名使用者

1,不正確

2,合理

3,不屬工傷,屬僱傭內傷害

52歲到我公司工作,半年後突發腦溢血死亡,請問有哪些依據可以認為不是工傷?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從勞務關係上,確認不能視同工傷。勞務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規,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也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按人身損害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號

18.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23年6月21日

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若干意見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2023年5月7日

二、勞動關係及責任主體的認定

12、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用工關係的,如何處理?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上述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魯高法〔2010〕84號

15.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2)用工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二、受案範圍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內退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一般應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原用人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又要求現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援。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三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內退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一般應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原用人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又要求現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援。

12樓:

這種情況個人認為是不屬於的。有以下情節,算作工傷。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登陸到去請教勞動工傷的律師去解答吧。

13樓:賓彪假行僧

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可以視同工傷

媽媽53歲,上班時工傷了,左手無名指外關節缺失,應該按照什麼標準賠償?謝謝

14樓:匿名使用者

女性53歲,如果是工人崗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不是勞動關係,是勞務關係,上班時受傷,是不能按照工傷補償的,由用人單位按人身損害賠償。按照人身損害鑑定標準,左手無名指外關節缺失,是不構成傷殘等級的,用工單位應當按過錯原則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如果受害者屬於管理崗位,或者參加了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可以鑑定為十級傷殘,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本人工資;

2、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指定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以上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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