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要調動部門,員工不服從,公司想解除合同,應該提前多天

2022-07-29 17:52:37 字數 5801 閱讀 6838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你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該說的上面同仁已經講的很詳細了,贊一個!

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 12333,可以通過打這個**解決勞動糾紛問題。好運。

公司與員工簽署了服從調動宣告,現員工不服從調動,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麼破1自我

這種情況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樓:韓飛律師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5樓:

不可以,這個理由不是法定理由,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否則就違反勞動合同法,這樣可能會承擔賠償金的風險

公司想辭退員工就以把員工調往外地工作不服從分配為藉口解除勞動合同,我們該怎樣維權

7樓:檢利思

您好!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沒有寫明調動工作地點這一項的話,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將員工跨行政區域調動的,你可以不同意,如果公司要辭退你的話,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說的情況,公司是打著調動工作的名義,實際上是想裁員的,這種情況下要不服從工作安排,要不就得辭職,但是辭職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所以不好弄。如果真想得到經濟補償的話,我給你說個方法,你可以消極怠工,既不服從安排,也不辭職,公司讓你欠離職協議也不要籤,等到老闆實在受不了了,主動辭退你的話,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根據你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不服從公司調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補償金 5

9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不同意 網友採納

現在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有 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工作需要安排調整工作的條款,但是這些條款都是有條件的:

調整工作崗位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在用人單位在對你進行了培訓後你仍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如果在你不同意調整新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又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對你進行了新的工作崗位培訓提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該情況下應支付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協商不成建議委託律師維權!

二、勞動合同有約定時單位有權調整工作崗位

在許多企業製作的《勞動合同書》中都會有一條特別約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正是依據這一約定,許多用人單位認為自己享有用人自主權,有權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權利的行使並非無限制的,否則就可能產生權利的濫用,比如對員工打擊報復、變相降低員工工資、逼迫員工辭職等。

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調整員工工作崗位仍然要考慮如下三點因素:(1)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2)調整員工崗位必須具有充分合理性,並向員工解釋、說明,做到有理有據;(3)員工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如果不具備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該員工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比如由門衛調至司機,這名員工就需要有駕駛技能與經驗)。

三、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有權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之間任意選擇一種方式。此種情形下需要把握三點:(1)調整工作崗位與培訓兩種方式之間,選擇權在用人單位而非員工;(2)單位應有員工不能勝工作的充分證據,即該員工確實不能按照單位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員工無法完成);(3)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安排員工從事與其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的崗位。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從你的描述事實來看,公司對你的崗位調整,是根據工作表現、企業的現狀和實際需要作出的,沒有違法違規之處,理由充分、合情入理,且你在《勞動合同》中以雙方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調整工作,並且你同意服從公司的管理和崗位調整,所以,公司對你的工作調整是正常的人員調動,應當服從。

如果你對公司的安排不滿需要解除勞動合同並想索取賠償金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但要記得你需按要求到崗,不要有曠工等情況出現,避免公司以不服從調動,嚴重違紀(不到崗或曠工)來和你解除合同。

11樓:安利網上**全國招商

假如你的合同上沒有說明必須服從公司安排等字眼的話,可以要求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調去的部門你能否勝任?是長期還是暫時?

如果是暫時的或是你能勝任的,你有必要配合公司;

第二:公司是不是用這樣的形式來逼你主動辭職?

可以找勞動部門調節;

不過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不會因此而將您炒掉.否則都是不合法的;

公司裁員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是找個理由就可以的.

不服從換崗 公司有權辭退我嗎?

13樓:

廣東胡律師:

公司要跟你換崗你不同意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工作一年折算成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只是說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的話不需要另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社保你可以要求單位按下列補齊: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準,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14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公司經濟崗位調整對員工換崗,如果員工不同意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員工。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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