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能否進行工傷認定?在工作中被侵權是向仲裁委仲裁還是法院起

2022-09-23 18:16:43 字數 5911 閱讀 404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關係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僱傭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僱員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由僱主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僱員有重大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僱員與僱主不能就人身傷害賠償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南京蘇南徐律師

不能,只有勞動關係才存在存在認定工傷之說,僱傭關係過程中所發的傷害事件,由侵權法調整,只能想法院起訴侵權賠償,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工傷賠償還是人身損害賠償?

3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4樓:匿名使用者

1、以退休年齡為界,超過則為僱傭關係,不超則為勞動關係。

2、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與工傷無關,不能做為工傷索賠的依據。

3、工傷認定以一年為限,自發生工傷之日起,超過一年勞動部門不受理。

受理單位為勞動局(人社局)(工傷)鑑定委員會。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收到認定結論後,如對認定結論不服,15日內可申請行政複議。

收到認定結論後,申請工傷鑑定,根據鑑定等級,索取相應賠償。

最後,此老闆如果採取拖延方法,你最好諮詢相關律師,採取最快算途徑,速決,以免人走則空。

5樓:以莫相濡

屬於僱傭關係,要按照工傷賠償!勞動仲裁可在一年內提出申請,我幫你問了下,具體勞動仲裁程式你還要問律師!

以下是參考資訊,希望對你有幫助!

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編輯本段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陣列成。

編輯本段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編輯本段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編輯本段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應當在**的四日前,將**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僱傭關係可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是合同關係,只能到法院起訴

8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個體經營戶僱傭,並且該個體經營戶僱傭人數超過7人的,可以使用勞動法,可以認為是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

(參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聘請和僱傭有什麼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聘請是勞動關係,僱傭是僱傭關係,兩者分別為勞動法和民法調整。區別:

(一)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範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

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僱傭關係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其對僱傭關係的規定比較寬泛籠統,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僱傭關係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二)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而僱傭關係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式。

(三)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可知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10樓:暮靄之名惋惜

聘任指的是聘請任職,一般比較專業技術職務就用聘任。

聘用指聘請任用,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

聘請,原指公府徵辟,後可指邀請人任職。

11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僱用其實就是勞動關係,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我在個體戶經營者的歺館已工作三年,他提一輛摩托車給我每天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在些期間他沒有與簽訂勞動合同,前幾我在幫其歺館送外賣盒飯時在途中因摩托車發生側翻受傷,經醫院照檢查結醫生診斷,我的右腳右外踝骨折。現如今歺館經營者,不願承擔住院費和後期**治費以及經濟賠償責任等。現我該怎麼辦?

請您給予寶貴的指導和建議。為謝!

回答可以撥打勞動局**維權的

可以撥打12333投訴有關勞動糾紛的事項,12333是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專用**,當有意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可撥打此**。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諮詢投訴**,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需要撥打114進一步諮詢。

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是國家重要的民生服務平臺,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系統的建設,將有助於暢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渠道,提高對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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