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所民辦學校做了多月的老師,想辭職

2022-08-27 06:31:27 字數 3831 閱讀 9506

1樓:觀於四極

如果沒有更好的去處的話,建議你咬咬牙,堅持下去,對於一個人的來說,不管在哪從事什麼工作,所有的經歷都將是你一筆寶貴的財富,離開可能會讓你暫時脫離一種煩惱或困境,但很多東西你以後一樣要經歷和麵對,既然逃不開躲不掉,不如現在就坦然面對,努力的去戰勝所有挑戰,相信你從中得到成長,積累經驗,為走好今後的路奠定基礎。

2樓:飯飯傾情

一個月的時間,應該還不足以讓你全面瞭解學校的管理執行,也不足以證明你對學校的適應度,既然已經能夠入職,說明你也是經過考試面試得到學校基本認可的,所以,還是再堅持一下,感受一下教師崗位,客觀對自己做一個評價,之後再確定去留。另外,民辦學校從客觀上講,肯定是要比公辦學校的壓力大,還是要看自己是否能承受。

3樓:在幕阜山吹風的雪天

如果自己考慮好了,並且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對以後有新的打算。那你想辭職就按自己的意願去做吧

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是不能約束,

學校嘛,

一般來說是正規點的,

要是拖欠工資,是可以投訴的,

去教育相關部門吧,,,,,,,

5樓:

想辭職 ,是什麼原因,如果工作不順心,是可以換換的。

6樓:珍惜你

為什麼要辭職啊,多好的工作呀。

7樓:敏而

合同約定不發工資是不合法的,這部分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合同約定了每月的幾號支付工資就等幾號,約定期限如果還沒有支付的話,就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我在廣東東莞一所民辦學校工作,以前是做老師,現在是做行政,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我現在要辭職,

8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訂合同,辭職基本上沒有什麼可補償的。

如果學校人性化點,你跟學校反映應該會有。

但是這種希望不大。

現在的社會很實現的,一談到錢,學校肯定會有說法。

9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所以你辭職與你籤沒有籤勞動合同是沒有關係的,根據勞動法按正常辭職不會有任何補償,但是如果企業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你就可以要求進行補償,另外簽了勞動合同如果勞動時間已到你不願續簽離職時企業會每一年多算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

我是一個私立學校老師,想辭職(不想30日內通知),需要賠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絕大部分已經在另一個問題裡回答過了。這裡補充一下看法。

如果不提前一個月告訴學校,可能會造成學校的損失。法律關係的任何一方,想自己處於「完勝」的境地,都是很困難的。在勞動關係中,雖然勞動法大量向勞動者傾斜,但也不可能像上世紀50年代「鬥地主」那樣「征服」用人單位。

你要開班把學生帶走,這樣明顯挖學校的牆角,到底會導致什麼樣的法律結局?水平很高的律師也不敢說「包贏官司」。

我覺得我們學習法律的人在這裡回答問題算很認真。但是認認真真回答的答案,提問者有沒有認真去看呢?對別人辛辛苦苦的回答,能不能體現一點尊重呢?

同樣一個問題,到處發帖提問,回答者看了很不是滋味。

有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知識分子來說,也可以自己仔細去看看,特別是涉及到自己權益的時候。

11樓:嶽輝律師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收取押金的。如果學校辭退你,除非能舉出你有如下問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否則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你離開後,學校如果限制你到其他學校任職或自己辦班,需要向你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對你不構成約束。

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你不提前通知學校,學校可以向你主張賠償,但學校要能夠證明實際發生的損失及數額。

約定的數額如果遠遠高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可以要求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賠償。

13樓:

可以提起仲裁機構解決。

我是一所民辦學校的教師,在該學校任職差不多十年了,如果我現在正常辭職,能獲得《勞動法》所說的賠償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單位辭退員工或者員工因單位出現違規違法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您是按照正常程式辭職,那麼,就無法獲得賠償。

希望能幫到您!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6條、38條、40條、41條、46條、47條。

我是私立學校的老師,工作壓力太大,生病了,想辭職,但是學校不收我的辭職信,還說讓我請長假,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算自動離職 ,不過我建議,不要這樣做 對你自己不好 。你一個當老師的為什麼不能走流程。這麼隨性。

1、辭職和自動離職從現象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幹了。

2、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

3、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如果單位以曠工違紀把你開除或辭退,你的工作記錄很不光彩,扣你的曠工工資和違約你也沒辦法,很吃虧。

4、法律規定自動離職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負責賠償(包括培訓費、安置費等)。如果另外一個用人單位聘用了你而你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勞動合同或者保險等能證明你和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那麼這個第三方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懲罰,哪個單位敢用你呢?

5、如果你的檔案、保險在單位名下,麻煩,要把它們都轉出來,如果單位不放人,你的路要更長。

去你所在人力資源部提離職,拿好你的辭職報告。提離職後30天后自動生效。公司不能強制留人。

辭職不用單位批准,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辭職信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30天他們不結算工資,你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去申請仲裁。

其實說到底,還是走正規的辭職手續比較妥當,別給自己和別人找麻煩,穩穩當當堂堂正正走人不是很好嗎?(個人建議)

祝你好運!

私立學校教師試用期間辭職

16樓:後若英

未籤合同可以隨時辭職,我個人建議你不要辭職,因為未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17樓:佐衫

沒簽勞動合同,那是你賺的呀,可以隨時離職,還可以向單位索賠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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