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我,給點建議,勞動合同問題

2022-09-24 03:41:37 字數 6279 閱讀 4563

1樓:虛妄預言者

唉,單位比較慘了,你就比較爽,可以要求很多東西。

1、單位一直沒有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訂立勞動關係,否則,從勞動合同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的第二個月開始,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滿一年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該條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那麼,你可以主張從2023年2月1日開始,至2023年12月31日為止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並且,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單位和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了,對於你這樣想離開單位的人來說,籤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什麼意義,只要能拿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就行了。

2、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

這一條很有可搞之處。你目前還沒有辭職的話,你可以主動以「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和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由於沒有勞動合同,你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稱為「事實勞動關係」)。

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以此條理由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你已經在單位工作10年的情況,你可以主張10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要為你補繳10年的社會保險。

但是,若你是主動辭職後,再去追討社會保險,那麼就無法要求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只能要求單位給你補繳10年的社會保險。

3、總結一下,如果真的要和單位打官司,你一共可以得到11個月+10個月,總計2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且補繳10年的社會保險費。

這也就是為什麼單位比較慘,你比較爽。不過社會是和諧的,看得出老闆和你的關係還不錯,還是退一步,和老闆好好商量一下吧。

2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可以得到補償,你可以請求福利等,要是協商不行就勞動訴訟解決,要是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寫辭職書

公司和我籤的勞動合同有哪些條款不合理,請大家幫我指出越詳細越好,小弟法盲,謝謝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條第二款,賠償金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違反競業禁止、違反服務期約定——公司有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兩種情形下,方存在賠償金問題),該條款無效。

第八條第二款,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否則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待通知金」。然公司單方面解除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1年給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上按1年算,給1個月)。該條款無效。

第九條第二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該條款無效。

另外,第四條第四款,工資發放時間是...次月28日,這個要明確下的。而且在次月的月底發放不合理(如果1月1日入職,變成2月28日拿工資了),建議調整(至少是次月10日前);第九條第五款的補充內容有點問題,每月的平均工作日應該是22天,合同上加4了天,應該是每週含了1天雙休日,雙休日加班應該是雙倍工作,這個要注意下。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條第二項賠償部分不合理

第九條第三項不合理

第九條第五項:加班有統一標準,補貼不成立,後面的補充也不合理。

總之這合同很業餘,即使出了問題,拿去仲裁,很多條款也不會得到認可如果你是用人方,建議在完善一下,畢竟現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還是很嚴格的

5樓:做一個有趣的中國男人

首先,勞動部門有標準的合同;

其次,合同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就可以了。

第三,基本上,此合同沒有多大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最要緊的一條:沒有告知你所從事的行業存在哪些職業病有害因素、對身體可能會造成什麼損傷

7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勞動者,你籤勞動合同的時候只要看清楚工資的約定,工作時間的約定就可以了。其他的呢閉著眼睛籤也沒有多大問題。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規範的條款無效。

你這份合同提出來讓大家跟你看,如果僅僅是作為你簽訂合同的參考,沒有太多必要。你如果沒有接受單位的專業培訓,你可以隨時走人而無需承擔違約金。等你離職時,你該拿的錢一份不會少。

大家幫我看看這個勞動合同的這段話是什麼意思,謝了。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單位在規避《勞動合同法》。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屬於「(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理論上你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單位約定這句話,就是要你確認你此前沒有在這個單位工作。

2、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或解除。 這句呢,用人單位也是在防範自己的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你單位在意思是讓你確認,你已經明確瞭解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要打官司,請個律師吧。你對這個《勞動合同法》還不太清楚,去打官司,會很麻煩的。

參考資料:《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樓:紅眼狂獸

建議:如果廠裡面已經給你交這麼多年的各種金的話,並且還有可能有前途的,光明的,有潛力的工作下去,可以無視這個問題,但是最好找一個律師事務所付錢諮詢一下,現在不是很貴,畢竟你還年輕,還沒有到退休年齡,最好諮詢一下

急,請求法律幫助,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謝謝謝謝了!請大家多給出出主意。

10樓:匿名使用者

1.保留公司工資發放的憑據和勞動合同,以及加班單之類的。

2.從今年9月1日起,根據《社會保險法》,企業是要給員工交五險的3.如果公司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們公司給你們開解除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寫明解除原因和時間,而且一定要拿到手。

如果公司不給你們賠償金,這些都是仲裁的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上簽字,必須是兩份,同時在上面註明:

「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接受以該方式解除合同,要求提供經濟賠償***元,請在****日前予以答覆,超過期限,則提請勞動仲裁,以勞動仲裁為準。」

原件兩份,自己保留一份。到期後,如果公司沒有答覆,或沒有給予經濟賠償,憑此件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該仲裁是保護勞動者的,一般是一告一個準,不但可以獲得工資,還可以申請獲得未獲得的社保費用,還可以申請獲得補償,還有,公司肯定會被罰款,該罰款勞動者也可以申請。

總之,既然已經撕破臉,就狠狠敲他一筆,讓他長長記性。

12樓:王元頁

如果和單位協商達不成協議,只能去仲裁

保險要看戶口性質,如果是農業戶口或者非本地戶口,是可以繳納 三險的加班費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

單位解僱 應該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公司已經給你們解除合同通知書了,現在你們手上的證據已經滿足了。

只要帶勞動合同和該通知書就能提起仲裁,要求雙倍的賠償金,並且可以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間屆滿。

除了仲裁和協商外,沒有其他途徑。我國勞動爭議不能直接起訴法院。

14樓:

沒有正當理由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經濟損失,具體的賠償辦法你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如果涉及人數眾多,建議你們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是12333.

15樓:匿名使用者

網友你好,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違法行為,並且涉及人員較多,賠償等相關善後事宜未做任何交待。我覺得最好的辦法是做兩手準備,第一,協商解決,提出你們的解決方案,這樣有2點好處,首先,和諧解決,方便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因為到勞動監察部門的話 他們的行為肯定要罰款的)。第二,我們的目的明確,賠償,仲裁的話時間相對久一些/

如果他們不願意進行賠償的,只能想當地市、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到期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他們就要向你們支付經濟補償,到時候可聯合向勞動爭議仲裁位會員申請仲裁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想諮詢大家,希望能夠得到大家的幫助,謝謝!

17樓:

如果你認為調崗不適合你,當然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公司破產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沒有勞動合同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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