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2022-09-08 23:04:49 字數 5065 閱讀 7068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主體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並使用者。

(二)主觀方面

學界通論認為該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從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看,這是完全正確的。但在上述《解釋》頒行後,筆者認為該罪的主觀方面也可能是過失。

根據《解釋》:「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所謂「知道」,在此可理解為明知。這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一般持放任態度。這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是一致的。但對「應當知道」該如何理解?

筆者認為,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根據行為人的經驗及相關知識,應當注意到但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注意到。在此涉及到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與「注意能力」問題。「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由於職務要求所負有的特定職責。

「注意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否認識其行為性質的能力。如果行為人既有注意義務又有注意能力但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注意到,即沒有認識到其所購買的醫療器械或醫用衛生材料是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從而產生了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是該罪的過失形態。

(三)客體

從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為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為公共安全。

懲罰該罪注重的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現一定的危害社會結果後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生產、銷售、購買並使用行為而沒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以該罪論處。那麼,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應為公共安全。

因為即使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但其生產、銷售、購買及使用行為已經是對醫療用品專門管理制度的嚴重損害。但刑法並沒有將此作為該罪處理。可見在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這兩者中,立法者顯然更傾向於保護後者。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第一,行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生產、銷售。第二,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既可是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也可是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刑法所關注的是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只要由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了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即可構成本罪。

在第二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僅要有購買行為,而且要有使用行為。因為依照《解釋》的規定,該罪是一種結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結果時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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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鄭益能律師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後果是什麼

3樓:鄭益能律師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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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刑事律師宋開誠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上述器械及材料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涉嫌本罪名,該如何辯護?

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什麼意思

6樓:捷俊慧

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生產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怎樣正確認定

7樓:匿名使用者

1.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所謂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是指行為人生產或者銷售的專用於預防、診斷、**疾病,調節人體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裝置、裝置、器具及其輔助材料,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標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22.按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本罪原屬於結果犯,即只有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但是,2023年12月28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已將本罪修改為危險犯,即只要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就可構成本罪。

33.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44.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構成本罪,但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達到上述銷售金額標準3倍以上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8樓:麗江律師郜雲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9樓:鄭益能律師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認定條件

10樓:阿默萌神傓

司法實踐中,該罪屢禁不止,往往與一些醫療機構和個人為了單純追求 經濟利益,

低價購買劣質醫療器材及醫用衛生材料有很大關係。鑑於此,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第4款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該條規定相對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來看,顯然擴大了打擊面,將該犯罪行為不僅限定在生產、銷售上,還包括購買使用行為。 該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它包括兩種具體的個罪名即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由於該罪是結果犯,即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此罪,因而對生產者來說,一般伴隨著銷售行為,因為只有商品投放市場後才可能引起實害結果的發生。

生產、銷售行為往往是互相依存的。在生產者、銷售者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在理論上就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這種共犯形態中,一方的犯罪行為依賴於另一方的犯罪行為,二者相互結合,才使各自行為在刑法中具有獨立的意義。

如果銷售者自身又是生產者,則其僅成立一罪即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而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於該罪在客觀方面所具有上述特點,就要求我們在對銷售行為進行刑事追究的同時,必須同時追究生產者的刑事責任。 第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前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後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前罪在主觀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是過失,後罪則只能是過失;前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購買並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而出現了嚴重危害結果,後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前罪的犯罪客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後罪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由於二者在犯罪構成上的上述區別,使二罪好像沒有什麼易混淆之處。但是,當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而購買、使用從而發生了嚴重後果 時,就容易在認定上出現混亂。

因為對於前述《解釋》中的「個人」,筆者認為應是指醫務人員,即有合法行醫資格的醫療機構的職工和個體醫生,而這與醫療事故罪中的主體資格是一致的。而《解釋》中的「應當知道」又說明了行為人行為時是出於過失心態,由這種過失而導致的結果也應被理解為是一種責任事故。由於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就使二罪在這種情況下具有犯罪構成上的重合性。

因而在此情況下行為人基於一個行為就可能觸犯兩個罪名,這在理論上應屬於想像競合犯。以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應擇一重處斷,即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處罰。

第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這兩個罪名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依照刑法理論當特別法與一般法出現競合時應以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為主、重法優於輕法為輔的原則,依據上述原則在認定二罪時就應注意:

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但其銷售金額已達5萬元時,受前罪對犯罪結果要求的限制,就只能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若銷售金額未達5萬元,也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不應以犯罪論處。

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對人體健康已造成了嚴重危害但尚未達到《解釋》中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但銷售金額已超過50萬元的,或者尚未達到《解釋》中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但銷售金額超過200萬元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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