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了婚母親沒有權利支付學費嗎,離婚母親是否有義務承擔子女的大學學費及期間的生活費用?

2022-08-19 00:09:21 字數 6284 閱讀 9112

1樓:愛喝粥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

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2樓:溪上小雀

還有義務給撫養費,包括了學費

3樓:319呵呵呵

你是跟母親還是跟父親?

離婚母親是否有義務承擔子女的大學學費及期間的生活費用?

4樓:時無間

沒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子女年滿18週歲,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父母沒有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子女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

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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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相關給付規定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5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但是是具體費用多少和承擔時間是根據離婚協議書內協議定的,如果協議時間沒有定到子女上大學的時間,那是可以不承擔費用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章中: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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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安某與龐某離婚時約定,其子小龍(化名)由母親安某撫養,父親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直至小龍25歲止。離婚後,龐某失去聯絡,也從未支付過撫養費,於是小龍訴至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安某與龐某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達成一致意見,該約定合法有效,龐某應當依照協議約定給付。

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和期限由雙方協議。

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子女撫養費給付期限的確定,法院一般僅支援至子女十八週歲止。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子女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如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強調的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正常情況,孩子高中畢業,通常年齡已達18週歲。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8週歲,即成為成年人,已基本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與條件。

父母對成年子女不再負有撫育義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在子女年滿18週歲,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父母可以不管的。即使上學,也只管到高中畢業。只是中國的國情與社會現實,父母就一個孩子,管也就管了。

但從法律上,沒有這個義務。

而且,現實中有好些司法判例,都不支援已上大學子女向父母主張支付教育費的請求。

以上意見,可能對你不利,但法律就這樣,僅供參考。

7樓:世把

有能力的話就是有義務的,沒有能力的話那就沒辦法了,還要就是看你們當時離婚的協議的。

8樓:劉大來律師

大學費用,父母沒有義務承擔。

9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孩子的父母都有義務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對於子女的大學學費及期間的生活費用,離婚的母親沒有義務承擔。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的義務,無論離婚與否,都需要父母承擔。

12樓:八三老人

應該是夫妻共同承擔。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以及學費支付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法律規定,你和孩子以及孩子母親雖然家庭解體,但是你們大人還是孩子合法監護人,對孩子承擔相應的撫養權和法定的權利義務。

任何一方,在決定孩子醫療,生活,學習,等決策時,需要雙方協議解決,一方不同意,可以找法院申請司法裁決,或是請街道居委會調解。

在女方執意要求你說的把孩子送往高消費學校就讀,你可以不承擔那一部分費用,而只需要承擔法律規定你需要承擔的費用,就可以。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4樓:樑傑

1、離婚後撫養費怎麼計算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運算元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為:

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

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2、撫養費的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為,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後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著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1、有關撫養方式的法律規定

父母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離婚後,子女撫養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單方撫養模式,是指離婚後法院判決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單獨撫養;一是輪流撫養模式,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在我國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兩種撫養方式 。

根據2023年《婚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法律規定具體且易操作。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似,可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況,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撫養髮生分歧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2、撫養關係的變更

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在以後的日子發生很大的變化,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因此,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出現下列事由,可提起變更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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