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一份遺產公證會撤銷前一份公證的效力嗎

2022-07-19 10:11:56 字數 5573 閱讀 7225

1樓:律政盲流

你好。你的情況我已大致瞭解。前面蘋果茜茜關於繼承的部分說的很對。

我補充一下:我給你出個主意,你可以讓爺爺和你父親寫一份協議,寫明關於房產的實際出資,還有將來你爺爺百年後房子使用權歸你家所有的這麼一份協議,然後去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既然你說過不了戶,所以應該沒房產證,只是有使用權的問題。這樣就有效的避免了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

假如對我的答案滿意,

請點選左下角,選為滿意答案吧

2樓:蘋果茜茜

1、你的猜測沒錯,內容不同的公證遺囑,以最後一份為準。日期在前的遺囑失效。

爺爺如果更改遺囑,也不必你爸爸同意。完全可以在你們不知道的情況下改。

2、要保證爸爸的財產不流失,房產證就直接寫爸爸的名字或你的名字。

名字不必非寫爺爺的,給爺爺隨便住,直到他去世,孝順的心意也是一樣的。

況且,房名寫爺爺的話,日後即便是你爸爸一人繼承,過戶還有費用。

3樓:蘇州樑律師

1、公證遺囑,最後一份為準,後來的公證遺囑取代以前的。

2、你的爺爺要更改公證遺囑,可以不經你們同意進行更改。

3、如果想你父親得到這個財產,保護公證的遺囑也是可以的:

那就是讓你爺爺去辦公證遺囑的時候,辦的是不可撤消的公證遺囑。

也就是說你爺爺的公證遺囑是不可撤消的,就可以了,你就可以放心啦!

4樓:寒心冷血

你說的遺產公證應該是遺囑公證把。答案是可以撤銷。

遺囑可以有公證、見證、自書、代書等形式,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高於其他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同時,如果存在數份相同效力的遺囑,則以最後一份遺囑的內容為準。

希望能夠幫到你。

5樓:抵達火星

可以在你爺爺生前就把房屋過戶給你們,那麼房子就屬於你們的財產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樓主所訴事實看,其房產應該是地方比較牛的單位,在國有劃撥地上建的小產權房,按規定這是不能公證的,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和老爺子籤個出資協議,其中註明由你父親出資,將來由你父親享有永久居住權即可,協議一旦履行,老爺子是不能反悔的,否則還必須返還你家的出資及利息損失,因此,你就不用擔心了。

前後兩份遺囑,哪有一份有效?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兩份遺囑沒有衝突的,兩份遺囑都是有效的,如果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另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8樓:匿名使用者

處理原則:「以公正的為準,如果都沒有公正的話以最後一份為準」。像你這樣的情況,以前面公證的為準,百分之百以公證的為準。完全不用置疑這個答案。

9樓:海闊天空所向

要經過公證的才能夠生效,所以請你放心,前一分百分之百有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遺囑有效,繼承法20條,公證遺囑具有最強效力,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應採用公證形式,自書、代書、口頭、錄音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後遺囑並非全部無效,兩份遺囑內容衝突的部分,按公證遺囑執行,後遺囑處分公證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部分有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前一份有效~~公證過的~~

公證遺囑是不是撤銷第一份遺囑第二份才能生效

12樓:勤勞的老克

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是不能撤銷或變更的。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3樓:利頓紅茶

不用,按時間順序,後做的有效。

各方一致同意後遺產公證可撤銷嗎?

14樓:大餅和豬豬

其實最簡單的形成新的遺產協議再次公證,宣告前後關係就得了。滅必要走撤銷程式。如果撤銷可以依據以下條款

關於已經公證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公證,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搜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5樓:

各方協商一致,且立遺囑人同意的的話,可以撤銷。

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16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已經公證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公證,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7樓:匿名使用者

1、公證遺囑是不可以撤銷的:被繼承人及被指定的繼承人各方協商一致,可以由被繼承人另立遺囑並公證,遺囑以最後一份所立的內容為準;

2、被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不得變更,各當事人可以各自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公證遺囑等證件及資料,具體諮詢公證機關的經辦人員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 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不是撤銷第一份遺囑第二份才能生效

18樓:勤勞的老克

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是不能撤銷或變更的。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9樓:深圳智高點智慧財產權運營****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其它形式的遺囑效力。

對此,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從第二十條中的這句話(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我們不難理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大於其它遺囑形式的法律效力。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0樓:一隻男神經

對,公正遺囑只能是惟一性,如果要想重新進行遺囑公正,必須要撤銷第一份遺囑

關於遺產公證和遺囑效力問題。 50

21樓:惡毒白

1崔某去世後,催某的房產份額應該歸其子女繼承。

遺囑有五種形式,口頭 錄音 代書 自書 公證。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具有排他性。對於遺囑的效力,如果內容衝突的遺囑,有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的時候,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同為非公證遺囑的時候,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同為公證遺囑的時候,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根據崔某幾次內容衝突的遺囑內容來判斷,應該以最後一次公證遺囑的內容為準。

當然這裡要說明的一點是,無論是崔某還是王某的房產,如果是婚後取得的,無論房產證寫的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在二者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前提下,那崔某的遺囑中只能就自己所有的房產份額進行遺囑(通常是房產的一半),而不能是整個房產。

2崔某子女將其接出院,不讓王某及家人探訪,上升不到違法的層面,而且這個也很難舉證,頂多屬於家庭糾紛。這個情節對於房產的繼承基本沒有影響。

3問題3的回答參考問題一的答覆,內容衝突的多種形式遺囑以公證遺囑為準,有多份衝突的公證遺囑,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4第二個遺囑公證後,如果有和第一個公證遺囑內容衝突的,衝突部分以第二個為準,非衝突的部分,第一份和第二份公證遺囑無衝突的部分均有效。

5崔某死後單位給的錢要看什麼性質,如果是發放的生前的住房補貼,那是崔某和王某的夫妻共有財產,二人各一半,然後屬於崔某的那部分發生繼承,如果之前的遺囑有涉及該部分財產則按照遺囑內容繼承。如果遺囑中沒有,那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父母 配偶 子女 的範圍繼承,當然子女是親生子女 養子女 和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2樓:

1、因為崔某生前立有遺囑,其遺產應該遺囑辦理,以最後一份的公證遺囑為準,崔某住院期間立下的遺囑是否公證,如無公證,該房產應由其自己的子女繼承。

2、其行為不合理,崔某的配偶王某有探望權,只要最後的那份公證遺囑是崔某的真實意思,不會影響房產的繼承。

3、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4、第一個公證遺囑自動撤銷。

5、要分析這筆錢是屬於其遺產還是屬於撫慰金,如是遺產的話,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名下的應由崔某的配偶王某和其自己的子女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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