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於現在普遍的無薪加班怎麼看,為什麼公司現在把員工的無薪加班視為理所應當

2022-10-02 02:56:48 字數 5956 閱讀 6304

1樓:舊笙吖

在我們工作的時候總會面臨加班這樣的問題。我們知道加班這個事情有時候會額外的支付工資,但是其實現在很普遍的都是無薪加班了。就是我們在規定的工作之外,我們還需要進行加班。

其實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在工作日的時候需要完成的任務太多,然後沒有完成。所以為了趕這個進度,我們必須要在工作外加班。

其實對於加班這個事情,如果要是給一定的工資的話,其實也沒有什麼事兒,但是如果要是無薪加班的話,我們可能會沒有那麼大的動力去加班。其實對於這件事情來看的話,如果要是因為企業中有些特別重要的工作需要馬上解決的話,我認為加班是無可厚非的。因為有些時候其實企業它的經營狀況跟我們的工作以及工資是息息相關的,雖然說是我們只是在自己的工作,但是其實企業如果要是好了的話,我們也會變好。

所以其實努力為其解決問題也是我們的責任之一,這不僅是為了企業也是為了我們。

但是我認為加班這個東西是有限度的,我們不能夠為了企業工作而無限制的加班從而佔用了我們正常的休息時間。因為現在特別多的那種工作猝死也是很常見的。所以我們要能夠保證自己的生活狀態。

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要是特別沒有限制的加班的話,反而員工的工作狀態也不是特別的好,這樣的話影響了工作效率,其實也是不是很好的。

所以我認為無薪加班也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適當。

2樓:

接受不了,現在的普遍無薪加班,其實是違法的,我們加班是要受勞動法所保護的,如果某公司某單位要你加班兒,但是沒有薪資補助,那可以把他告上法院,讓法律去制裁這個單位的。當然,如果你是要靠著這份工作養家餬口的,那麼你還是別那麼做了。主要還是取決於你自己,能接受就工作,接受不了就辭職。

3樓:

現在普遍存在著無薪加班的現象,我認為是不對的。因為所謂在工作日外要加班,是說明在工作日內由於工作量太大,時間緊確實事情做不完,為了趕進度,按時完成任務必須要加班。在工作時間外,加班應該給加班者一定的補助,這是在額外的付出,給一定的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所以我認為無薪加班是不對的。

4樓:天亞是我

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好的,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工作沒做完加班也沒什麼 如果工作做完了還要加班那就沒必要了 無償加班是對工作的一種負責任態度 但還是要酌情 如果每天無休止的加班 要麼換工作 要麼向公司提出意見及建議

6樓:收藏家

我這加班沒錢。不放假天天上班。工資才3000多。

7樓:221204飛飛

這個是無可奈何,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所認識的, 瞭解的朋友裡面. 但凡在bat的大廠或者是其他知名公司. 996就是他們高薪組成的一部分.

為什麼996一直能存在, 因為比不是996的公司薪水高. 其實這不是無薪加班. 只不過國家沒有強制限制.

所以996才能維持. 剩下的那些, 無薪加班. 如果不是為了提升自己.

那就是從業者對於老闆壓迫的一種默許.

9樓:sw藍色

現在的普遍無心加班兒,我是這樣認為的。這是違法的,我們加班是要受勞動法所保護的,如果某公司某單位要你加班兒,但是沒有心勁,那可以把他告上法院,讓法律去制裁這個單位。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競爭激烈,稍有怠慢就可能被淘汰,生活不易啊。

11樓:永恆天道

沒看法,普遍趨勢如此,現在就業壓力這麼大,加班已經是常態化,除非你特別出色,到哪兒都能混出個頭來,那還能有談的資格

12樓:牟又厹

這是沒辦法的 為了生存所以只能遵從 因為每個人都想過上更好的生活那就必須努力

說說大家對無薪加班的看法?有些員工自願加班,真是大公無私?

13樓:manman走過來

無薪加班一般是小公司,這個看個人選擇,主動加班的人,在老闆那裡印象比較好,升遷什麼的在相同條件下肯定比不愛加班的人大

14樓:

自願加班 因為是自己的

強制加班、無薪加班違反了勞動法的哪一條?

15樓: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法律規定的名稱,再找出對應的條款即可。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再問。

16樓:子娟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7樓:學而不厭

勞動法規定:加班自願,並最多加班不能超過32小時/周;強制加班肯定是不對的。

一般時間加班應付薪酬的1.5倍,周

六、週日加班應付2倍;法定的節日加班要三倍工資

18樓:簡簡單單

1、強制加班、無薪加班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2、《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無薪加班是否違法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是違反勞動法的,法定假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於伏海律師

為什麼公司現在把員工的無薪加班視為理所應當

20樓:開飛機的l舒克

因為勞動者不懂法,他們不知道自己是可以拒絕加班的。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已經被恆大地產錄用,當聽說恆大工作大環境不是很好,經常考核,問責、無薪加班,不知該去還是不該去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聽我們同事也這樣說過,他去年就是在恆大。就是招聘資訊上說的那些工資,一般是拿不到那麼多的。考核之後,有的事情就給罰款了。

我們是內蒙古地區,瀋陽不太清楚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濟南公司的,給你聊聊吧。辦公環境尚可,工作量飽和,工作壓力較大,如果每天工作時間不是集中精力高效率工作的話,加班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考核是經常的,如果是工程部的話面臨的考核壓力較大,其他部門就是偶爾問個責,這個頻率其他部門每個人一年一次左右吧,如果工程部的話可能兩三個月就得問一次。

所謂問責就是罰個1、2白。無薪加班是事實,沒有加班費。該不該來還是得看個人具體情況了,恆大說實話適合那種事業型有野心的職場精英,普通人又想過的舒服的話,確實不合適。

強制加班、無薪加班違反了勞動法的哪一條呢??

23樓: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法律規定的名稱,再找出對應的條款即可。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再問。

24樓: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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