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被起訴了,怎樣可以撤訴,債務糾紛起訴 債務糾紛如何去法院起訴

2022-08-18 07:26:54 字數 4910 閱讀 8013

1樓:小小武書生

你好,《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

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亦不得隨意撤銷。

接到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作出裁定,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所應符合的條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訴後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則應作出裁定,不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此外,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告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受訴人民法院也可裁定不准許其撤回起訴。

2樓:月之星蹤

撤訴有兩種情況:

原告在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原告雖然沒有明確提出撤訴要求,但是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此時,法院依法決定登出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說白了,撤訴需要原告自己決定。

債務糾紛起訴 債務糾紛如何去法院起訴

3樓:華律網

作為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您在遇到債務糾紛時,可能更習慣與對方協商處理,或者是找中間人調解一下,即便是想要訴訟解決糾紛,也不一定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地方的哪個部門訴訟,遇到債務糾紛去**起訴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解答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約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糾紛,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樓:相識難相見

提交借款合同或者借據等資料,去法院起訴就行,自己不會操作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債務糾紛在法院撤訴後多長時間再可以申訴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同一個事情反映不一會受理再訴的因為訴訟費有一事不二訴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撤訴的話,可以再次起訴,也沒有時間限制,也不會受到「一事不再理」的制約。

民間債務糾紛案件已籤調解書原告是否可以撤訴

7樓:扁扁面

你說的是調解書,這調解書應當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之回後法院根據雙方的調解答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你這是不能撤訴的。調解與和解不同,和解是雙方私下達成的,法院沒有根據你們的和解內容製作民事調解書,這情況下你是可以向法院撤訴的。但是調解是有司法效力的,是經法院審理作出的裁判文書,如對方沒有按照這調解書履行支付義務,你可以直接以這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是和解,你向法院撤訴的,對方反悔你只能通過起訴解決糾紛,所以建議既然在法院起訴了,就讓法院製作調解書,不撤訴。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按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債務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9樓:華律網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春秋,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哀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歸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的影印件。

3、證實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具體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難題,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審理——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11樓:土流集團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

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四、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第204條規定: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

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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