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工地大庫打更,老闆欠四萬多工資,向老闆討要,他就說等幾天

2022-09-05 12:11:35 字數 5368 閱讀 9501

1樓:

拖欠工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下次在要工資的時候,想辦法錄音,讓他確認時間。

如果長時間這樣,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能夠證明事實勞動合同就可以,還可以要求老闆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勞動法中拖欠工資的行為,需要有證明你和他發生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卡,儘快進行勞動仲裁,或是起訴。

我父親看管工地(打更)被人打傷~!

4樓:正氣長春

我來回答你的提問: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如果行為人所採取的暴力,造成你父親及處警民警傷殘的(傷情必須達輕傷以上),還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可以數罪併罰。

二、如果行為人現在不給予你父親及受傷民警賠償,你們可以等待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犯罪嫌疑人給予你父親民事賠償。這樣更有利於你們維權。

此案公訴對你們更有利,你們不必自訴。

三、由於個案和個案不同,地區和地區也有差別,所以賠償的標準也不同,你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標準和專案自己進行計算。

**如下:

最後,祝你們維權成功。

5樓:匿名使用者

1.犯罪嫌疑人存在襲警行為,是否肯定會被判刑(大概會判刑多久)

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妨礙公務罪,但我無法回答是否全部會判刑,會判多久,回答那是不負責任,要看法院怎麼判。

2.關於賠償方面,是等待公安機關的訊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還是自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要錢,自行提起要錢。你可以自己衡量,一個時間長,一個時間短

3對於第二條的補充,賠償方面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哪些方面,希望具體一些越詳細越好

醫療費用,誤工費用,以後的後續醫療費用,營養費用,護工費用,但不接受精神損害賠償(刑訴規定)。

6樓:就如你所想

1.大多數情況下襲警是肯定會被判刑的,具體叛多少要看具體情況,這年代很講關係的,有些是錢可以解決問題的,有些警察不爽他,就可能讓法官判重些.....

2.一方面要到公安機關去了解資訊,一方面提起訴訟,建議你找個律師好好的問問,但要注意律師只認錢不認人的,什麼壞的都說,讓你怕.然後自願找他幫忙.....

3.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建議你找個律師自己問問,諮詢一下,最好弄個幾十塊錢給他,他才捨得開口的,諮詢嘛,又不是叫他打官司,他說的話要自己斟酌一下,不要什麼都信,我上面說的,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1、呵呵,夠猖狂的,這年頭,怎麼淨出橫人?

2、「犯罪嫌疑人存在襲警行為,是否肯定會被判刑(大概會判刑多久」:

(1)大陸不存在「襲警」的法律概念,那是電視片或香港警界的「術語」,大陸的概念是妨礙公務。

(2)如果警察傷得不是特別重:會按妨礙公務處理,如果警察構成輕傷或重傷,可能會按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處理了。

(3)可能會判刑了,但具體判多長,確實沒法告訴你,只能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關於賠償方面,是等待公安機關的訊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還是自行提起民事訴訟?」:

(1)關於賠償,你父親有兩個選擇:一是申請認定為工傷,由老闆賠償,如果老闆已經為你父親買了工傷險,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二是向致害人索賠。

(2)向找人者索賠的:如果公安以刑事案立案了,你家只能等檢察院提起公訴、你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要賠償。

當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的各個階段提起。

(3)在刑事案件沒有審理完畢並經法院判決前:你家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的,法院不會受理審判,因為我國有個原則是先刑事後民事。

4、「對於第二條的補充,賠償方面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哪些方面」:

(1)可以要求你父親的所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等。

如果最後經鑑定構成傷殘,還有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2)各項費用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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