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拍後以物抵債,要保留夫妻部分財產嗎

2022-08-04 01:11:54 字數 4557 閱讀 3312

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準確地說是保留家庭必要生活所需的財產,而夫妻財產那個,要看配偶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2樓:愛喝粥

債務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同意可以,個人債務不行。

3樓:q他

經過三次拍賣流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經不能再進行拍賣,但你可以申請以保留價抵債。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

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房產拍賣流拍後會以物抵債嗎

4樓:答疑解惑康老師

經過三次拍賣流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經不能再進行拍賣,但你可以申請以保留價抵債。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

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流拍以後以物抵抵債的,如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小於以物抵債的價值,那麼申請執行人按什麼標準補錢? 5

5樓:諾諾百科

要考慮是一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那個被執行人還是數個不同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那個被執行人。一個申請執行人當然可以補差價,數個申請執行人就涉及執行分配,那麼需要得到財產的那個申請執行人把錢墊付出來,再統一分配。

如果是數個申請執行人的情形,各方申請執行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先發布執行分配方案,讓大家都清楚分配的份額再考慮如何以物抵債。

拍賣佣金一般是在拍賣價款中扣除,然後將剩餘價款執行給申請執行人。既然拍賣未成交,拍賣公司還是要收基本費用的,但這個費用不能按拍賣成交收取,可以由法院和拍賣公司協商,支付一定的成本費。說不定拍賣公司還會免。

如果真要收這個費用,因為房屋已經以物抵債了,如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小於以物抵債的價值,那麼本身申請執行人就要補錢,自然有錢繳納拍賣費用;

如果申請執行人債權大於以物抵債的金額,那麼只能由申請執行人支付拍賣公司拍賣費用。請注意的是,這個費用絕對不能按拍賣成交計算,只能象徵性支付成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企業變價**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6樓:高昂雄雞

肯定不按拍賣成交支付拍賣費用。對於流拍後以物抵債的情形,要看拍賣公告有無陳述;因申請執行人往往未參與拍賣,那麼委託法院應該給個標準,一般是象徵性支付點拍賣的基本成本。對於拍賣公司肯定不能想盈利,甚至是減少虧本。

換取的是繼續拍賣的資格,以及下一次拍賣成交後按規定收拍賣費用的機會。

7樓:越南杯墊兒

好專業撒,等高人解答

債權人申請拍賣債務人已抵押貸款的資產、三次流拍後法院要裁定以物抵

8樓: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預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流拍以後以物抵抵債的,如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小於以物抵債的價值,是補回差價還是先全額付款,再由執行局

9樓:高昂雄雞

這肯定要考慮是一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那個被執行人還是數個不同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那個被執行人。一個申請執行人當然可以補差價,數個申請執行人就涉及執行分配,那麼需要得到財產的那個申請執行人把錢墊付出來,再統一分配。如果是數個申請執行人的情形,各方申請執行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先發布執行分配方案,讓大家都清楚分配的份額再考慮如何以物抵債。

10樓:匿名使用者

先付全部金額,法規裡面有

不動產一拍流拍後可以以保留價抵給申請執行人嗎 還是在二拍流拍後可以以保留價抵給申請執行人

11樓:紙吹雪赤之舞

案件申請執行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對保全房屋進行評估拍賣,第一次評估總價值為1283.8萬元,後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23年後,申請人向法院請求再次委託評估拍賣。

在執行過程中對保全的房屋(經三次拍賣流拍)現能否重新再行評估拍賣發生分歧。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房屋在第三次拍賣流拍後,評估報告期限已過,且房價較拍賣流拍時有大幅提升,再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進行變賣或抵債,有失公平,應當對保全的房屋重新進行評估拍賣;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拍賣的房屋在第三次拍賣流拍後,應按流拍時保留價將房屋抵償給申請執行人。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再行拍賣的次數限制問題。 再行拍賣,是指在出現流拍的情況下,另行確定拍賣日期,再次實施拍賣。

在拍賣實踐中,很難保證一次拍賣就能夠成交,流拍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不動產拍賣的次數限制為三次,三次拍賣流拍後或者以物抵債,或者變賣,不能變賣且申請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則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那麼,為什麼本案應該突破司法解釋的規定,再行評估拍賣呢?

原因如下: 首先,從條文規定來看,司法解釋將拍賣次數限定為三次,主要是基於提升執行效率、節約司法成本的考慮。但是,其過於絕對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釋規定有「語義過窄」的缺陷。

從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行觀點來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時要擯棄法律中的詞語,遵循理性和正義的需求,併為此目的而實現衡平。因此,需通過擴張解釋、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等方法彌補司法解釋之不足。 其次,從司法實際需求來看,由於流拍現象時有發生且時間跨度較大,標的物在大環境下可能處於升值狀態,如果嚴格限制再行拍賣的次數,則有可能發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

12樓:庫文度百

從公平的角度來說,應該重新拍賣!但是,嚴格執行法律的話,只能以三拍**以物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