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接到控告書兩個多月不給任何答覆,控告人應該怎麼辦

2022-07-18 19:42:09 字數 4133 閱讀 610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樓:正氣長春

可以向檢察院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再控告,並要求市公安局說明理由。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當地的市**的監察部門或檢察院舉報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5樓:莫名其妙

可以找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或者檢察院。

公安局接到控告書後什麼時候給受害人回覆有時間限制和規定嗎

6樓:

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是這樣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還是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

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怎麼辦

7樓:中顧法律網

刑事案件一人在逃,另一人被逮捕,要多久才能結案,要根據案件期間確定。 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因此在一人在逃超過一定時間時,司法機關可以另案處理,先對被逮捕當事人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刑偵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做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之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時間不超過3天,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

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天,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遵其規定。

8樓:

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督立案後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監督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什麼辦法。

他們能立案就不錯了,能不能破案,就不一定了。當然,不能破案,會影響他們的業績考核成績。

注意:報警回執不算立案。如果他們接警是隻給了你報警回執,在七天內既沒有給你刑事立案通知書,又沒有給你不予立案通知書,你可以向當地**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如果接警七天內給了你不予立案通知書,你覺得這案子是刑事案件,應該立案偵查,也可以向當地**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補充回答:

如果有人輕傷,已經達到刑事案件標準。看來存在警匪勾結,建議如下:

1。找到警匪勾結的證據,請檢察院提前介入

2。找人大政法委實施民主監督(公檢法歸人大管)3。找報紙、電臺、電視臺,爭取**監督

4。找地方**

注意:這社會不是法治社會,該送禮的時候要送禮,該動武的時候應動武。

10樓:浴火之鳳

要根據案件來分析,有些不少案件,很長時間就是破不了案,如果公安部門不作為,可以告他。如果就是沒有找到破案證據,案件就是破不了,也沒有辦法。祝順!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說明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了,如果其不予處理,當事人可以到上一級主管部門,具體是人民**或者上一級公安部門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將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但要自己提供證據支援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什麼案件 了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都有偵查期限的。逮捕前是不得超過37天。但是也有例外::

(1)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按有關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需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3)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你講的情況都不在上述範圍內,即公安機關違法超期羈押的話,可以向檢察機關要求立案監督。

13樓:馬雲秀律師

首先要看你是嫌疑人還是受害人,不同的身份可能採取的方法是不同的.

其次要看不訣的原因,根據原因採取相應的策略和辦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被徐玲(女)騙了十八萬,2023年9月3號就在曲靖市麒麟區建寧派出所報案,今年3月份才立案,立案到現在也一點訊息也沒有,**家庭住址也有,**也有,就是案子一點進展也沒有,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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