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了空頭支票就是票據詐騙嗎,空頭支票是否構成詐騙罪

2022-08-27 05:51:28 字數 5132 閱讀 1521

1樓:

並不必然是,要看行為人是否是故意開的空頭支票,如果是,一般構成相應的票據詐騙罪。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什麼是 「空頭支票」在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為:「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空頭支票影響支票信用,我國嚴厲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雖然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嚴重的票據違法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都與詐騙有關,關鍵要看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過失簽發空頭支票的,不構成本罪。如何認定本項中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第一,行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並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為:

支票製作行為和支票交付行為。只有兩個行為都完成,才能認為支票出票行為完成。如:

張某填寫了支票並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後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賬戶已經出現空戶現象。因為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

第二,行為人簽發了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賬戶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賬戶一直處於空戶狀態。

二是出票時賬戶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賬戶一直處於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賬戶內有足夠資金,行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賬戶突然空戶現象。

在上述情況下籤發支票,都認為是簽發空頭支票。

第三,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為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為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佔有控制。

認定簽發空頭支票,關鍵在於把握行為人對自己銀行賬戶資金情況的認識程度。筆者認為,行為人在簽發支票時,對自己在銀行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應當具有明確認識,並且在簽發支票後,對其賬戶資金不存入或不補足,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罪過。

「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是濫用票據權利進行票據詐騙的另一種常見方式。《票據法》第83條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與簽發空頭支票詐騙的認定類似,在認定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詐騙時,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是否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另外,所謂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銀行稽核時拒付即可。

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行為人在簽發支票後又故意更換其在開戶銀行預留印鑑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認定?筆者認為,這種情形與簽發支票後抽逃資金使支票不獲支付的情況是類似的,其實質還是一種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行為。只要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更換預留印鑑以使其簽發的支票不獲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當然,如果行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人更換等變更預留印鑑,致使先前開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則另當別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稽核付款的條件。實踐中,我國很多地區在支票業務中都使用支付密碼。如果行為人簽發密碼錯誤的支票,同樣會被銀行拒付。

另一個實踐中常發生的問題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的密碼不一致,但與預留印鑑一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能否定為票據詐騙行為?這是票據詐騙罪立法中的一個明顯漏洞。上述行為是一種很典型的票據詐騙行為,與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一致的支票進行詐騙幾無二致,但是印鑑畢竟不同於密碼,即使對印鑑做擴大解釋,也無法包含密碼。

因為新《刑法》第194條對此無明文規定,所以對上述行為不能按「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一致的支票」行為定罪,只能以普通詐騙罪論處。

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做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① 匯票、本票在簽發時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保證票據兌現,如果明知賬戶沒有資金或者沒有資金保證,卻仍然簽發匯票、本票,就是一種詐騙行為。所謂無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匯票、本票時不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關於匯票、本票無資金保證的認定標準,認為應該以匯票、本票到期付款時沒有票據支付能力為認定標準。

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逃避票據支付義務,騙取他人財物,其罪過特徵是明知自己銀行賬戶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簽發的匯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兌或者保證,仍然故意簽發匯票,本票。所以,行為人的認識包括對銀行賬戶資金狀況的認識和對所簽發的匯票、本票是否能夠得到承兌或者保證的認識。

② 所謂虛假記載是指在匯票、本票上記載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除票據簽章以外的票據記載事項的行為。一般從以下幾點認定票據虛假記載行為:一是在票據上記載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票據事項;二是記載事項只能是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

如果記載的是虛假的簽名和印章,則屬於票據偽造;三是必須在票據有關事項的空白處直接記載。四是虛假記載必須出於詐騙目的。票據虛假記載和票據的變造區別在於:

前者直接將虛假事項記載於票據上的有關事項空白處,而後者是將票據上已有的記載事項內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匯票、本票時實施虛假記載,也是票據權利人實施的一項票據詐騙行為。

票據虛假記載行為僅僅限於匯票、本票的出票環節,而不包括票據背書、提示承兌、付款以及保證環節。如在後面各環節對票據的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修改則可構成偽造票據,或者變造票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是。《刑法》、《票據法》說得很清楚,

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偽造後 又使用 就轉化為 票據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分情況而定,若開空頭支票騙取財物則可能構成詐騙。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根據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將所空頭的款項及時補齊,這個構不成詐騙。

如果支票空頭後仍拒不付款,經收款人報案後,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

空頭支票是否構成詐騙罪

5樓:法邦網專家

1.看行為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於單位使用。

因此,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上述票據使用資格,卻假借單位名義或者成立所謂的「皮包」公司簽發空頭票據騙取財物,則其顯然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詐行為的可能。

2.看簽發票據的原因關係、資金關係是否真實。如果出票人並沒有與受票人之間形成真實原因關係的意圖,也沒有與付款人之間達成委託付款協議,形成資金關係,則可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

3.看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理情況以及行為人簽發票據後是否為票據的承兌付款和清償做過努力。在一般民事票據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簽發票據時有一定但並不充足、可靠的資金保障或資金**,簽發票據後又為票據的承兌、付款、付款後的直接清償作出過努力,但由於客觀原因,仍使票據成為空頭票據,此種情況下,不宜定為票據詐騙罪。

一般都屬於民事糾紛,是否構成犯罪要分析多方面綜合因素判斷是否有詐騙的故意。

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嗎

6樓:

如果及時補足支票金額和賬戶金額的不足差額,是沒有問題的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跟據司法解釋5000元以上不滿5萬的認定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不滿50萬的認定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什麼是票據詐騙罪中的票據,其行為方式有幾種

收到一張空頭支票,銀行拒絕付款,該怎麼處理?請專業票據師解答!

7樓:匿名使用者

簽發空頭支票,是違法的行為。

如果金額較大,如個人簽發的空頭支票,金額達到5000元,可能構成票據詐騙罪;單位簽發的空頭支票,金額達10萬元,可能構成票據詐騙罪。

因此,收到空頭支票,有兩個救濟途徑。

1、依法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票據金額;

2、可以依法報警,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當然前提是對方簽發口頭支票有詐騙的故意,如果沒有詐騙的故意,不小心籤的,不屬於票據詐騙,但是同樣要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民事責任。

開空頭支票是詐騙罪嗎?

8樓:哆啦咪發嗦哆嘻

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開口頭支票涉嫌票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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