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可以根據口供定責嗎,火災原因鑑定

2022-09-23 16:40:22 字數 4971 閱讀 3572

1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是行為人的口供與勘察結論一致可以直接確定原因與責任;如果口供與勘察結論不一致,還不能確定原因與責任;如果具有口供、而無法勘察或沒有勘查結論的,通過推論事實成立,而通過推論而排除了其它因素,只存在或成立唯一因素的,也可確定原因與責任。

總之,火災原因與責任的認定,是非常嚴謹、嚴格的科學定性過程,不會枉下結論的。

2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口供可以作為定責的依據之一。如果有輔助證據,口供可以作為定責的主要依據。如果除了口供以外,沒有其它任何輔助證據,就不能單純的依靠口供進行定責。

現在在一些人為災害方面對於責任的認定,其實也是與刑事案件疑罪從無原則類似,沒有證據證明的東西,就不能輕易推定責任

3樓:

你好;火災原因是可以根據口供定責的,出了火災之後,根據火災大小,各種情況,由專業人員,經常反覆調查研究,情況數實,最後才能定責任的。

4樓:

不可以,通過鑑定後才能定責,不可根據口供定責,是比較嚴格的,通過很多撿查才能有結果,一定要注意安全。

火災原因鑑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火場勘驗是武警消防學院的一個專業來的,專門有一幫人研究這個。

簡單來說,要搞清楚**原因,關鍵在於判斷**點。

通過參考火場內燃燒蔓延的方向及終止線、煙燻痕跡、物品損毀情況及方向性等現場痕跡,可以大致判斷出**點,如果有目擊者倖存的話,也需要向目擊者核實。一般來說**點只有一個,或一定範圍內明顯相關的幾個——無明顯關係的數個**點就應高度懷疑人為縱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點之後,就開始在**點附近尋找物證來證實**原因,如,短路的導線、電熱器具殘骸、化學物及反應產物殘留。而提問者所說的已被徹底燒燬,無法取得物證的火源,就只能通過間接證據來判斷,如吸菸火災就只能通過查明環境溫溼度、可燃物儲存狀況、可燃物的性狀及旁人針對吸菸者的口供來證實。

6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是消防局屬的,很多檢測機構都有檢測能力,比如電氣火災熔痕很多金屬研究所也能進行金相鑑定。但消防局的親兒子是天津所。

7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是消防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公安部第108號令釋出《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適用於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一些特殊火災要由***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是消防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公安部第108號令釋出《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適用於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一些特殊火災要由***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提問鑑定結果幾天能出來

電路出問題能查出來原因嗎

回答你說的是火災事故認定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情況複雜、疑難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找專業人員肯定會找得到,家庭用電要特別注意大功率的電器,會對電路有傷害,尤其裝潢過的房子,接頭比較多很容易出問題,到時候還不好查,也很危險嚴重超電線符合也容易發生火災,一定要安全用電。

更多17條

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8樓:準國女神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

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

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係。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因火災產生的民事糾紛往往以此為依據,使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上產生了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狀態的效力。

由於現役部隊特殊的管理體制和頻繁的流動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始終難如人願。

再加上目前火災原因調查從業人員數量少(全國約3000人左右),任務重(全國僅2023年第一季度就發生火災98280起),裝備差(基層組織幾乎沒裝備任何技術裝置),專業機構少(全國僅有四所專業的消防科研所。

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災調查為主),而且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僅有四種責任分類,連每種責任的定義都沒有),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不容樂觀,嚴重滯後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

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性質的認識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著眼於其主體的特殊性和科學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樣,是一種技術鑑定,不是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而部分法律界人士著眼於主體的行政主體資格和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這種分歧反映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部分法院受理並作出判決,部分法院以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們必須肯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是一種技術鑑定,而是一種行政行為。《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依此授權,公安消防機構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原因、火災損失等調查情況,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進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

所以,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哪種行政行為,在回答此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弄清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物件以及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顧名思義,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的是責任人是誰和其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責任在通常意義上有三種含義,第一是「義務」,第二是「過錯」、「譴責」,第三是「處罰」、「後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義,即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後果。

9樓:穎灬彥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對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熟悉**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在進行判斷。

原火災事故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原因認定正確的,複核機構應當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

原火災事故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機構應當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複核認定或者責令原認定機構重新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並撤銷原認定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

(一)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結果公正的;

(三)認定行為存在明顯不當,或者**原因認定錯誤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10樓:金果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的是責任人是誰和其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責任在通常意

義上有三種含義,第一是「義務」,第二是「過錯」、「譴責」,第三是「處罰」、「後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義,即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後果。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

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

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係。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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